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從刑事判決書量刑說理問題談起

  論文提要:

  規範、科學的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量刑說理有利於消除刑事判決結果與公眾預期之間的差距。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刑事判決書的量刑說理過於簡單且不規範,影響了量刑結果的可接受性和判決的公信力。只有規範刑事判決書的量刑說理部分,通過記錄量刑過程,論證量刑理由,才能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公眾的監督,進而增強公眾對量刑結論的信仰與服從。全文共8134字。

  關鍵詞:刑事判決書 量刑 說理

  定罪與量刑是刑事審判中必須解決的兩個問題,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結果。對判決結果的說理,也就是量刑說理。量刑說理要求法官在製作刑事判決書時,應當就量刑結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進行必要的解釋。規範刑事判決書的量刑說理,既有助於使法院的量刑讓當事人信服,讓人民群眾滿意,也有助於向社會傳播法律知識和司法理念,培育公眾的法律信仰,提升裁判公信力。

  一、刑事判決書量刑說理的必要性

  (一)有利於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幅度都比較大,比如常見的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這就是說一個人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時,法官既可以對他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對他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寬泛的量刑幅度就給法官在量刑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雖說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助於保障法律的靈活適用及實現具體個案的公正,但其一旦被法官濫用,則會造成量刑的偏差,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

  正如有學者所言,「司法活動最終要通過語言來實現。」[①]因此,當法官運用文字的形式向外界展示自己量刑的過程時,量刑就不再是法官的秘密,法官也就失去了暗箱操作的可能,這就可以保障量刑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要做到量刑理由公開,法官必須找到足以使所有人信服的據以支撐其量刑結論的依據。為了使量刑結論經得起外界的批評與監督,法官必然會謹慎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強化對刑事判決書的量刑說理,能夠有效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二)有利於促進量刑理性化,實現量刑統一

  要做到量刑理性化、實現量刑統一,就必須在刑事判決書中就量刑結論進行說理。「 同案同判」作為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路徑。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同的法院在對待具有相同犯罪情節的被告人時,量刑尺度往往不同。這是因為,法官作為自然人,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必然會受到情感或其他因素的影響,不同的人所受到影響的程度不同。因此,法官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必須集中精力,認真仔細地查看各種量刑情節,並在刑事判決書中一一列出,經過分析論證從而得出理性化的量刑結果,並最終實現量刑的統一。

  (三)有利於提高被告人的服判率,樹立司法權威

  量刑說理的本質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所進行的交流與溝通。對於多數被告人而言,「定什麼罪沒有多大關係,最終關鍵是坐多長時間的牢」,因此作出一份合法公正的量刑裁判對被告人十分重要。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和理由來支撐量刑結論,那麼這樣的判罰既難以令被告人信服,也會使社會各界產生質疑。一份規範、科學的刑事判決書,應當記錄量刑的整個過程,同時反映法官對量刑結論的正當性予以解釋的思維過程。

  司法權威是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但目前我國司法權威缺失嚴重,被告人將對量刑結論的不滿歸結於司法腐敗,從而遷怒於法官甚至整過司法體制。因此,要樹立司法權威,法官不僅要作出量刑結論,還應對量刑結論進行充分說理,以增強刑事判決書量刑結論的說服力,從而維護司法權威。

  二、刑事判決書量刑說理的現狀

  (一)重定罪說理,輕量刑說理

  「重定罪說理,輕量刑說理」是我國刑事判決書中存在的較為突出問題。雖然近年來,一些刑事判決書中逐漸出現了量刑說理部分,但總的來說,定罪理由佔據判決書的大量篇幅,而量刑說理所佔的比例甚微。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法官通常對定罪的理由予以充分地說明,法官通過審查各種證據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構成,進而確定罪名。但量刑說理的篇幅則較小,在一些控辯雙方對量刑事實的認定和選擇適用具體法條存在爭議的案件中,雖然控辯雙方在庭上進行激烈的辯論,但法官卻沒有將這一情形反映在刑事判決書中,也未對得出的量刑結論予以解釋,這就使法官作出的量刑結論缺乏說服力和權威性。

  (二)重實刑說理,輕緩刑說理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是不滿十八周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二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三是有悔罪表現的;四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五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而從大多數刑事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法官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是否為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賠償被告人損失,取得被告人諒解;是否認罪態度較好等。而這些基本上都是強調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於被告人犯罪情節是否較輕、有無再犯罪的危險及宣告緩刑是否對社區產生不良影響,判決書中卻沒有進行必要的法律解釋和法理分析,因刑事判決書所列舉的緩刑理由過於簡單,大同小異,這樣的情況下判處被告人緩刑容易遭到社會的質疑。

