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拯救婚齡年輕人?

新婚姻法解釋對很多人來說是利好——有利於為剛走入社會的年輕人和他們的父母減壓新的婚姻法解釋出來以後,很多年輕人鼓掌稱快。因為新的解釋涉及了親子鑒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房產所有權、離休金等等方面,為以前很多沒有涉及到的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解釋。這樣一來,將來涉及到的很多問題將會有法可依。此外,這對於一些惴惴不安的家長來說也是一種利好,將來在子女家庭的問題上他們也減少了很多的壓力和擔心。婚後購房,誰買的就是誰的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如婚前買的房,則離婚時產權仍然屬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注意:前提是當初買房產就登記於他一個人名下),但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況下,房產所有權方要對另一方作出補償。在某些情況下,這至少意味著婚姻的其中一方不用擔心自己買的房子會變成別人用虛情假意的婚姻來謀求利益的工具。男方父母放心,積蓄不會「送」兒媳在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說法,生女孩是「招商銀行」,生男孩是「建設銀行」:按照傳統習慣,結婚時男方要做好很多準備,買房買車等等。這種傳統讓城市父母不堪重負,「不重生男重生女」,因為一旦生個兒子,就意味著要節衣縮食,為兒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現在的小夫妻都比較「想得開」,稍有不和就鬧離婚,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搞不好就被兒媳「分」走了。[詳細]大家都安心,婚前契約時代到來《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現在越來越追求保護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的財富這樣一個思路。補簽一個婚後協議是可以的,《婚姻法》里有明確的規定,個人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為共同財產。但是現實生活中,有財產的一方未必樂意。說到婚前協議,我基本上沒遇到過對房產或者存款孳息有婚前協議的案子。整體來說有婚前協議的人非常少,除非是再婚的,初婚的幾乎都沒有,以後簽協議的可能會多起來。[詳細]

為房結婚仍然難以根絕——法律中的一些死角仍然存在

針對新的司法解釋,有人出了這樣的主意:「給各位女性一個建議,結婚的時候要求男方把房產過戶或房產證上雙方共同署名。」其實,現很多人在婚前面臨的條件就是:婚前買房,見房結婚,不管誰出錢,房產證上必須署兩個人的名字。這樣,就等於跳過了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這一條件,繞過相關規定。有網友說:新婚姻法說不定會導致如果不把房子過戶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結婚。新解釋被指未重視農村現實有評論稱這種處理家庭糾紛的格式化思路,很大程度上卻是立足於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國城鄉家庭之間所存在的重大差別。農村當中「女隨男」的婚姻格局長期未變,嫁出去的女兒往往事實上喪失了娘家的財產繼承權,離婚時對夫家的財產權也難以主張。在這種背景下,司法解釋按照物權登記效力來確定不動產歸屬,卻未詳加區分,將離婚農村婦女推至更加孤立無援的權利困境。[詳細]部分人認為新解釋保護了強勢方不少女網友認為「婚姻法新解釋這為男人出軌掃清了最後的障礙」、「會造成離婚率上升」。網友「玲妹」說:我始終相信出軌的男人比騙財產的女人多,家庭裡面女人奉獻的比男人多。網友「寞 香」表述的更加現實與直接:「哪個沒房子的女人還敢生孩子啊?剛生了,男人出軌了,那不得抱著孩子睡大街啊!」這些說法認為,新的解釋保護了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詳細]

新婚姻法解釋是進步,但要更大幅度——以法律對婚姻行為作出約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依據新的司法解釋,如果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法院將不支持離婚訴訟中的賠償要求。雙方有過錯,法院不支持。但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只有在四種情況下,無過錯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除了這四種情況外,都不行。類似於一夜情這種完全未被納入。[詳細]在墮胎權方面,應該有細化說明「妻子可自行決定墮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釋里還有這樣一條。這一條本身對於女性權益是一種進步,表明女性有權力支配自己的身體、不會淪為生育的工具。但墮胎不是說說就算的小事。在實際執行中,如何避免「自行決定墮胎」成為要挾工具的案例發生?此外,作為與之相關配套的法律內容,我國對於墮胎方面的法律規定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希望婚姻回歸婚姻本身,而不是利益網友「迷路小曦」在微博上說,「被房子擠壓得變了形的婚戀觀,留下喘息機會:從今天起,不再為房子而結婚,讓我們重新回到只是為了愛的那份純真。」婚姻本身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物,在當下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下,許多婚姻過於物質化,而實際效果證明這樣未必就能讓夫妻感情更加穩固。想想現在的年輕人父母輩的婚姻,希望將來婚姻能夠回歸婚姻本身,而不是屈從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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