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信用卡詐騙案件涉案本金的計算標準

——張國強信用卡詐騙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決書字型大小: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2015)豐刑初第69號判決書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國強於2009年12月向中國建設銀行申領信用卡一張(賬戶號:2767480027906653),後使用該卡在本市丰台區和義等地消費、取現。2013年4月4日償還部分透支欠款後,尚欠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19 000餘元,後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張國強超過三個月仍不予歸還。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張國強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義派出所民警抓獲。

【案件焦點】

信用卡詐騙案件涉案本金計算標準。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國強無視國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處罰。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國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原判緩刑,實行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張國強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2014)豐刑初字第996號刑事判決書主文中被告人張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張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尚未執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張國強退賠中國建設銀行損失。

四、隨案移送的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二張,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

【法官後語】

本案中被告人張國強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對於被告人張國強上述行為的性質沒有爭議,但被告人張國強的透支金額在審理中卻存在著較大分歧。

根據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安全保衛部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持卡人張國強於2010年在建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請了一張雙幣種信用卡(卡號為436748002790xxxx)截止2014年9月10日止,卡片共欠款26273.6元,中本金為19700.06元,利息、滯納金和費用合計6573.54元。該卡從2010年2月3日開始消費,累計消費15934.82元,累計取現54700元,累計還款56904.13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張國強的惡意透支金額為人民幣19000餘元。理由是,根據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截止2014年5月10日,涉案卡片共欠款25897元,其中本金為19700.06元,其中利息、滯納金和費用合計6196.94元。欠款本金計算方法為報案前催收時總欠款額減去利息、滯納金、費用額後的餘額。因此被告人張國強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9000餘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國強的惡意透支金額為人民幣13700餘元。理由是與第一種意見一致,但欠款本金計算方法則為開卡後累計消費與累計取現總額減去累計還款金額後的餘額。因此被告人張國強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3700餘元。

依據相同的法律規定卻得出了不同的計算方法,進而算出了不同的會影響刑期的涉案金額。兩種計算方法本質上都遵循了司法解釋的規定,即惡意透支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但區別在於銀行卡持卡人正常使用卡片過程中歸還銀行的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是否能夠充抵非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間的本金。一種觀點認為銀行根據與持卡人簽訂的用卡協議提供透支服務並收取利息和費用等,系法律保護的合同行為。持卡人開始時正常使用信用卡且按時足額還款,之後非正常使用信用卡且不還款,持卡人有義務歸還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間的利息和費用,支付的利息費用等不能視為對非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間本金的歸還。另一種觀點認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金額應根據透支本金認定,持卡人歸還的錢款也應視為對本金的歸還,若累計歸還數額超過累計透支本金,則不能認定構成犯罪,銀行通過賬務處理優先將持卡人還款支付利息及費用的行為,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間支付的利息、費用等可以充抵非正常使用期間產生的本金。

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實踐中絕大多數銀行都在積極向各種資產狀況的人群推廣信用卡業務,為用戶辦理信用卡時想盡各種辦法遊說,審批發卡時對於用戶還款能力審查要求不嚴。資產狀況較差的用戶正常使用信用卡時銀行樂享客戶不能全額還款產生的利息、滯納金及其他費用,並提供諸如分期還款等遲延還款服務而無其他防止用戶惡意透支不能還款的措施。待到用戶經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時就報案,通過公安機關向用戶追回欠款本息,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惡意透支的信用卡用戶判處刑罰。

整個過程中銀行獲得大量收益,並因為法律的保護承擔很少的風險。同時惡意透支的被告人(多為社會底層經濟條件較差的人)不僅歸還欠款本息而且被判處刑罰直至影響一生。這對於信用卡用戶來說是不公平的,對於整個社會的發展也是弊大於利的。從公平的角度及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筆者認為,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間支付的利息、費用等可以充抵非正常使用期間產生的本金。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國強的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其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3 730.69元,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信用卡詐騙罪涉案本金的計算標準需要加以明確。

作者單位: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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