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劍文∣財稅法學研究的大格局與新視野

財稅法總論,是一種財稅法基礎理論系統化、體系化的高級形式。總論與分論的劃分,普遍存在於各個法律學科之中,這自古有之,如今尤甚。但是,對於「為什麼要存在法的總論」,似乎卻很少有人論及。財稅法總論也面臨著類似的詰問——到底她只是學者們的理論「遊戲」,還是確切地具有現實功能?我們認為,財稅法總論絕非虛幻的空中樓閣,而是具有高度實用性的。建構起一個「接地氣」的總論,不僅是財稅法學成熟的標誌,而且契合了我國法學學科整體發展的需要,對於推動法治實踐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的財稅法學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經歷了三次理論飛躍:第一次飛躍是在1994年至1998年期間,起始於分稅制改革。其主要標誌是從原先的單純稅法研究轉向「財稅一體」研究,將納稅人、徵稅人和用稅人三位一體的概念打通,「財政稅收法」或「財稅法」的概念得以確立,財稅法的學科框架就此奠定。第二次飛躍是在2000年到2005年期間,特別是在2004年「修憲」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條款之後。其主要標誌是現代財稅法學理論體系的建立,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債權債務理論等理論得到確立和宣傳。這讓財稅法學科很快擺脫陳舊的計劃經濟思維,以嶄新的面貌躋身於中國法治變革的浪潮中,並逐漸走向世界。第三次飛躍是從2008年至今,尤其是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為里程碑事件。其標誌是財稅法作為「領域法學」學科定位的提出,以及「理財治國觀」和「公共財產法」兩大核心理論的形成。

經過全體財稅法學人的多年努力,一套適合中國國情,上系國計、下連民生的開放性、包容性極強的財稅法理論體系和財稅法制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財稅法學從傳統法學的格局中脫穎而出,不僅建立了完整的學科體系,引入了先進的價值理念,而且與國家法治實踐緊密聯繫,在財稅立法、執法和司法中發揮獨特作用,其中的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

  • 構建財稅法學科體系,提出全國財稅法學科發展戰略。

  • 提出財稅法的「理財治國」理論。

  • 大力宣傳稅收法定理論,深化財政法定理論。

  • 探討和深化財稅法的功能理論。

  • 引介和挖掘財稅法的性質理論。

  • 倡導和推進納稅人權利保護理論。

  • 經過二十餘年的演進,財稅法學成長為一門新型的、交叉性的法學二級學科,一門以問題為中心的「領域法學」。

    不過,在大好的發展形勢面前,如果我們靜下心來審思,不難發現繁榮景象的背後也潛藏著學科研究的可能「瓶頸」。具言之:一則曰「冷熱不均」。學者們對於具體制度的熱情明顯高於基礎理論,而對不同制度的關注度也有較大差異,例如稅法、預演算法等就得到眾多學者的青睞,而公債法、政府採購法等領域則相對冷門。二則曰「聯繫不暢」。設想甲學者關注預算權配置,乙學者專攻「營改增」擴圍,雖名義上同屬財稅法研究,但二者研究的旨趣、對象、路徑可能都大相徑庭,缺乏研究方法與理念上的溝通互動。三則曰「特性不彰」。在財稅問題上,經濟學、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都有著較為成熟的研究進路,而一些財稅法論著之視角似乎與其並無太大差異,鮮見法律思維與法律方式的獨特貢獻。

    這些癥結無疑是學科發展的掣肘,而其要害就在於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上的「短板」。具言之,目前學者大多將精力投入於某一具體財稅制度的研究上,特別是關注當下的熱點問題,這固然是財稅法回應現實需求的體現,但也在客觀上造成了各自為戰的局面,使得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缺乏關注、深感乏力。雖然分論研究遍地開花,但財稅法卻尚未能產生一個像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學科那樣的「財稅法總論」,來對基礎性、一般性、共通性問題加以集中討論。當然,學界已經產生了一些涉及財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但其數量有限,也比較零散、不成體系,一般只是對原則、理念等某個基本範疇進行探討,而且不同學者提出的「基礎理論」所包含的範疇也頗為混亂。因此,財稅法總論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對現有的基礎理論進行反思完善和去偽存真,釐清應當納入研究視野的基本範疇,再按照一定的邏輯進路對這些範疇進行體系化和重構。這就導致了財稅法研究面臨著相對薄弱的理論基礎和相對閉鎖的研究範式的詰問,進而影響到學科體系的自洽性和學科發展的持續性。

