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廳廳領導定期接訪制度

浙江省衛生廳廳領導定期接訪制度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衛生信訪工作,建立完善廳領導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制度,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聯席會議〈關於領導幹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的意見〉等三個文件的通知》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和定期組織幹部下訪的實施意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省衛生廳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接待和處理重要的群眾來訪工作。  第三條 廳領導接訪工作應遵循「公開透明、規範有序、方便群眾、解決問題」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和思想教育等方法,促進「案結事了、息訴罷訪」,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第四條 廳機關確定固定時間、固定地點接待群眾來訪。廳領導接訪日為每月一次,一般為每月第一周的周三上午,節假日順延。廳領導班子成員輪流接訪,因故不能接訪的,由其他領導代接。  第五條 廳領導接訪採取約訪和隨訪等形式,主要接訪事項包括:  (一)重點疑難的信訪事項;  (二)群體性信訪事項;  (三)到省進京信訪事項;  (四)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五)上級交辦要求領導接待的信訪事項;  (六)其他有必要由領導接待的信訪事項。  第六條 廳領導接訪,下列人員參與接訪:  (一)信訪室接訪人員;  (二)辦公室領導或工作人員;  (三)相關處室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四)必要時請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參加;  (五)其他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第七條 廳辦公室負責廳領導接訪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通知廳領導參加接訪,協調相關處室和單位參與接訪。  第八條 廳信訪室做好廳領導接訪事項的預約、登記和記錄等工作,逐案編號建檔; 建立健全包括信訪人信息、問題發生地、責任單位、責任人、接待處理意見、辦理結果、信訪人意見、是否停訪息訴等內容的工作台帳。  第九條 廳相關處室和有關單位要按各自的職責,認真參與接訪。對預約接訪事項要提前做好調查了解,考慮建議意見。接訪結束後,要按照廳領導的指示和要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認真落實有關事項。  第十條 廳領導接訪事項,應按《信訪條例》的規定和時限,及時辦結。辦理結果報接訪領導審簽後,告知或答覆信訪人。  第十一條 廳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參與廳領導接訪工作情況,作為處室和直屬單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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