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旺角暴亂案宣判 三人因「暴動罪」入獄三年|香港|暴力|煽動

  原標題:香港旺角暴亂案宣判 三人因「暴動罪」入獄三年

  [環球時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凌德]涉嫌參與去年年初旺角暴亂的3名香港男女17日被判入獄3年。這是該事件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當地輿論認為,法庭的判決向社會發出清晰的信息,即不能容忍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3名被告分別是23歲的香港大學女生許嘉琪、20歲的學生麥子晞和33歲的廚師薛達榮。控罪指出,去年2月9日凌晨,3人在旺角與其他人參與暴亂,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等。16日,法院裁定3人一項暴動罪名成立,實時收監,17日再由懲教署人員押送往區域法院聽取判刑。

  據香港無線電視新聞台報道,法官沈小民17日在法庭上判刑時說,擲玻璃樽及竹枝可致嚴重受傷。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施襲者的目的而改變。這次案件並無直接證據表明被告是有預謀及有組織的,所以沒有加刑因素,但由於事件中涉及的情況很危險,法庭不能姑息,並需要對社會傳遞信息,明白參與暴動要付出代價,甚至是很大的代價。

  旺角暴亂案中3人被判入獄在港引起熱議。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對裁決表示歡迎。他說,法官對被告嚴厲指責,警察生命受威脅,無人受傷實屬幸運,但其實當晚有103名警員受傷。「警察不容許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3年刑期並非很重,但對被告來說是沉重的教訓。她說,暴動罪最高刑罰是判監10年,現判監3年相信法庭已考慮被告年輕及個別因素等。梁美芬稱,旺角暴亂的前身是違法「佔中」,許多人觸犯法律後未受懲罰,有人以為犯法無影響,因此今次法庭發出清楚信息,危害公共秩序要負刑事責任。

  香港《東方日報》17日發表社評稱,法律無情,旺角暴亂參與者被判固然是罪有應得,而那些幕後煽動者、組織者居心險惡,應該罪加一等,然而始作俑者至今逍遙法外。香港《文匯報》的社評說,這是法庭對旺角暴亂參與者第一次明確的定罪,確認了旺角暴亂的嚴重違法性質,有明確的指標意義。特區政府有關檢控部門應加快檢控暴亂的煽動者及參與者,以法律手段遏止反對派煽動的暴力衝擊歪風。據報道,被視為旺角暴亂的始作俑者、「本土民主前線」兩名發言人黃台仰、梁天琦等人,涉嫌暴動、非法集結等罪,案件已排期審訊。

責任編輯: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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