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手冊:行政執法規範專輯
06-05
一涉及有關程序規定問題解答 1.告知向該縣公安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還是只需告知向該縣公安局申請複議即可? 2.甲地公安局能否將張某強制傳喚至甲地詢問? 3.作出行政強制措施前是否也得履行告知義務? 4.當事人簡易程序處罰時不簽名,能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5.行政處罰需要聽證的,是公告之日起7日還是3日內提出? 6.當事人是否應該向公安機關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究竟屬於誰所有? 7.對證據應如何進行保存? 8.向辦案人員提供書面材料是否必須由本人提供? 9.行政案件結案時,是否必須進行結案審批並製作案件結案報告? 10.認定現住址能否僅以當事人的陳述?是否需要調查? 11.對於交通違法等公安行政案件能否適用傳喚? 12.在執法辦案中對縣級的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因違法行為對其行政拘留時,是否應向該級政協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如何履行手續?法律依據? 13.在行政複議時,以下這種情況是否屬於適用依據錯誤應撤銷的範圍? 14.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處罰是否必須在聽證權利告知以後3日之後作出? 15.不能分出誰的責任時,是否能適用傳喚?不使用傳喚行嗎? 16.行政訴訟證據中,單位出具的證明只蓋公章,沒有經辦人簽名,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7.在筆錄中是否應註明是否要求聽證? 18.繼續盤問是否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19.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是否撤銷決定? 20.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多長? 21.超期交納罰款依法加處罰款的處理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22.行政案件在受案前,可否先行抽樣取證?待取得相關證據後,再決定是否受案? 23.強制傳喚是行政強制措施,傳喚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2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是否包括縣公安局黨委委員? 25.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辦理治安行政案件時,需對一些證據進行調取,由於行政案件無調取證據通知書文書,調取證據時該如何調取? 26.王某被拘留5天,入所時間為2008年2月25日。填寫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第四聯,拘留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何填寫? 27.對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律規範應如何處理?分別處罰還是擇重? 28.對單位給予行政處罰,處罰告知是應當告知單位法定代表人,還是告知單位相關負責人即可? 29.如果一個人既有違法行為又有犯罪行為的,是只對犯罪行為判刑,就不再追究其違法行為了,還是等刑罰執行完後再執行行政處罰? 30.調取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相關單位是否應當給予,有無法律依據? 31.辦理部門領導對該案受案進行審批時,有何時限限制? 32.關於行政案件卷宗工作的兩個問題 33.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現場處置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是否可以作證?如何作證? 34.對直屬交通管理機構管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可以以地級市公安局名義作出處罰。對這一解釋的法律依據何在? 35.通過監控錄像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在案卷中如何顯示這種證據的存在? 36.違法行為人對罰款決定不服,是否可以選擇複議機關? 37.是立無證駕駛還是同時立無牌案件? 38.嫌疑人現已被刑拘,行政拘留如何執行?行政罰款能否執行? 39.這裡的「市公安局」指的是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還是縣級市公安局?還是兩者都包含? 40.一起盜竊案件,嫌疑人已被刑拘,在刑拘過程中發現該人還有無證駕駛行為。請問:現擬對嫌疑人行政處罰(罰款並處拘留),可否作出決定?如何執行? 41.列舉書證名稱是否在其名稱後加「複印件」? 42.交通違法行為200元以上罰款的,具體屬於哪級批准?主管地副隊長是否能批准? 43.辦案人員通過這種方式記錄下來的詢問筆錄是否可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44.在交通事故現場,因檢驗的需要扣留機動車和行駛證能否以「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扣留駕駛人的駕駛證?如果能扣留,那麼期限是多少? 45.對於證據羅列、案件勝質告知是屬理由還是其他? 46「處理之時」具體指的是發現違法行為之時還是調查取證、聽證完結之時? 47.告知筆錄和處罰決定書是用漢字打的,由辦案民警為其翻譯,是否妥當? 48.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複印或摘抄案卷中自己的詢問筆錄、自己的驗傷通知書、自己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應當準許? 49.請問:行政案件中的被侵害人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被侵害人自己的驗傷單複印件,公安機關是否應當提供? 50.在當事人未提出變更被申請人的情況下,能否依據轉送的行政複議申請直接作出複議決定? 51.該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否有效? 52.請問:對於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檢查筆錄是否必須當場手寫形成(無打字條件)?可否回到單位打字形成? 53.傳喚證上的「詢問查證結束時間」與「口頭傳喚」的離開時間區別在哪? 54.是否應向當事人告知處罰種類和幅度? 55.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否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兩者是何關係? 56.交警支隊直屬大隊是否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下設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57.對於交通違法行為人在傳喚不到的情況下,可否使用強制傳喚? 58.聽證的時間是否計入辦理案件的期限? 59.究竟怎樣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其複議機關才正確? 60.交通警察在使用強制措施時需不需要使用強制傳喚書? 61.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已辦結的行政案件處罰不當,可以依照什麼規定予以撤銷或變更?採用什麼文書? 62.可否把假牌照作為證件予以對待,並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處罰? 63.辦理行政案件,違法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是否一定要違法人所在派出所出具?為了節約辦案成本,能否使用電話查詢記錄?或將身份證複印件入卷予以證明身份? 64.聘用沒有執法資格的外來人員作為筆錄的打字員合法嗎? 65.採用郵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多長時間後可以視為送達? 66.縣級公安機關內設交警大隊以交警大隊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在告知救濟途徑時,告知向該縣公安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還是只需告知向該縣公安局申請複議即可? 67《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可異地實施處罰的規定是否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 68.公安機關受案後在調查某一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又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同類的或不同類的違法行為),是否要對每一宗都進行受案處理? 69.複核可否有原辦案人進行?如另行指定人員複核,依據是什麼? 70.下列行為是否是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搜集什麼樣的證據? 71.立為行政案件後,經過調查認為應當立刑事案件,那麼這個行政立案是否撤銷? 72.在辦理行政案件中,對於需要鑒定的事項是否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程序規定中有無明確規定? 73.口頭傳喚在什麼情況下轉變為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否需辦理法律手續? 74.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75.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76.對於違法違紀行為主體為以下特殊主體的,如何認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兩年未被發現」? 77.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行為人超期交納罰款依法加處罰款的處理是否屬於行政處罰?處罰前是否要履行處罰告知? 78.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期滿後能否轉取保候審? 79.公安機關是否應當立即釋放鄭某?為什麼? 80.使用搜查證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81.如何理解相當於同級(縣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二交通安全法規問題解答 三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問題解答 四交通安全知識問題解答 五交通行政執法規範化問題解答 六其他方面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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