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案例 必考知識點
06-05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盜竊質權人所留置的質物的,侵害了質權人的對質物的佔有與收益,符合盜竊罪的特徵。2、甲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乙後,又從乙處偷回來,並接受乙的「賠償」。當自己所有的財物由他人佔有時,行為人盜竊他人佔有的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甲盜竊了乙的手提電腦,乙採取威脅手段迫使甲返還該電腦的,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但乙採取威脅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財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3、盜竊罪的被害人(甲)從盜竊犯人(乙)那裡竊取自己所有的被盜摩托車的,由於乙對摩托車的佔有與所有權人甲相對抗,而且這種對抗沒有合理理由,相對於所有權人甲行使權利的行為而言,乙對摩托車的佔有不是財產犯的客體,故甲竊回該摩托車的,不成立侵犯財產罪。4、行為人從位於八層的被害人家裡搬出電腦,然後從七層的樓梯口摔至樓下,導致電腦毀壞。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目的將電腦搬出,只是因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將電腦摔至樓下的,仍然成立盜竊罪;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僅出於單純毀壞的故意而實施上述行為,則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5、乙經常邀約甲的妻子打麻將,為此導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將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將,甲得知後來到乙的住處,掀翻麻將桌,打了乙幾耳光,並對乙說:「你破壞了我的家庭,必須賠償5000元。」甲雖然對乙實施了暴力行為,但從當時的環境來看,並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應認定為搶劫罪,而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6、A對B實施暴力,迫使B交付財物,但B身無分文,A令B立即從家中取來財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後,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後令被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個10歲至12歲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們要錢,4個小孩說沒錢。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將其捆綁、倒吊、用鞭子抽打,並用煙頭燙,造成輕傷。然後告訴乙和其他3個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點交錢,否則後果會比乙更嚴重。次日,每個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對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8、甲深夜潛入乙家中行竊,甲從窗戶翻入廚房後進入客廳里,被乙發現。乙抓捕甲時,甲為了拒絕抓捕而對乙實施暴力,導致乙輕傷。由於甲具有犯盜竊罪的故意,並且該罪過支配了著手實行犯罪,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搶劫罪。9、15周歲的甲潛入乙家,從乙的抽屜里竊得5000元現金。恰逢此時,乙的兒子丙(14歲)放學回家。甲為了窩藏贓物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輕傷。甲雖然沒有達到對盜竊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但其盜竊行為仍然是在盜竊故意支配下實施的,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準搶劫。10、A與B共同犯盜竊罪時,被C發現,A與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後,對C實施暴力導致C重傷。顯然,A與B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但由於B另觸犯了搶劫罪,所以,對B只能認定為一個搶劫罪。11、甲邀約乙為自己的盜竊行為望風,乙同意,並按約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風;但甲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乙卻對此一無所知。顯然,甲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問題是,對乙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否定甲與乙成立共同犯罪,則意味著對乙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這明顯不合理。對乙的行為也不能單獨認定為盜竊罪,因為沒有實施任何實行行為。所以,在這種場合,應當採取部分犯罪共同說,認定甲與乙在盜竊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乙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對甲單獨認定為搶劫罪。12、張三教唆李四犯盜竊罪,而李四在犯盜竊罪的過程中轉化為搶劫罪,對此應如何處理?首先,對李四應認定為搶劫罪。其次,對張三應認定為盜竊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因為事實上,如果沒有張三的教唆,李四不會實施盜竊行為,更不會轉化為搶劫行為;張三的教唆行為與李四的搶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張三與李四在盜竊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換言之,由於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盜竊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條件。13、甲等三人共謀將計程車司機乙殺死後搶劫其財物,甲等三人上車後,讓乙將車開往偏僻處,隨即對乙實施暴力,並勒乙的脖子。乙休克後,甲等三人以為乙已死亡,將計程車內的現金劫走後潛逃。乙事後蘇醒,僅受輕微傷。如果將甲等三人的行為認定為一般搶劫顯然不合適。如果因此而將甲等三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也不合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中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應當認為,搶劫罪中的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存在未遂。於是,對甲等三人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8種情形所規定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這樣便與故意殺人罪相協調了。