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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良法與惡法之爭

2014-07-11

讀史開眼界,ID:dushikaiyanjie。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登陸www.597mai.com手機版查看一、西方國家古代、中世紀與近代的良法理論在西方古代、中世紀與近代時期,良法理論一直是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傳統。古希臘思想家亞里斯多德是最早明確提出「良法」問題的思想家。自古希臘後期斯多葛學派產生並傳入古羅馬之後,良法理論就與自然法思想結下了不解之緣。古羅馬的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羅是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歐洲進入中世紀以後,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學理論家所繼承,良法理論也在宗教神學思想體系中存在與發展。中世紀的大神學家奧古斯丁和托馬斯?阿奎那都曾經表述過「惡法非法」的理論思想。在17、18世紀時期,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們,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統的自然法理論,雖然他們並沒有明確提出「惡法非法」的觀點,但是他們的理論觀點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學體系中良法理論的基礎。二、分析法學派的「惡法亦法」論分析法學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認為法理學需要研究的是法律自身,法律的道德性不是法理學的研究範圍,而應該歸於立法學或倫理學的研究範圍。為此,他們提出了一個與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論完全對立的命題,即「惡法亦法」。三、審判納粹戰犯中的「良法」與「惡法」之辯在二戰以後審判納粹戰犯的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終於引發了一場關於「法律與道德」、「良法與惡法」的長期辯論。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勃魯赫在二戰以前一直是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在其晚年,他痛苦的經歷了納粹的法西斯統治和「二戰」給德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帶來的深重災難,因而深刻地認識到了自然法思想所體現的永恆正義理念及其作為實在法基礎的必要性。拉德勃魯赫的理論觀點被德國聯邦法院所採納,並且在「二戰」後的一些案件中得到適用。四、新分析法學「惡法亦法」的理論觀點奧斯丁以後的新分析法學派以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英國法學家哈特、拉茲、麥考密克等人為主要代表,其中尤以哈特的理論觀點最為引人注目:(1)法律是一種命令;(2)對法律概念的分析是值得研究的,它不同於社會學和歷史學的研究,也不同於批判性的價值評價;(3)判決可以從事先確定了的規則中邏輯的歸納出來,而無需求助於社會的目的、政策或道德;(4)道德判斷不能通過理性論辯、論證或證明來確立或辯護;(5)實際上設定的法律不得與應然的法律保持分離,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當然,新分析法學派的某些代表人物,如哈特,他們也承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即一種法律制度之成其為真正有效的法律制度所必須具備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條件。五、新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的理論觀點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富勒、德沃金、羅爾斯等人。美國法學家富勒將法律的道德準則分為「內在的道德」與「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羅爾斯認為「正義」可以分為「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著名法學家德沃金認為法律概念不僅包括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律原則,而這些原則實際上就是道德原則。新自然法學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學家們的良法範疇,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其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良法理論主要體現為一種公平、正義、自由的立法理念,著眼於對封建法制的理論批判;而新自然法學派的良法理論更加關注現實的法制生活,著眼於對現實法律的批判性思考。其二,新自然法學派的良法理論除了承認內容(實體)上的良法外,還認為良法應該有程序上的特定內涵,從而把良法標準的內容和形式特徵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我們認為,良法的標準不僅僅是法律所應該體現的某種倫理道德價值,它至少應該包括「價值標準」、「形式標準」與「程序標準」三個方面。讀史開眼界,ID:dushikaiyanjie。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登陸www.597mai.com手機版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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