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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提的那褲襠里的事

政協委員提的那褲襠里的事 不是小事

洪巧俊

孫建方委員說,男男聚眾淫亂應明確為犯罪。男男同性艾滋病傳播比例從2006年的2.5%升到去年上半年的25.1%。男男同性傳播上升幅度最快,在許多大中城市已成為艾滋病傳播的最主要途徑。孫建方說,法律對於賣淫、聚眾淫亂的懲處僅限於異性間,應補充同性淫亂行為的規定。(2015年3月2日新華日報)

孫建方委員說的 「褲襠里的事」(網友語),成了兩會之前最熱鬧的「打鬧台」熱點新聞。網友把孫建方委員說的「男男」,說是褲襠里的那點事,顯然是認為這事上不了檯面,小事一樁。如一些網友所說,人家又沒有損害社會,每個人都有選擇愛的權利。

這種說法顯然是混淆是非,不錯,每個人都有選擇愛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在不違犯法律的前提下。首先要弄清楚「男男」是不是犯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也就是說,聚眾淫亂罪屬於一種無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不管是否損害社會,只要是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都是聚眾淫亂罪。

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聚眾淫亂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破壞社會的公序良俗,擾亂社會的公共秩序的行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參與淫亂行為,不管這種聚眾淫亂行為是否公開進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就要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如果孫建方委員說的「男男」,只是倆人就構不上聚眾淫亂罪,如果是「男男+男」就觸犯了刑律。孫建方是皮膚性病學專家,全國皮膚病理學組副組長,博士生導師,長期工作在臨床第一線,積累了較豐富的臨床經驗,對皮膚組織病理診斷有較深的造詣,他提的應是從他專業方面來考慮的。他還認為法律要一視同仁,法律對於賣淫、聚眾淫亂的懲處僅限於異性間。那麼,同性賣淫、聚眾淫亂,也不能遊離於法律之外。這種「男男」有沒有賣淫行為?但懲罰的只見異性,卻似乎難見同性。如果同性存在賣淫行為,沒有受到懲罰,顯然有損於法律的公平性。還有男人強姦女人、男人誘姦少女受懲罰,不見懲罰女人強姦男人,既使是女人誘姦、強姦少年兒童,也不會得到懲罰。《華西都市報》曾報道了長沙市雨花區洞井鎮某村,嬸嬸誘姦侄子。念初二的吳金才13歲,當時他就有了1.60米的個子,相對於同齡人來說屬發育較早的,可以稱得上是一個「小帥哥」。然而,「小帥哥」並沒有像人們想像中那樣享有快樂的生活。因為他的嬸嬸每三天就要和他來一次。還威脅他:「如果你將事情告訴你爸媽的話,我就去派出所報案,說你強姦嬸嬸,看你是想說出去,還是願蹲牢房。」 處在最弱勢位置上應該是未成年男性,儘管他們處在最弱勢位置上,但由於他們是男性,權益的保障被「男性」這兩個字淹沒了,被柔弱的女性掩蓋了。少兒被女人凌辱、強姦也只有自認倒霉,誰叫你天生下來就是男性?強姦罪只針對男性,從不針對女性,法律為何總是如此偏袒女性?

褲襠里的那些事,其實說是大事也大,說是小事也小。但事再小,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是事大。在一些人看來,聚眾淫亂關著門的又不損害社會,是小事,但「小事」犯罪,作為執法部門就應當做「大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聚眾淫亂不管是「男女女」,還是「男男男」,按照刑法第301條都是犯罪,就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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