14、行為人為了盜竊財物而攜帶的用於劃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稱為兇器。15、甲使乙手持兇器與自己同行,即使由甲親手搶奪丙的財物,也應認定甲的行為是攜帶兇器搶奪(以乙在現場為前提,但不以乙與甲具有共同故意為前提)。攜帶行為通常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事先準備好了兇器,出門後便一直攜帶,然後伺機搶奪;二是行為人在搶奪之前於現場或現場附近獲得兇器(如撿起路邊的鐵棒等),然後乘機搶奪。16、民工外出打工時,將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後背在背後;實施搶奪時,被警察抓獲;警察查看棉被時發現了菜刀。對此,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17、A打電話欺騙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兒在前面馬路上出車禍了,您趕快去。」B連門也沒有鎖便急忙趕到馬路邊,A趁機取走了B的財物(以下簡稱電話案)。雖然A實施了欺騙行為,但B沒有因為受騙而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更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只是由於外出導致對財物佔有的弛緩;A取走該財產的行為,只能成立盜竊罪。18、洗衣店經理A發現B家的走廊上曬著西服,便欺騙本店臨時工C說:「B要洗西服,但沒有時間送來;你到B家去將走廊上曬的西服取來。」C信以為真,取來西服交給A,A將西服據為己有(以下簡稱西服案)。C顯然受騙了,但他只是A盜竊的工具而已,並不具有將B的西服處分給A佔有的許可權或地位。因此,A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19、A假裝在商品購買西服,售貨員B讓其試穿西服,A穿上西服後聲稱去照鏡子,待B接待其他顧客時,A趁機溜走。A顯然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因為儘管B受騙了,但他並沒有因為受騙而將西服轉移給A佔有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倘若A裝上西服後,向B說:「我買西服需徵得妻子的同意,我將身份證押在這裡,如妻子同意,我明天來交錢;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還回西服。」B同意A將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證,次日根本沒有送錢或西服給B。那麼,A的行為則構成詐騙罪。因為B允許A將西服穿回家,實際上已將西服轉移給A支配與控制,這種處分行為又是因為受騙所致,所以,符合詐騙罪的特徵。20、借打手機為名的案件,實際上也應認定為盜竊而不是詐騙。21、甲與乙通過網上聊天后,約在某咖啡廳見面。見面聊了幾句後,甲的BP機響了,同時聲稱忘了帶手機,於是借乙的手機打電話。甲接過手機後(有時被害人的手機可能就放在桌上)裝著打電話的模樣,接著聲稱信號不好而走出門外,趁機逃走。這種行為也不能認定為詐騙,只能認定為盜竊罪。22、甲沒有返還的意圖,卻隱瞞真相向乙借用轎車,乙將轎車交付給甲後,甲開車潛逃。乙只有轉移佔有的意思,但甲的行為依然成立詐騙罪。23、丙將自己的財物委託給乙保管,其間,丙給乙打電話,聲稱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財產。偷聽了電話的甲第二天前往乙處,聲稱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將自己佔有而歸丙所有的財物交付給甲。處分財產的乙並不享有所有權,只是事實上佔有了財產,但這並不影響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24、B進入地鐵車廂後,發現自己的座位邊上有一個錢包,於是問身邊的A:「這是您的錢包嗎?」儘管不是A的錢包,但A卻說:「是的,謝謝!」於是B將錢包遞給A。由於B並沒有佔有錢包的行為與意思,所以他不可能處分該錢包,故A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只能視錢包的性質認定為侵占罪或盜竊罪。25、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時,行為人甲前往乙家欺騙丙說:「乙讓我來把他的西服拿到我們公司乾洗,我是來取西服的。」丙信以為真,甲從丙手中得到西服後逃走。在這種情況下,對甲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詐騙罪。26、10餘人參加小型會議。散會前,被害人B去洗手間時,將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會時B仍在衛生間,清潔工C立即進入會場打掃衛生。此時,A發現B的提包還在會場,便站在會場門外對C說:「那是我的提包,麻煩你遞給我一下。」C信以為真,將提包遞給A,A迅即逃離現場。在本案中,清潔工C沒有佔有B的提包,他也不具有處分該提包的許可權或地位。換言之,C是A盜竊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人。因此,A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27、乙委託甲將一貴重物品從北京帶給廣州的丙,甲將該物品帶至廣州後,見到來車站接自己的丁時,直接將該物品轉移給丁所有。顯然,甲的行為構成侵占罪。28、甲持有某種提單,因而在法律上佔有了提單所記載的貨物;但當該貨物事實上由乙佔有時,甲竊取該貨物,仍然成立盜竊罪。29、遊人向公園水池內投擲的硬幣,屬於公園管理者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取走這些財物的,成立盜竊而非侵佔。30、甲搬家後尚未退房,讓好友乙為其打掃室內衛生。乙在打掃卧室時,從地上拾到一張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乙未將此卡交給甲某,並於4日後到某工商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分3次取出2000餘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時知道了密碼)。甲曾問過乙是否見過此卡,乙稱未見過。後甲報案,乙被查獲。甲雖然搬家,但因為未退房而繼續控制著該房屋,既然如此,該房屋內的一切財物(包括牡丹靈通卡)仍然由甲佔有,故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31、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以非法佔有目的取得這些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32、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33、B將手提箱(箱內有貴重金屬)上鎖後委託A保管時,A是否佔有其中的貴重金屬?區別說認為,手提箱整體由A佔有,但其中的貴重金屬由B佔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體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貴重金屬的,成立盜竊罪。34、長途客車司機B將代為他人購買的10餘部手機裝入一黑色包內,然後將包放在駕駛座位後(第一排乘客座位前)。A上車後坐在第一排時,就發現該包,並以為該包為與自己同排並坐的C所有。C下車後,A發現該包仍在車內,便以為C遺忘了包,於是A提前下車,將包據為己有。實際上,該包屬於B佔有,而非遺忘物,但A誤以為是遺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況,即本來是遺忘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對此類案件,應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為侵占罪,而不能認定為盜竊罪。