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規劃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台州市區建設工程停車泊位規劃管理的通知

市建設規劃局椒江、路橋分局,黃岩區建設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為進一步適應我市城市建設交通發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加強建設工程停車泊位的規劃管理,使停車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符合交通組織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據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結合台州市區實際,對建設工程停車泊位配建標準作如下補充規定:一、市區新建、改建或擴建居住建築的停車泊位配建標準按表1規定執行。表1居住建築停車泊位標準建築工程類型機動車非機動車計算單位標準居住建築戶均建築面積≥250㎡,排屋,疊排停車位/戶2.0-200㎡≤戶均建築面積<250㎡停車位/戶1.5-144㎡≤戶均建築面積<200㎡停車位/戶1.21.590㎡≤戶均建築面積<144㎡停車位/戶1.02.0戶均建築面積<90㎡停車位/戶0.33.0二、建築面積≥10000㎡的大型超市、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的商業建築,地面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含二層及以上和屋面停車)應不少於該地塊商業機動車停車泊位總數的20%。三、實行人車分流的居住小區,除按本通知第一點要求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數外,應在其主入口、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增加設置不少於每百戶3個的訪客機動車停車泊位。四、幼兒園、小學等教育設施用地,除按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數外,應在其主入口處且位於圍牆外側、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增加設置集中的地面機動車停車泊位,配建標準應符合表2規定。表2築工程類型機動車備 注計算單位標 准幼兒園停車位/百位幼兒5.0以每班30人計小 學停車位/百位學生2.0以每班40人計五、配建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並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鼓勵地面機動車停車場採用植草格、林蔭式停車場及機械式停車樓。地下室設置機械式機動車停車泊位的,不計入該項目機動車停車泊位指標。六、建設工程配建的停車泊位應與該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七、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布置與設計,應考慮將來轉為機動車停車泊位的需要。居住建築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宜在地下車庫內設置。八、本通知未涉及的辦公、旅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學校、經濟適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築類型停車泊位配建標準及其它未盡事項,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執行。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建築物停車泊位設置暫行標準》(台建規〔2004〕91號)同時停止執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選址(核發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公告已發布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劃條件執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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