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時,什麼情況法官會判雙方離

現在中國的離婚率居高不下,據不完全統計在最近幾年甚至達到了40%左右,這對於社會的穩定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隱患。至於為什麼離婚,律師在此不做討論,只想把經歷過的案子中,以及法律規定的各種離婚情況,向大家解說一下,讓一些實在生活不下去的夫妻,在考慮下一步時,有一個比較清醒的認識,自己對照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起訴離婚,進而認真對待自己婚姻問題,而不是夫妻兩個因為一點小事,就要起訴至公堂,最後結果卻是衝動過後,或者經過法官調解,或者經過親朋好友勸說,又復好如初了。這樣一來,不光自己的時間和金錢受到了損失,更多的是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讓法官每日忙於開庭和調解,不能把更多的精力能處理一些真正的複雜案件。

在法院審判階段,每一個法官對等每一個離婚案件,都是慎之又慎的,高達80%以上的判不離婚,就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並不是每個當事人起訴離婚都會叛離的,大部分反而沒有離婚。而律師面對當事人也是比較糾結的,如果力勸當事人離婚,和中國的勸合不勸散的傳統觀念不相符合,但是一般當事人如果確實生活的不如意,婚姻帶來的打擊和折磨又是比較大的,非外人難以體會。律師遇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會再三詢問其意見,是否堅決離婚。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了幾種情況,如果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準備予雙方離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每每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可能保留婚姻的希望基本上就是不是太大了。在這裡,大家先不要誤解,並不是每一個重婚或者同居都是不道德的出軌者。有好多種情況下,有些婦女是被迫的,如被別人拐賣到偏遠的地方,一個軟弱無力的女人,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和別人的幫助,再加上收買人如果能夠以禮相待,婦女也會被時間所感化,同意與收買人結婚。這是一種情況,當然了還有就是真正的不道德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了。如果是這種情況,起訴離婚一方,如果有比較確實的證據,法官一般會直接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雙方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大家所理解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可能僅僅就是表現為拳腳相加,或者針刺煙燙等電視里出現的橋段,這些可能大家都能理解。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有好多情況是屬於冷暴力的,這些就不是大家所能想像的了。比如長期時間回家不進行溝通,連一句話都不說。最高院還公布過一起典型案例,一方用白布裹籃球,上面用紅筆寫對方名字,然後掛在陽台,每天對著擊打,給對方的精神上造成了很大壓力。等等情況,不一而足。在面對這種比較特殊的冷暴力時,法官也會考慮一次判決離婚。

還有就是遺棄家庭成員的。律師上個月剛處理一個案了,剛生完小孩子的女方,因為一點家庭小事,在醫院生完孩子後,直接出院回到娘家居住,任憑男方百般請求,對孩子依舊不管不顧。這種情況雖然嚴格來說還算不上遺棄了家庭成員,但是法官依然判決了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對於賭、毒等惡習害人之深,社會都有目共睹,當然法律也不會對其一味的是包庇和忍讓的態度。如果起訴一方能夠提供對方多次參與此類惡習活動的證據的話,法官也會毫不容情地判決離婚。當然是要求是多次,且屢教不改,如果對方只是被別人誘惑或者被別人歁騙,偶爾嘗試了一次或幾次,是達不到這個離婚標準的,法官也會盡量進行調解和說和,讓夫妻二人重歸於好。其中還有二個惡習就是好逸惡勞和酗酒鬧事,這兩種情況雖然比較賭博和吸毒要相對較輕,但是其對家庭的危害卻一點也不見得少。一個家庭畢竟是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來支撐的,一方整天不事勞動,好吃懶做,那一個家庭也不可能長期和諧。再說醉酒鬧事,這種人平時待人接物都還不錯,但是一旦沾酒,則逢酒必醉,醉必鬧事,有時往往四鄰不安,雞犬不寧,長期以往,確實也讓人難以忍受。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因為這一條法律規定而引發的歧義確實不少,以至於好多人到現在還一直認為,只要分居滿了2年,雙方就自動離婚了,解除了婚姻關係了。大錯特錯,這是對法律條文的嚴重解讀錯誤。關於這一條律師已經在前面撰文做了說明,在此不多贅述。在這裡只是解釋一下這條為什麼要這麼規定。一段婚姻,從法定婚齡開始算起,到婚姻雙方中的一方去逝,一般可以持續40到50年之間。聽上去很長,其實,加上雙方因為工作關係,或者其他原因等,實際雙方真正在一起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一半,也就是最多20年左右。那麼法律規定的2年就佔了十分之一。再回過頭說,婚姻生活本就是要兩個人一起生活的,要互相履行雙方的照顧義務的。如果兩個人雖然名義上是夫妻,但是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能夠互不溝通,沒有夫妻之實,那麼也意味著這一起婚姻也確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以及最高院規定的《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見》中,所列的符合離婚的條件多達十多條,但總的來說可以歸納為除了上面四條之外的其他幾個方面:夫妻一方有生理性疾病的,不能履行夫妻義務的;婚前草率結婚的,缺乏了解的;結婚是有欺詐行為的;或者一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另一方不能接受的,或者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

基本上能夠被法庭接受的離婚理由就這些,如果有其他特別的原因,律師也不可能全部都一一點明,只能說到時候再一一解決了。因為婚姻法本身就是很殘酷的,這種殘酷不僅僅針對女人,也針對男人。當偉大的愛情最終對峙公堂的時候,無論男人還是女人,就應該感到深深的悲哀,而不會出現哪一方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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