40必考知識點1.放火罪。既遂標準是獨立燃燒說,即,當放火行為導致對象物在離開媒介物的情況下能夠獨立燃燒時,就是燒毀,即既遂。2.爆炸罪。行為人採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災,因為火災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採用爆炸方法決堤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時決水罪,而不是爆炸罪。3.破壞交通工具罪。處於貪利動機竊取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件,足以發生使其傾覆或毀壞危險的,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於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5.各種金融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關係問題。有一點需要提請考生特別注意,由於司法解釋對各種金融詐騙罪起刑點的數額較詐騙罪的數額高,如貸款詐騙罪起刑點數額是1萬元以上(即數額較大的起點),而詐騙罪起刑點數額是2000元以上(即數額較大的起點),因此,當行為人進行貸款詐騙,在2000元以上而不滿1萬元的,應當成立詐騙罪,而不是無罪。其中的道理,我剛在前面已經講過,特殊詐騙罪的成立以構成普通詐騙罪為前提,當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的數額沒有達到各具體詐騙罪的要求,而達到了普通詐騙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時,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6. 在被害人承諾傷害的情況下,對造成重傷的應該認定故意傷害罪,因為造成重傷的行為通常是對生命造成了危險的行為,而經被害人承諾的故意殺人毫無例外地成立故意殺人罪;對基於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對象對自己的行為自由有一定的認識,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強制性地剝奪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並不重要,只要實質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8. 行為人綁架他人之後,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不成立本罪,而應該成立搶劫罪;行為人在以實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後,才產生勒索財物的意圖而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按照綁架罪來予以認定。同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後,對其以暴力、脅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後向其家人或者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認定為綁架罪。9. 出賣親生子女,換取該子女的身價的,應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認定;拐賣兒童的,即使徵得了兒童的同意,也成立拐賣兒童罪;而拐賣婦女時,如果徵得了婦女的同意或者婦女主動要求出賣自己的,原則上不成立犯罪。10. 行為人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對其實施了強姦、非法拘禁等行為,後來又將其出賣的,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即可。如果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的,則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學 法網11. 行為人為了收買婦女兒童,而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又收買了該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該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12.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對於其它行為,如強姦、非法拘禁等,還要予以追究。13. 實施破壞選舉的行為,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該從一重罪重處罰。14. 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處理;一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進行數罪併罰。15.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的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兒童進行勢力支配以勒索財物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16. 債權人利用脅迫手段迫使債務人還債,而債務人以對財物的佔有和債權人對抗,這種對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則債權人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對抗沒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17. 使用暴力手段當場非法佔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當場寫出免除債務的承諾書的,宜認定為搶劫罪。18. 佔有型的財產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的佔有和所有,使財物成為自己所有的財物之意思,同時一般還有遵從該財物的機能和特性加以利用、處分的意思。這些區別於毀壞型的犯罪。如以毀壞的意圖將他人的財物盜竊出來加以毀壞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9. 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財物,但被害人身無分文,行為人強令被害人立即從家裡拿來財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財物的,成立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後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後強令被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認定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進行數罪併罰。20. 