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說】第1期丨庭審方式改革的目標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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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審方式改革歷來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當前的司法語境下,民事庭審方式是否集約高效、體現訴訟民主、彰顯程序正義,不僅對於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公正、增強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接受度而言至關重要,也是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瓶頸問題的重要切入點。復旦大學法學院章武生教授近年來致力於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研究。他積極倡導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現代庭審理論,提出要強化爭點整理、排除疑點、提高庭審質量、加強法官釋明、注重心證公開、防止突襲裁判等,為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提供了新的視角和路徑。
作 者 簡 介
章武生 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訴訟法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委員、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諮詢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著有《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民事簡易程序研究》《模擬法律診所實驗教程》等多部著作,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
庭審方式改革的目標與任務
全文字數: 3572
閱讀時間: 11分鐘
一、庭審方式改革的背景
我國現行的庭審方式特別是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兩階段劃分,主要是借鑒前蘇聯的相關制度和做法,與兩大法系國家的庭審方式有實質性差別。大陸法系國家的庭審主要是當事人圍繞爭點舉證、質證和辯論,法官釋明、公開心證和排除疑點,而我們的庭審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審查證據的「三性」。不少案件的庭審時間被消耗在審查一些訴訟價值不大的證據上,法庭辯論性嚴重不足。疑難複雜案件中部分法官準確確定爭點的技術、有效行使釋明權的能力還有待提高,案件中許多疑點沒有被合理排除,法庭審理結束時法官釋明不夠充分或沒有釋明,突襲裁判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法官人數多,許多法官超負荷工作,但庭審效率相對偏低,審判質量和司法公信力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可以說都與落後的庭審方式之間具有直接的關係。因此,庭審方式改革勢在必行。
二、庭審方式改革的路徑
(一)以「現代庭審理論與應用」為切入點的庭審方式改革能夠有效提高法官的庭審能力,改變落後的庭審方式
現代庭審理論是近幾十年來在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逐步形成並通過實踐檢驗,有助於法院正確、適時地審理案件,體現訴訟民主、訴訟規律和程序保障以及當事人對裁判接受度的理論體系。這些理論主要包括:爭點的確定、集中審理、一次性解決糾紛原則、突襲裁判的防止、釋明權的行使、心證的公開,疑點的排除、法官內心確信的形成等內容。這些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廣泛應用,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在現代民事訴訟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法律和事實方面的對話在訴訟中處於核心地位,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信息交換及意思疏通的質量決定了訴訟本身的質量。通過釋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會明白法官將如何裁判案件,哪些事實會對案件裁判起決定作用,從而有針對性的攻擊或防禦,訴訟的效率、公正度、透明度和當事人對裁判的接受度由此大幅提升。
在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與滬江浙粵多家法院特別是上海二中院、浦東新區法院、虹口區法院進行庭審方式改革合作實踐中,這些理論的價值也得到了充分印證。從合作法院的示範庭審來看,這些理論均體現出重要價值。其中,爭點的確定、疑點的排除和釋明權的行使尤為重要,是新型庭審中重點關注的指標。爭點的確定包括爭點確定的時間、方法、準確度。比如,「爭點確定前不得調查證據」是德日等國家通行的做法,我國由於缺乏這一規定,許多案件是在與爭點無關的證據全部審查完、大量庭審時間被浪費後才確定爭點。其次就是疑點的排除,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整個庭審都是圍繞爭點和疑點排除展開的,這在合作法院的新型庭審中展示的比較清楚。只有疑點得到合理排除,法官才能形成心證,審判質量才有保證。而不少傳統案件的庭審基本上沒有疑點的排除,案件審理質量不高也就不難理解。最後一個是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和心證的公開。如何對此設定衡量標準呢?這個標準就是,通過法官的釋明和心證公開,人們能不能對裁判做出合理的預期。如果旁聽者觀看了完整的庭審,就能夠大概預期法官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是什麼,說明釋明就到位了。通過法官釋明權的行使,使當事人能夠圍繞對自己不利的釋明提出充分證據和意見影響法官的心證,從而有效防止突襲性裁判的發生,以及有助於當事人服判息訟,把糾紛真正解決在一審。
(二)以「現代庭審理論與應用」為切入點的庭審方式改革能夠顯著提高庭審效率和質量,改變我國法官超負荷工作的狀況
