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劇:一屍兩命,又一個產婦死於無知家屬手中?

來源:醫護之家(ID:yihuxun) 作者醫小狼。

導語:昨天,@作家陳嵐 在發微博稱:又一個真實的女性分娩死在婆婆手裡的噩夢例子:「家屬(婆婆)不同意剖腹產」。分娩時丈夫不在身邊,(不識字的)婆婆負責簽拒絕剖宮產的字。現在一屍兩命,丈夫索天價賠償。

這則關於孕產婦連同腹中胎兒不幸死亡的新聞再次震驚了我。到底是無知婆婆坑死了媳婦,還是醫院耽誤治死了孕婦?

下面是河南法制報的新聞原稿。

2016年7月29日,趙某某妻子在虞城縣人民醫院分娩時,和孩子一起死在了手術室,8月4日,付某又站到了該院樓頂,準備跳樓。付某的妻子跟孩子究竟咋死的?付某為啥又有這麼激動的行為?

付某威脅醫院跳樓」維權索賠「

孕婦分娩時死在手術室一屍兩命。

據付某的母親譚某稱,2016年7月29日凌晨1:30左右,趙某某被家人送到虞城縣人民醫院待產,虞城縣人民醫院以「足月生產」收住婦產科。產前檢查,患者一切正常,體征良好。

1點48分許,醫院將患者情況告知家人,家人當時要求先進行陰道試產,如果確實不能正常生產,再做剖宮產。凌晨五時許,趙某某一直沒有正常生產,患者家人才同意做剖宮產。

5時14分,趙某某及其家人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準備進行剖宮產。直到6時12分,醫院工作人員拿來一份「患者拒絕剖宮產告知書」,要求患者家人簽字,但患者的婆婆並不識字,也不會寫字,醫院要求患者的婆婆在上面按了指印,簽名是由醫院後來找人簽的。

6時25分許,患者突然出現緊急情況,醫院人員報警,民警就來到了醫院。8點30分,醫院宣布趙某某和孩子去世。

付某稱,醫院在對患者進行搶救的兩個多小時的過程中,一直都沒有醫生對家人說明患者的具體情況及下病危通知書,更沒有與患者家人進行溝通(是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直到患者去世,患者家人一直都沒有見到患者本人。

醫院:孕婦和孩子死亡是由於家屬堅持順產所致

虞城縣人民醫院辦公室主任劉璇峰說,趙某某入院後,醫院檢查發現胎兒偏大,建議孕婦做剖宮產,而家屬希望順產。造成孕婦和孩子死亡的情況是因為孕婦家屬堅持順產所致,後來的情況就不大清楚了。

對於劉璇峰的說法,付某並不認同,醫院有救死扶傷的責任,家屬的要求只是一個方面,即便是家屬強烈要求不進行剖宮產,醫院也要處於對產婦和孩子負責的態度進行剖宮產,醫院明明知道不進行剖宮產會造成危險,為啥還要聽之任之,這不是見死不救嗎?

死者家屬在醫院燒紙、干擾醫院就醫秩序等醫鬧行為

說實話,這則新聞寫的實在不合格,讓人看不懂真相。

我們再來看看當地論壇網友的留言。

網友 浮生一某某 ° :大家不知道真實情況還是不要評論的好,據我所知,孕婦家的姐姐因為怕被醫院坑錢所以堅持要求順產,患者死因就是因為患者家屬阻撓剖腹產所造成的,前兩天我去醫院發現一堆人在醫院大門口燒紙鬧錢,開口要了一百萬,一般來說孕婦死在醫院,醫院都會賠一些錢,但是這家要的錢太多了,所以就擱置了。以上就是我所了解到的。聲明,本人不對以上言論負責,這只是另外一個版本。

網友 他姓楊: 娘家姐在邊上的,這是醫院的責任,娘家人在邊上也沒用,我就是虞城的,本來都同意剖了,都下了尿管了,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醫院一直沒讓產婦進手術室,等到產婦快不行了,醫院拿了一張拒絕剖腹產的協議書,產婦婆婆不識字,醫院說這是同意剖腹產的協議書,讓按手印,然後產婦婆婆就按手印了。

網友 、 A_HD : 我就是虞城的,我朋友去縣醫院生孩子到醫院什麼沒檢查,直接就說剖腹產,你要是不聽他們的就給你臉色,虞城縣鄉鎮醫院態度都比縣醫院好,強烈要求清理一下縣醫院裡面的敗類。

網友 煙花易冷: 病人到醫院應該聽從醫生的建議,如果入院時就聽從醫生的建議選擇剖宮產也不至於這樣,醫患關係的和諧來自於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基礎上!