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後產生非法佔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強姦之後產生非法佔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佔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強姦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佔有故意,並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21. 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沒有特別的限制。行為人在被害人家裡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然成立搶劫罪。22.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盜竊、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現,為了繼續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23.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24.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25. 對於入戶詐騙、搶奪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行為人以入戶搶劫為目的,入戶後迫使被害人離開其居住地點,從而強取財物的,認定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論是搶劫本身的手段行為造成,還是轉化型搶劫中的行為造成,都認定為這裡的加重結果犯。26. 攜帶兇器搶奪的,只要行為人對兇器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攜帶兇器與自己同行,具有緊急時候使用的意圖,即使甲親手搶奪被害人財物,也認定攜帶兇器搶奪。27. 甲乙合謀,然後由認識丙的甲將丙騙到外地遊玩,由乙給丙家人打電話索要財物,否則就「撕票」。不成立綁架罪,而成立敲詐勒索罪。28. 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出於恐懼的心理給其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於同情或憐憫的,則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29. 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相互之間存在主從關係,一般認為下位者不存在對財物的佔有,如果下位者非法佔有的,成立盜竊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確委託和熟悉關係的委託,則下位者非法佔有的,成立侵占罪。30. 盜竊罪中,竊取行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採用非暴力、非脅迫的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佔有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31.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原則上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都應當認為是盜竊罪的既遂。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車上將他人的財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軌道旁,意圖以後再去撿回。不管行為人是否真去撿回,也成立盜竊罪的既遂。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時,還要根據財物的體積大小、形狀、被害人的控制狀況來認定,一般來所,體積小、易於控制的財物,以行為人實際控制為犯罪既遂;體積大、不易控制的財物,以脫離被害人的控制範圍為犯罪既遂。32. 意圖盜竊大量財物,但實際上盜竊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財物,因為認為價值低廉的財產損失不認為是財產犯罪的既遂標準,所以,上述情形應該認定為犯罪未遂。33. 詐騙罪中,被害人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這裡「處分」有:直接交付財物、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或者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或者免除自己應該繳納的費用的。34. 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於錯誤認識而騙取財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宜認定為詐騙罪,如欺騙他人購買數萬元的物品。35. 雙重買賣的情況下,將已經出賣某人的財物再次出賣的,如果並沒有對財物的佔有,行為人獲取第三人的財物的,成立詐騙罪;如果行為人暫時佔有出賣物,出賣給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損失的,認定為侵占罪。36. 向沒有充分能力的機器、兒童、精神病人等,採取欺騙方法獲取其財物的,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37. 行為人借用他人手機,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視線外,然後帶著手機逃走的,成立盜竊罪,而非詐騙罪。38. 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行為人佔為己有,而拒不退換,還是成立窩贓罪或銷贓罪,不成立侵占罪。因為不存在合法委託關係,行為人不屬於合法佔有。39. 在侵占罪中,「非法佔為己有」和「拒不退還」表達了相同的含義:將自己原來佔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可以表現為消費、出賣、贈與、抵償債務,或者拒絕歸還。40. 行為人合法佔有他人的財物後,將該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還義務的,僅認定為侵占罪。因為據為己有在前,後來的欺騙行為是為了進一步確保財物的所有,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種法益,屬於不可罰的。41. 行為人實施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當時,沒有非法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故意,但是在實施該行為之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並將之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條的犯罪。42.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該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是,注意,這裡並不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而且,這樣情況下,一般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中國最著名的易學算命大師命理案例分享
※【實踐案例】拙作(22)為人做家族墓地
※綜合批斷八字案例
※飛盤奇門精彩案例之襲明老師案例(真名王煥卿)
※中行於易 奇門案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