    宏觀上看,我國財稅法學科在進化過程中時常表現出對政策的較強依附性,財稅法理論往往隨財稅政策而演進,甚至異化為對現行財稅政策的合法性註腳。這種趨勢是我們必須警惕的,財稅法作為「應用法學」,固然需要對財稅政策進行詮釋與判斷,但如果缺乏基礎理論的支撐,財稅法學就只能停留在分散、被動、膚淺的注釋與回應的層面上,至多只是與法治實踐「亦步亦趨」,而無法發揮指引、規範和保障的功能。如欲謀長遠,財稅法就需要從內部建構起自洽的理論架構,進而在「學科自主」和「知識自足」的基礎上形成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最終推動財稅法治的實現。

    當前,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穩定進入風險期的新形勢,財稅法作為理財治國之重器,註定要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承擔極其重要的歷史使命。具體表現為,首先,財稅法治有助於協調各利益主體之間紛繁複雜的關係,使財稅改革凝聚起最大共識,保證了決策內容的科學性和決策執行的順暢性;其次,財稅法治有助於增強財稅決策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讓市場主體在統一規則下公平競爭、自主創新,也讓公權力機關在既定規則的限度內行使權力、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再次,財稅法治有助於廓清、指明和堅定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目標,通過財稅立法來引領財稅改革,使財稅改革做到蹄疾步穩、有條不紊。由此足見,推進財稅法治是推動財稅改革的壓艙石,更是建設法治國家的突破口。要言之,財稅改革需要財稅法治予以保駕護航,優化財稅法治體系是深化財稅改革的壓艙石和最優路徑,正如同大鵬之兩翼應齊飛、戰車之兩輪應並進。

    隨著財稅改革與財稅法治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財稅法學研究所承擔的使命就愈發重大。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唯有夯實基礎理論,才能提升學術研究的深度與厚度;唯有不斷創新基礎理論,才能為法治實踐提供科學的指引。如果沒有紮實系統的基礎理論、準確自洽的學科體系、科學合理的範疇構造,只是滿足於「單兵作戰」的具體規則研究,財稅法就很難真正成為一門成熟的社會科學,也無法有效擔當起歷史賦予的重任。藉助於基礎理論的突破,我們豐富和完善了財稅法學的體系,為後續研究指明了方向;藉助於基礎理論的突破,我們解決了財稅法與相關學科的關係,為理順法學學科體系作出了貢獻;同樣,也只有致力於在基礎理論上取得新的、更大的發展,我們才能讓財稅法獲得新的生命力。儘管目前學科發展千頭萬緒,有太多的問題需要關注,有太多的制度需要建構,有太多的規則需要完善,但是,我們必須有智慧地選擇重點突破,將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作為當前最為重要的工作。

    作為學科的立身之本,財稅法基礎理論雖然離不開制度研究,但更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跳出制度研究,從宏觀、整體、前瞻的視角對財稅法進行觀察。它既需要探索學科本身發展的規律,釐清財稅法與相關學科的關係,也需要提煉財稅法的獨特範疇和基本原則,確立現代財稅法的核心理念,還需要鑽研財稅法研究的方法創新,用科學的方法論推動學科研究。財稅法是綜合性的領域法學,我們有必要從哲學、政治學、史學、經濟學、公共管理學等不同角度,挖掘財稅法的新鮮信息,以我為主、為我所用。財稅法也是新興法學,我們應該拋棄陳規陋習,銳意進取,以嶄新的姿態迎接時代挑戰,在學科建設和法治實踐方面作出獨特貢獻。

    極而言之,構建財稅法總論,就是在進行財稅法學科的「頂層設計」。這並非是學者們的自娛自樂,而是夯實基礎理論的現實需要,也是學科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更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引。其至少能夠發揮三大功能。具體來說:一是統攝分論。如果沒有形成體系的總論的指引,財稅法各分論之間將缺乏有機的聯繫,而無法形成完整的、體系化的財稅法學科。二是指導實踐。即使現實中缺乏具體制度規範,總論提煉的價值理念、基本原則也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宏觀指引,使其至少不出現大的偏差。三是學科自省。總論檢視財稅問題中法學研究的獨特視角與作用,警醒我們思考財稅法本身的定位、方法與貢獻。因此,在目前財稅法研究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基礎上,勢必要改變以往「重具體制度、輕基礎理論」的研究模式,集中力量提煉、總結出一個科學、系統且「接地氣」的總論作為統領,以此來破解學術研究中「群龍無首」的尷尬局面,引領財稅法學科發展再上新台階。

    本書以中心問題為導引,以基石範疇為主線,在「公共財產」這一範疇上,將財政法和稅法真正統合起來,「財稅一體」真正得以打通。

    本文摘自《財稅法總論》導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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