怎麼網友的評論又說是產婦姐姐不同意剖腹產手術?難道說,做不做手術眾多家屬之間沒有達成一致?難道這就是為什麼產婦已經插了尿管,但是卻遲遲不能手術的原因?事實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看當地官方公安局、衛計委就此事的情況聲明。

當地虞城縣公安局、衛計委8月6日就此事發布情況說明:

2016年7月29日凌晨1:50左右,虞城縣城郊鄉付堂村28歲產婦趙娜娜,以「宮內孕9個月余,下腹部不適2小時」為主訴入住虞城縣人民醫院產科病區。

產婦趙娜娜住院後,經醫生診查為巨大兒,陰道分娩困難。醫務人員多次告知患者及家屬:如果採取自然分娩,在分娩過程中,可能會因為難產而造成新生兒死亡,產婦可能會出現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情況,甚至因此危及產婦生命。建議產婦採取剖宮產手術終止妊娠。產婦及其家屬兩次拒絕剖宮產,並在拒絕剖宮產告知書上簽字(第一次由趙娜娜本人簽字,第二次是趙娜娜的婆婆自己說不會寫字由醫生代簽趙娜娜名字,然後她在趙娜娜名字上按了手印)。

隨後,趙娜娜在產房自然分娩。在自然分娩過程中,趙娜娜出現羊水栓塞併發症,經虞城縣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全力搶救無效死亡(羊水栓塞是產婦分娩晚期嚴重併發症,該病發生率低,占產婦的十萬分之四至六,以經產婦為多,病情兇險,死亡率高)。

產婦趙娜娜去世後,其家屬對醫院工作提出質疑,並指責醫護人員見死不救。醫務人員從事醫療診療服務,必須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診療規範的前提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五條有明文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患者家屬已明確表態拒絕手術並簽了書面意見,且巨大兒自然分娩,不進行剖宮產會造成危險,但並不是一定會發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醫務人員必須尊重患方書面意見並執行。

對患者死亡事件,虞城縣人民醫院提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認定的意見。死者家屬則要求醫院賠償110萬元,並將放有死者屍體的冷棺抬入產房,停留長達十餘小時。同時,其家屬組織百餘人有組織的在醫院大門、院內、門診大廳、門診三樓行政辦公區、產科病房等多處燒紙錢,阻止其他就診人員進入醫院,謾罵工作人員,並有三人登上醫院門診樓樓頂以跳樓自殺相要挾,嚴重干擾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

根據2016年3月2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10號)要求:「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九)》,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堅決果斷依法制止,對挑頭和主要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依法嚴肅查處,對其他聚集人員要加強教育,並對其個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掌握。」

為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利益,虞城縣公安局、虞城縣衛計委明確提出要求:醫患雙方應剋制情緒,依法依規處置此事,依法依規提出合理訴求,禁止干擾社會秩序的一切違法行為。

從記者調查家屬的說法和上面的官方調查的聲明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疑點和矛盾之處:

一:5時14分,說的是孕婦和家人已做好準備剖宮產。後面卻說6時12分,醫院工作人員拿來一份「患者拒絕剖宮產告知書」,要求患者家人簽字。

本身入院醫生就強烈建議剖腹產,而且試行順產已失敗,既然患方已同意手術,醫生怎麼還會不做手術,還讓家屬簽拒絕剖宮產告知書?

那麼這裡就有幾種可能,一種是確實是產婦家屬同意手術了,但醫院遲遲不手術,確實有耽誤,那麼院方應該承擔過錯責任。但是,明明醫生是一直要求做手術的啊?

另一種可能是:醫生一方面儘力做產婦家屬工作,希望產婦家屬趕緊簽字同意手術;另一方面同時完成插尿管等術前準備,只希望一旦產婦家屬簽字同意,馬上就可以送入手術室手術,為產婦爭取寶貴的搶救時間。可惜,一個小時過去了,家屬依然不同意手術。醫生的苦心白白作廢。

所以說,①家屬到底什麼時候同意剖宮產的?②如果是家屬之間就手術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到底是誰在阻止手術?③家屬到底有沒有在剖宮產同意書上簽字?如果真的簽過同意手術的同意書,這樣對家屬有利的證據,家屬怎麼不告訴記者?為什麼產婦本人也簽過字拒絕剖宮產的事,家屬也沒告訴記者?最後卻而單單拿孕婦婆婆不識字來「辯解」?

二:患方不承認簽字的合法性。說患者的婆婆不識字,也不會寫字,醫院要求患者的婆婆在上面按了指印,簽名是由醫院後來找人簽的。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二)款第五條規定,簽定合同時簽字、蓋章、捺手印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即是說,只要是當事人的親筆簽名,按不按手印都是具有法律效率的。簽名和手印只要有其一就可以了,都是有法律意義的。另外患者一方入院時就拒絕醫生剖腹產的建議,說明對醫生有很多的不信任。那麼醫生拿來一張告知書,你怎麼會不問是啥就老老實實按手印?