已故的上海高院鄒碧華副院長在「法官應當如何對待律師」一文中曾指出,就基層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員所付出的辛勞,用「不堪重負」來形容恐怕不致為過。我們有世界上最多的法官,為什麼法官會如此辛苦,筆者認為落後的庭審方式是主要原因之一。從筆者考察的較為複雜的一審案件來看,半數以上案件每次開庭時間都長達半天。而在德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單次開庭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案件很少見到。為什麼開庭時間會出現如此大的反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許多案件沒有適時的確定爭點,法官整理爭點的技術還有待提高,大量時間浪費在許多不需要審查的證據上。那麼,是否庭審時間花的多,庭審質量會更高呢?據筆者觀察,正好相反。這些案件往往由於沒有適時確定爭點或爭點確定不當,審查了大量不需要審查的證據,冗長而低效的審理方式反而更容易導致錯案、突襲裁判、當事人不滿等弊端。例如,某法院前兩年審結的一個案件,一審法官先後開了5次庭,開庭花費了大量時間,由於法庭調查時沒有確定爭點,大量時間浪費在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三性」上,至判決做出時關鍵事實仍沒有查清,重大疑點未能排除。二審法官由於及時確定了爭點,僅開庭1個小時就查清了案件事實。該案從反面印證了大陸法系許多國家和地區「爭點確定前法庭不得調查證據」之規定的合理性。
(三)以「現代庭審理論與應用」為切入點的庭審方式改革能夠大幅提高司法裁判權威性和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接受度
近年來,我國上訴、申請再審、申訴和涉訴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浪費了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落後的庭審方式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現代庭審理論的應用對解決該問題具有重要價值。
民主、公正的訴訟程序是判決得到社會尊重和當事人認可的重要基礎,也是訴訟法的一個重要的獨立價值。從法治國家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案件並沒有走向二審,走向再審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特別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使敗訴當事人心理上接受判決的因素是什麼呢?這個因素就是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因為敗訴當事人「已經被給予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出證據,並且由相信是公正無私的法官進行了慎重地審理,所以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失去了客觀的依據而只得接受」。同時,程序的「正當性」也是使審判機關獲得社會廣泛的信任和權威地位的重要源泉。在這個過程中,現代庭審理論特別是其中的突襲裁判的防止、心證的公開、釋明權的行使等理論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現代庭審理論的實踐來看,法院應先行整理爭點(包括事實上、證據上以及法律上的爭點),然後,圍繞爭點(應證事實)調查證據,並指揮雙方當事人圍繞爭點展開辯論。如果各方當事人對爭點的認識或觀點與法官的心證不一致時,法官還會提示當事人針對自己的看法發表意見,提供證據。這樣,既能預防突襲性裁判,又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在法官作出判決前影響其不當心證,盡量將糾紛解決在第一審法院。
部分法官由於缺乏對突襲裁判的防止、心證的公開、釋明權的行使等庭審理論的充分關注,實踐中「你辯你的,我判我的」情況時有發生,以致裁判結果難以令當事人服判息訴。即使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要求法官行使闡明義務,實踐中也有法官不予充分闡明。例如,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合同效力問題,一些法官即使胸有成竹準備按無效合同判決,也不在庭審中予以闡明,這不僅是突襲裁判,而且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往往沒有辯論或辯論不足,極易導致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不滿。那麼,心證公開是否容易引發當事人在法庭上與法官的對立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心證公開並非是將裁判結果提前告知當事人,心證公開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是暫時的心證公開,是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再做判決。其在預防突襲裁判發生的同時,也減少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
應當說,現行法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經在現代庭審理論的應用方面邁出了較大的步伐,為庭審方式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據。比如,司法解釋中關於人民法院「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併進行」的規定。又如「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的規定。再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的規定,等等。這些都對爭點的確定、心證的公開等現代庭審的理論及其應用,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當然,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要熟練掌握和運用這些理論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這是一項龐大的工程,需要集聚各方面力量通過長期、艱苦的工作才能完成的具有重要意義的事業!筆者在此僅僅是拋磚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意識到該項「工程」的價值,並關注、支持和參與到該項「工程」的建設中來。
責任編輯 / 陳樹森 李瑞霞
執行編輯 / 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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