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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咆哮」公堂謾罵法官,藐視法庭需嚴處

作者:馬建紅

在南京封某的案件中,訴狀上白紙黑字寫著的那些言辭,無論再寬泛的解釋,也不可能將「垃圾法院」、「垃圾法官」理解為褒義詞。

近幾年,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鬧庭」的事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因對判決不滿而「咆哮」公堂,對法官進行謾罵;有的被害人家屬因對判決結果不滿,便在法庭上打滾兒撒潑;更有代理律師對法官出言不遜,指責法官收黑錢枉法裁判。庭外的這種場景也很常見:打離婚官司的當事人,或者威脅法官如果叛離「我就和你沒完」,還有的當事人說知道法官家住哪裡,要法官「小心點兒」。在現實生活中,北京昌平的馬彩雲、廣西陸川的傅明生等法官,就因為自己的職業行為而成為受害者。

實際上,法院針對這種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也並非無計可施,我國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早已根據不同情形,規定了相應的罰款、拘留等措施,只是在司法實踐中較少運用而已。最近有些地方法院啟用了訴訟法中那些幾乎一直沉睡的法律條文,通過對相關當事人的處罰,維護了法庭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彰顯了法律權威。

據報道,前段時間山東東營中院就一起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案件宣判後,被害人母親李某某不服判決結果,不僅拒絕在宣判筆錄上簽字,還當庭撕毀司法文書,在法庭內大哭大鬧。李某某還推搡和拉扯承辦法官,法警對其制止並責令其退出法庭。當她退至法庭門口時,又與等候在門外的其他家屬一起圍堵法庭大門,阻撓法警執勤,毆打維持秩序的司法警察。針對李某某等人哄鬧法庭的行為,經院長批准,該院決定依法對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另一參與毆打司法警察的張某某也被拘留10天。

還有一條報道說有南京律師封某,在一份向法院提交的上訴狀中,使用了「一審判決將法律視為狗屎,上訴人也就不能拿狗屎噁心人」、法官是「垃圾法官」等侮辱性言辭。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封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遂做出了對封某罰款50000元的決定。封某不服,向南京中院申請複議,南京中院最終維持了這一決定。

兩則報道中所提及的訴訟參與人,其行為違反的是我國民訴法中的有關規定。該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而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則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無論是罰款還是拘留,均須經院長批准。

在這裡被我們稱為妨害訴訟的行為,在英美國家有個一攬子的兜底的罪名即「藐視法庭罪」。英國上訴法院法官丹寧勛爵在其頗負盛名的《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中,在開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中,即通過一些著名案例,介紹了藐視法庭罪發展的源流及藐視法庭的各種情況,闡釋了這個罪名存在的重要意義,「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衝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衝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為了維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並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人。這是一個很大的權力,一個不經審判當即監禁某人的權力,然而它是必需的。」當法官行使這種權力後,當事人會為自己藐視法庭的行為承擔許多不利的後果,而最常見的就是罰款和監禁,這與我們構成妨害司法或訴訟的結果相似。

不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要對這類藐視法庭的行為作出處罰,必須由院長批准方可,如果遇到有的院長沒有擔當、不願簽字批準時,即便當事人在法庭上辱罵甚至撕扯法官,當事法官也無可奈何,司法實踐中這種讓法官寒心的情況不在少數。相反,英國的法官對蔑視法庭的行為,不需要陪審團的控告就可以即刻審判,因為這個法官也許正是那個受藐視的法官,而這種藐視是法官親眼看到的,以致他根本不需要證人提供證據,即能親自加以審理。

丹寧勛爵曾講述了一個他當實習律師時親眼目睹的事實。他說,有次他在上訴法院等候審案,在中午休庭時,一個男子從後排站起來,向法官扔了一個西紅柿,沒有扔准打在了門板上。法官們吃了一驚,在休庭幾分鐘後繼續開庭,他們把扔西紅柿的人帶上來,立刻判了他六個月監禁。而在南京封某的案件中,訴狀上白紙黑字寫著的那些言辭,無論再寬泛的解釋,也不可能將「垃圾法院」、「垃圾法官」理解為褒義詞,其侮辱法官的性質自是無疑,所以其被罰款實屬咎由自取。

正因為英國的法官可以對藐視法庭的行為有即刻審判、即刻懲罰的權力,所以無論是英國的普通人,還是牛氣哄哄的出庭律師,在法庭上,在法官面前都是規規矩矩的。英國普通法賦予法官的這項權力,對於維護法官和法律的尊嚴及權威來說是必不可少的。英國法官之所以受到普遍的尊敬,更重要的還在於他們對法治的信仰和對公平正義的堅守。

我們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大可借鑒英國的經驗,加大對藐視法庭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一定會對加強司法的權威起到重要作用,而法官在審判中中客觀和公正,則是其前提條件,這一點也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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