三:6時25分許,患者突然出現緊急情況,醫院人員報警,民警就來到了醫院。請大家注意,這一點是最重要的!這時候產婦還在搶救,還沒有醫鬧行為發生,院方為什麼要報警?又為什麼是醫院人員報警?

一種可能是因為當時情況緊急,院方預計產婦預後不好,為了避免家屬鬧事,事先報警預防風險。另一種可能是因為患者病情轉危已經無法自我決定,而家屬依然不同意剖宮產來救命,院方希望警方能夠幫助做通患者家屬的工作。這也許是醫院為了挽救患者的性命做了最後的努力。

我們再來看看悲劇事件背後的法律法規和倫理問題。

第一:很多網友也評論說為什麼醫院不讓孕婦自己簽字同意做剖宮產?為什麼自己的性命要交給外人?

我們可以看到患者丈夫付某也振振有詞,對記者說:醫院有救死扶傷的責任,家屬的要求只是一個方面,即便是家屬強烈要求不進行剖宮產,醫院也要處於對產婦和孩子負責的態度進行剖宮產,醫院明明知道不進行剖宮產會造成危險,為啥還要聽之任之,這不是見死不救嗎?

我這裡只能說,抱歉,這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了。我們來看下面兩條法規;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這是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明文規定(參看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113.htm))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五條有明文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這兩條法規寫的很明白:就是手術以及其他的其他的搶救還有有創治療必須要經過患者及其家屬的同意並簽字,才能夠實施。重要的話說三遍,記住,是必須!必須!必須!

而在這裡,患方先後兩次拒絕醫生剖宮產建議,第一次正是由死亡孕婦趙娜娜本人簽字,第二次是趙娜娜的婆婆按了手印!醫生能怎麼辦?

所以醫生也很無奈,產婦本人及家屬都拒絕手術,這種情況下醫生強行做手術,既違規又違法,二是萬一強行剖宮產出了問題,醫生就是褲襠上粘泥,是屎不是屎更說不清了。這是送把柄給家屬,」醫鬧「們只會鬧得更歡!

這起悲劇事件也再次讓我想起了2007年轟動全國的北京產婦死亡事件。男子肖志軍因為拒絕簽字同意醫院進行剖腹產手術,其懷孕的妻子最終死亡,一屍兩命。甚至醫院答應為其免費治療,但不管怎麼勸說,肖志軍就是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單上簽字。僵持三個小時之後,其妻不治身亡。在那三個小時,他不相信別人說的話,別人也聽不懂他說的話。北京市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的醫生,流著眼淚遵守了法律———家屬不簽字,醫生無權做手術,結果本可挽救的產婦在30多名醫生面前生生離去。事後,肖志軍卻聲稱妻子是被醫院害死了。這簡直是個人渣!

第二:患者家屬對記者說醫生沒有與患者家人進行溝通是保大人還是保孩子。

我只想說,這個男人太無知也太自私。如果產婦出現危險,醫生任何時候都是以保大人性命為首選的,從來不會有人問保大人還是保小孩這樣的弱智問題,讓家屬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孩子」這樣的情況在醫院是絕對不會發生的。

而家屬如果真的有這種想法,居然要求犧牲產婦的性命保胎兒的命,只能說產婦的男人太無情,為了孩子,相濡以沫的妻子都可以拋棄,女人在你眼裡只是生孩子的機器嗎?

後記:最後,筆者想說的是,媒體要公正報道,不要光把責任聚焦在醫院身上。患者家屬口口聲稱醫院醫療事故,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是死者的家屬拒絕簽字手術致病情延誤,致使產婦胎兒死亡,屬不屬於過失殺人?警方應不應該追究家屬的責任?

那麼產婦家屬和醫院,到底誰在說謊?

到底是醫院推卸醫療事故,還是無良家屬趁機訛詐斂財?

筆者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進一步嚴查。還大眾一個真相,還不幸產婦一個說法。

最後對廣大女性朋友做個友情提示:醫院裡是最能體現人性善惡的地方,女性也不是生育機器,請自尊、自愛、自己拿主意。不管這個產婦死亡的真相如何,到底是誰在阻止手術,說一點破壞家庭和諧的話,各位產婦媽媽一定要跟老公提前商量好,不要讓老公在現場受公婆影響!而且除了老公,一定要讓親爸媽在現場,當有需要做出決定的時候,不能只有婆家的人商量。

因為只有你媽媽才會把你當做心頭肉,她可以沒有外孫,也會傾家蕩產救你的命。至於婆婆,你就是個外人!至於兄弟姐妹,也有兄弟鬩牆、鬧分家的時候。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其實是相信醫生。記住,沒有一個醫生會希望你死!如果你連醫生都不相信,那麼沒人能幫到你!當然,這裡的醫生指的是正規醫院的正規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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