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不嫁,罰款3000!看古人如何對待剩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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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

現下越來越多的「剩男剩女」

不僅急壞了「每逢佳節必催婚」的父母

還驚動了團中央!

WORD哥,厲害了,真後悔沒晚生幾年趕上組織包分配對象的好日子……

但也有一些小夥伴質疑

大齡單身真有這麼嚴重嗎?

這點事一般都是三姑六婆的管轄範圍

還需要團中央出手嗎?

答案是肯定的

要知道大齡未婚在古代可能是違法的哦!

不參加相親聚會要受處罰

西周·《周禮》

先秦時期,政府為了解決大齡青年問題

每年會為單身男女舉行一次交往活動,叫「仲春會」

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三月三」

後來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就延受仲春會的影響

這個活動是男女交友的大聚會,主題為「奔」

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

哇,想想就很美好——

在最高法院數字圖書館的中華法系專區,點擊打開西周之立法文獻「周禮」——

可在《周禮·地官·媒氏》看到這樣的記載——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雖說是「奔」,但並不是現在意義上的戀愛自由

而是由政府強制執行

如果到時有人

不參加聚會,不「奔」

將會受到處罰

這就像你報名了單身聯誼活動卻不去參加,那你可能會被處罰!

三十未嫁將面臨罰款

漢朝·《漢書·紀·惠帝紀》

漢朝經過秦末戰亂,急需恢復和增加勞動力及生產力

因此漢惠帝在公元前189年下詔——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是說——

女子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

如果沒有出嫁的話

便採取多收五倍賦稅的辦法進行懲罰

「五算」是指五倍的算賦(相當於600錢)!!

換算成人民幣大概得2000-3000元(未經專家評估,小編掰著腳趾頭算的)

為了避免這麼多的罰款

漢朝的早婚現象極為普遍

當時的大齡女青年想要減輕家人的負擔

估計首先是要把自己嫁出去吧

要不就真成家人的負擔了!

大齡剩女未出嫁,官府派人找對象

晉朝·《晉書》

魏晉時期,對大齡未婚剩女,官府會通過官媒將剩男與剩女強行配對

《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

「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這個詔令的意思是——

如果女子到了17歲

父母還沒有找到婆家將姑娘嫁出去

地方官府就要介入了——

「官媒」會主動尋找尚未婚配的剩男把這些剩女嫁出去

官媒幫找對象?!

(剩男好像更激動)

聽上去不錯

對解決「剩男剩女」問題貌似很奏效

但這種亂點鴛鴦譜的做法

是不是有點「用藥太猛」?

按照這個規定,那些「當年桃花少年瘦,苦等夢中有情郎」的女子

最終是不是可能要落得個嫁給「怪叔叔」的下場?

看了以上古代法律對大齡不婚的規定,各位大齡單身寶寶們是不是很慶幸出生在了當代呀?所以終身大事還是要重視的,要理解父母催婚的心情,畢竟相對於古代的懲罰,這種「催婚」真的是一種幸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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