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

作業1:一、1.(1)有權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人民法院認為其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所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審判。(2)見教材第66-67頁。2.本案應由甲市法院管轄較適宜。一是犯罪行為,包括犯罪預備、主要犯罪行為實施(劫持女青年孫某的行為均是在甲市境內),主要證據集中在甲市,便於公檢法迅速全面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也便於法院審理核實證據,便於正確及時審判案件。二是被告人、受害人均是甲市人,在審理過程中,便於甲市群眾了解案情,對被告人押送又比較方便,但本案應不公開審理。應相對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3.應是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可以自行申請或由負責人決定迴避。」在本案中,王某系偵查人員,曾與張某妹妹談過戀愛,但這不足以構成必須迴避的理由,上其一;其二王某因對張某較熟,有利於對張某的偵查及抓捕工作;其三,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的規定同時,規定迴避的決定權公安局偵查人員迴避由公安負責人決定;其四,王某是否迴避決定作出前,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王某仍應繼續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二、1.見教材第66頁。2.見教材第112頁。作業2:一、1.有錯誤。理由是:(1)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因開庭審理前按周某罪行其有可能被判死刑;(2)不應公開審理此案。因此案系有強姦罪行,涉及被害人的陰私;(3)判決錯誤。此案周某雖有殺人行為,但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搶劫。在搶劫中為了滅口而致人死亡的,只是加重情節。故判決應改為判處周某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責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機關採取上述措施,應設置專人,並必須制定嚴格有效的監視措施,以防止被監視者逃跑、自殺或毀滅證據等。但未設置專人,而是採取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本身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使監視居住失去意義。另外,監視居住期限是6個月,本案中在解除時已超過法定期限,並且在解除監視居住時未向被監視居住人所在單位說明。3.(1)A被害人陳述(張小妹陳述);B證人證言(小王);C現場堪驗筆錄(公安現場偵查);D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李大龍供述);E物證(金項鏈、現金、足跡、犯罪工具等);F鑒定結論(血型鑒定)。(2)A被害人陳述;B被告人供述。這兩項是直接證據,其它是間接證據。二、1.1)據以定案的每一間接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一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繫,能證明案件某些事實或情節;3)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定態的證明體系,案件事實的各個部分均有相應的間接證據加以證明;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矛盾得到完全合理的排除;5)依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足以對案件事實得到肯定的結論,並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2.見教材131-134.先敘述概念,然後再闡述區別。作業3:一、1.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因本案系刑事案件,陳某對其妹婚姻問題上存在暴力干涉的相關行為。且有預謀傷害劉某的犯罪嫌疑,按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案應由公安局受理。2.存在如下問題:1)詢問證人應分別進行;2)拘留因情況緊急,可以不出示拘留證,但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3)訊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時應告之其相關權利、義務;4)偵查階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第一次被採取強制後即有權請律師;5)有罪無罪只能由審判機關來決定,公安機關應拿出證據來證明趙某是否有罪;6)刑訊逼供是違法行為。3.(1)A逮捕程序違法。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由負責案件偵查業務部門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和理由,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送交本院負責審批逮捕的業務部門審查,批捕部門指定專人進行審查,經集體討論,提出應否逮捕或退回補充偵查意見,報請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本案中僅憑舉報即批捕,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B先捕後偵查,違反法律規定。C當庭即另行指控其犯貪污罪,違反程序。(2)一審法院合議庭有權根據審判所得的事實來適用相關法律定案,無須報審委會。只有重大、疑難案件須報審委會。合議庭的擔心是沒有根據的,也是毫無意義的。如果都如此,即使檢察院起訴錯了,法院也不糾,違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3)作出准予撤回上訴理由不對。二、1.見教材第221頁。2.見教材第244頁。作業4:一、1.不正確。可作全面審查,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刑是否適當、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查。但如果量刑不適當,應發回重審,不應直接改判。以此來變相剝奪被告人就量刑方面的上訴權本身違反法治精神。2.不合法。第一審法院對刑事和民事部分作出判決。被告人並未上訴。二審法院可對一審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但應僅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出終審裁判。如果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3.公安局:一是拘留應在三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二是檢察院不予批准,應立即釋放;三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是錯誤的,而是31天。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檢察院:5月16日,上級複核批准手續後,應在15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法院:一是認為應該逮捕被告人的,製作逮捕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而不是由本院法警執行。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不能再行參加本案審理。二、1.見教材第301頁。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以下幾種: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即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沒有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說,對於一審判決、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關於上訴、抗訴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終審的判決、裁定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的案件所作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包括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此外,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也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死刑複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沒有上訴、抗訴的第一審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序進行核准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本法有關死刑複核程序的規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和各地對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包括受賄案件、走私案件、投機倒把案件、販毒案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根據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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