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當場處罰的決定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處罰的決定程序】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條文釋義】

  按照本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處罰的決定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l)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自己的執法身份,向被處罰人證明處罰主體的合法性。也就是說,無論人民警察是否身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制式服裝,都必須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

  (2)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本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執行告知程序。這是治安管理處罰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的必經程序。因此,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前,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本法第94條的規定,口頭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擬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辯、陳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權利,不能因為是簡易程序而不履行告知義務。為了保證處罰程序的合法性,口頭告知後,應當做好記錄,並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3)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並交付被處罰人。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相比,當場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相對簡單一些。但是,《當場處罰決定書》不是人民警察隨意製作的,必須認真填寫由有權機關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按照本條規定的要求填寫,即: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如果是罰款,應當寫明罰款具體數額)、處罰時間、處罰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名稱,是指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民警察所屬的公安機關名稱,包括公安派出所。

  人民警察填寫《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後,應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應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4)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當場處罰是人民警察代表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在處罰決定作出前,並沒有經公安機關審查、審批。因此,為了加強對當場處罰的監督,防止錯案和亂罰款等現象的發生,本條規定,對於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的公安機關備案。報所屬的公安機關備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副本交至所屬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如果無法在24小時內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交所屬公安機關的,經辦的人民警察可以先口頭報告備案,即將有關案件情況通過電話等方式口頭報備案,並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交所屬公安機關。對口頭報備案的,人民警察應當記錄在案。根據本法有關治安管理處罰許可權的規定,這裡所稱所屬公安機關,是指作出當場處罰的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機關,包括公安派出所,縣、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以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辦的人民警察即為作出當場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

  為了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接到報備材料或者人民警察的口頭報備後,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當場處罰決定是否合法,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處罰是否公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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