  (三)重主刑說理,附加刑完全不說理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主刑和附加刑都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都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因此無論是對犯罪分子科處主刑或是附加刑,判決書中都應予以說明。但現行的刑事判決書往往只對主刑說理,而對於常見的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則幾乎不說理。例如在盜竊案件中,對被告人並處罰金,但形式判決書並未就為何對被告人並處罰金以及如何確定罰金的具體數額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在可以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的案件中,法官為何選擇並處罰金或選擇沒收財產,刑事判決書中也找不到相關的理由。

  (四)說理方式格式化,缺乏個性特徵

  量刑情節是量刑的事實基礎。刑事案件五花八門,由於被告人犯罪情節、犯罪動機、犯罪目的、人格特徵等情況的不同,導致即使案件性質相同,法官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也應當區別對待。但在現行的判決書中,法官的說理往往使用相同的文字,例如「情節特別嚴重」、「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意」,存在自首情節時,常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等程序化語言表述。在控方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見時,法官也往往以一句「對於辯護人……的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予以說明,敷衍了事。由於量刑結論的得出並未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加以論證,導致法官在製作判決書時採用格式化語言對量刑部分進行說理,致使判決理由高度雷同。

  三、刑事判決書量刑說理質量不高的原因

  (一)量刑程序規範不完善

  首先,量刑實體法律規範過於主觀,難以把握。我國量刑法律規範中,多以被告人主觀惡性作為宣告和執行刑罰的依據。無論是法定量刑情節中的累犯、自首、立功、主從犯的認定,還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中認罪態度、悔罪表現、賠償被害人損失等,幾乎都是從被告人主觀惡性為基礎來設計的。而主觀惡性過於抽象,難以進行量化。因此法官只能依靠自己的直覺和經驗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進行評判。

  其次,對於某些刑罰的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得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我國的刑法分則中對罰金刑的規定,多數罪名採用的是無限額罰金制,即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而有些罪名則採用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例如刑法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還有比例罰金制、倍數罰金制等等。雖然刑法條文確定了判處罰金數額的一定標準,但這些規定都有一定的幅度和彈性,這就使審判實踐對罰金數額的判處具有較大的難度。

  最後,我國一直未建立起獨立的量刑程序。由於量刑調查制度只在少數法院試行,因此大多數法院的法官很難掌握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狀況、社交網路等信息,即使檢察機關在庭審時發表量刑建議,辯方也只能提出一些關於自首、立功、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難以就被告人人格、如何適用、減少基準刑等方面展開有針對性的辯護。由於量刑信息的不全面,導致法官在刑事判決書中難以就量刑結論進行全面性、有針對性的說理。

  (二)大多數法官存在「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

  我國多數刑事法官往往存在「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思想。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往往重視犯罪的定性,會把主要精力放在罪名的適用上而忽視量刑問題,導致量刑無法精細化。在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法官主要是圍繞定罪而展開。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主要是針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進行辯論,法官幾乎很少引導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展開辯駁。此外,在製作判決書時,刑事法官往往也是重定罪,輕量刑。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樣本》樣式1明確規定裁判文書應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敘述對象」,但不可忽視的是,該規定同時要求應「兼敘影響定性處罰的各種情節」。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因此在刑事判決書中定罪與量刑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三)大陸法系法律傳統的影響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借鑒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因而極其重視成文法。在這種傳統的背景下,我國的刑事判決書講究的是從概念、法條出發,結合事實,得出結論的三段論演繹推理模式,判決書文本注重格式化,判決書用語注重規範化,統一化。因此在我國的刑事判決書中難以體現個性化,說理方式呈現格式化。

  (四)司法行政化導致法官在量刑說理上「有心無力」

  審判獨立作為司法獨立的核心,要求法院獨立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干涉。但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體制在很大程度上還具有較濃的「行政化」色彩。黨委政府批示,上級政府指示等情況或多或少的存在,這嚴重影響了法官獨立判案的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官行使量刑說理的話語權。

  另外,由於司法與行政在一定條件下界限不明,導致法院工作及其繁重,這也使得法官在量刑說理上「有心無力」。在我國,法院的工作不僅有關司法,法官還需要承擔司法之外的一些社會任務,工作量很大。特別在某些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的辦案壓力很大。加上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著嚴格的規定,這就使法官在製作每一份判決書時不能花費較多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將很難要求法官對每一份刑事判決書的量刑結論予以詳細地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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