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換店家支付二維碼的行為如何定性?
06-05
【案情】 張某利用自己所學的計算機技術,偷偷將某西餐廳的支付二維碼換成自己的,致使一些顧客在該西餐店消費時,錢款轉到張某處。不久,西餐廳店主發現收入金額不對勁,後報警將張某抓獲。經查,因張某偷換二維碼的行為,該西餐廳共損失5萬餘元。 【分歧】 對於張某換西餐廳二維碼而獲利的行為如何定性,出現了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被騙人基於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換二維碼),使被騙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為是西餐廳的二維碼),並處分了財務(付款成功),使行為人的取得了財產,被騙人遭受了財產損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道定性為盜竊罪。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偷換二維碼),非法轉移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財產受損害的主體是西餐廳而不是消費者。即便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向張某支付了貨款,但對於顧客而言其沒有損失,張某通過偷換二維碼的方式取得了西餐廳接受顧客支付貨款的財產性利益,因此西餐廳才是本案的被害人。 其次,本案不應定性為詐騙罪。詐騙罪是被害人基於行為人的欺騙或虛構事實而產生錯誤認識,並在錯誤認識的支配下自願把財產處置給行為人的行為。本案西餐廳顯然不是自願把財產處置給小偷。因此本案不構成詐騙罪。 最後,本案應定性為盜竊罪。張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佔有顧客向西餐廳支付的餐費),客觀上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偷換二維碼)非法轉移了他人的合法財物(5萬的餐費)。因此,本案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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