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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結果究竟由誰說了算?

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無論是競爭性談判還是競爭性磋商,無論是詢價還是單一來源,任何一個採購項目最終都會達成一個結果。那麼,這個採購結果到底由誰說了算呢?有人說,採購人是採購活動的買方,當然是採購人說了算 ;有人說,評審專家是項目裁判員,該由專家來決定;有人說,採購代理機構是活動的組織方,該由採購代理機構來確定。三種說法似乎各有各的理兒,到底該誰說了算呢?我們先來說個案例吧!

2016年5月,某學校委託當地一家代理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一批空調,評標委員會推薦了三名中標候選人。但採購人代表卻強調說:「我們學校一直以來使用的都是某某品牌的空調,他們產品質量好、售後服務好,與我們合作關係好。作為這個項目的採購人和最終用戶,我們應該有決定權,仍然選用原來的品牌。」注意了,採購人心儀的品牌供應商是三名中標候選人的第二名。請問,採購人代表可以說了算嗎?

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法規是怎麼說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由於採購人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所以他不能像一般的買賣行為一樣「任性」,而是要遵守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採購標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採購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來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只有在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或者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採購人才可以與排序第二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此類推。

由此可見,採購人選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範圍是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供應商,而且必須按推薦的順序來確定採購結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任性而為,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那麼,完全由評審專家說了算嗎?我們知道,政府採購具體評審事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又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是一個依法臨時組建的、具有權威性、客觀、公正的第三方。作為政府採購重要參與方,專家的主要工作不外乎兩個,一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二是推薦合格的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採購人委託按照事先確定的方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就是說,評委會有評審和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權利,而無定標權。只有在採購人委託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按照事先約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看來,完全由評審專家來決定採購結果也是不妥的。

可以由採購代理機構說了算嗎?大家知道,採購代理機構是具備一定資格、為採購人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在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為其提供採購文件編製,合同文本擬訂和採購程序優化等專業服務,並根據採購人委託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採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及時協助採購人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等。所以採購代理機構並不具備定標和確定採購結果的權利。

由此看來,不管是採購人,還是評審專家,抑或是採購代理機構,都必須依法行事,都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和投標文件的要約來推演採購結果。一旦評出合格中標(成交)供應商,任何一方都無權變更這一採購結果。實踐中,因採購人對採購結果不滿,屢屢發生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拒絕與成交或中標供應商簽合同,或者唆使未中標供應商惡意質疑投訴,或者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改變採購結果。以上種種情況一旦發生,財政部門可責令採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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