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年齡達到晚婚標準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1、員工再婚,可以享受帶薪婚假
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並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84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因此,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
2、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晚婚」,並有權享受增加12天的晚婚獎勵假;當然,晚婚年齡應當是結婚證書上批准結婚之日的雙方周歲年齡。
因此,再婚年齡達到晚婚標準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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