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轉發500次可定罪」可能被用作陷害工具
原標題:什麼是網路誹謗
兩高聯合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劃分網路言論的法律邊界
網上發帖、轉帖這個很多人都會做的事,到什麼程度就構成了犯罪?在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路謠言的同時,有網民開始擔心,動動滑鼠轉發一條微博,會不會就「犯罪」了?
9月9日,兩高聯合出台司法解釋,將治理網路謠言等違法犯罪的行動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同時也為網路世界拉起了明確的法律「高壓線」。
網路謠言止於法治,止於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但也必須看到,刑罰是「最後的手段」,動用刑罰定要慎重。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枉不縱,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表達。綜合新華社
本報記者周喜豐報道
「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經反覆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這個共10條的司法解釋,將於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路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網路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同時,對於「網路反腐」、「微博反腐」,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解析]
楊冪否認遭潛規則:
無中生有
9月9日,有媒體報道稱,某網站登出消息:「丁書苗曾組織多位女演員與時任鐵道部長的劉志軍發生性關係,而楊冪就是其中一個。」該網站聲稱新聞內容轉載自《新京報》,《新京報》隨後通過微博發出澄清聲明:報紙上刊發的文章中並無上述內容,將保留訴訟的權利。當日,楊冪工作室也發布律師聲明稱,網站消息純系「無中生有」的謠言,已對侵權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保留追究侵權者法律責任的權利。
對於新司法解釋是否適用該事件的問題,刑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紅認為,關於網路誹謗,之前沒有司法解釋,所以上述事情儘管發生在本次司法解釋出台之前,但如果涉嫌網路誹謗,也是可以根據本次司法解釋進行處理的。
[專家觀點]
如果不能認定「明知」
就不能認定構成誹謗罪
瀟湘晨報: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於誹謗罪的認定有哪些作用?
張永紅(刑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次司法解釋的主要作用在於明確,即對於那些可以作為誹謗罪處理的網路造謠傳謠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定,為打擊網路誹謗行為提供相對明確和具體的標準。
瀟湘晨報: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明知」的前提,那何謂「明知」,如何界定?
張永紅:刑法上的明知包括兩種:一是確知,即確切地知道;二是推知,即推定知道。作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明知」應該通過客觀事實予以認定,即使行為人供稱其知道事實是捏造的,如果沒有相應的客觀事實予以證實,是不能認定「明知」成立的。因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屬於孤證,不能達到「證據充分」的程度。實踐中,「明知」的認定具有一定難度,如果不能認定行為人明知,就不能認定其構成誹謗罪。這就可以把構成犯罪的惡意傳謠行為和普通網民的一般轉帖行為劃清界限,從而避免不當擴大誹謗罪的打擊範圍。
瀟湘晨報:互聯網有其特殊的信息傳播方式即轉發,對於後續傳謠者是否有必要一律加以刑事處罰?
張永紅:在反覆轉發的情形中,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果對於後續轉發者也定罪的話,會導致打擊範圍過寬,打擊人數太多。刑法以最嚴厲的制裁——刑罰作為手段,所以要保持其謙抑性,所謂的謙抑,基本含義是壓縮,意指刑法的打擊範圍要儘可能收縮而不是擴張,所以只打擊首次傳謠者會減少刑事打擊的人員數量,符合刑法謙抑性的精神追求。但應予指出的是,司法解釋並沒有將打擊的對象限於首次傳謠者,也就是說,後續的傳謠者也可以被認定為誹謗罪。
這可能是因為:儘管首次傳謠者是謠言之源,一般而言危害較大,但也不能排除,在有的情況下,首次傳謠者對於謠言的廣泛散播並沒有起到很大作用,反而是後續傳謠者的行為導致了謠言的廣泛散播,此時,後續傳謠者的行為危害可能更大,不予以刑事打擊就是不妥當的。當然,作為司法機關,一般還是應該將打擊的重點放在首次傳謠者,只有在後續傳謠者確實對謠言散播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情況下,才考慮追究後續傳謠者的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如果轉發500次可定罪,是否會被用作報復、陷害的工具?比如,有人會有意地去轉發別人的帖子,以達到500次的標準?
張永紅: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一是要追究出於報復陷害動機而轉帖者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二是可以考慮危害結果是由於報復陷害者惡意導致,從而免除或者減輕首發者的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如何區分網路監督與誹謗?如何保障公民表達權、監督權?
張永紅:儘管構成犯罪的網路誹謗行為才會受到刑事處理,正常的網路監督權利應予保障,但對於普通網民來說,要準確地區分二者存在一定難度。區分正常的網路監督和網路誹謗,關鍵是要弄清網路誹謗的構成條件。作為司法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在打擊網路誹謗的同時,應該確保公民網路監督權的實現,這就要做到嚴格把握網路誹謗的成立條件,不能將那些不符合條件的行為當做犯罪予以打擊;在無法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時,應該堅持「事實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認定為犯罪。
瀟湘晨報:網路大V因為關注的人多,影響力大,其發言或轉發的帖子,轉發量很容易達到500次,那是否會增加「誹謗罪」風險?
張永紅:本次司法解釋規定了點擊、瀏覽以及轉帖的數量是「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所以對於網路大V們來說,如果存在造謠傳謠行為,很容易滿足定罪的標準,這就要求網路大V們更加慎重地對待自己發表網路言論的行為。當然,對於網路大V以外的其他人,只要其造謠傳謠的行為達到了定罪的標準,也是要被追究刑責的。
什麼是尋釁滋事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信息網路有公共屬性,網路空間屬公共空間
8月底,「秦火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北京警方刑拘後,關於網路造謠者是否能夠以該罪名定罪,引發熱烈討論。其中網路空間是否符合《刑法》中構成尋釁滋事罪要件之一的「公共場所,」成為爭議的焦點。
9月9日,兩高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司法解釋中並未明文規定網路空間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
司法解釋表明,尋釁滋事罪用於規制網路空間上的行為,已經有法可依,但公眾的爭議並未結束。綜合新華社電
記者袁名清北京報道
司法解釋原文
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節)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原文解讀]
最新司法解釋為公民在網路世界設置行為底線
網路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網路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路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路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對「公共場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會變化的解釋是可以接受的,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路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
「『公共場所』是公眾聚會、出入、交流的場所,既包括現實世界真實存在的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等場所,也包括互聯網上開放性的電子信息交流『場所』。」曲新久說。
曲新久指出,儘管在信息網路公共空間「起鬨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路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的要求。解釋將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等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兼顧了保障人權與保護社會。
新華社9月9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傳播效果越強,信息發布責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釋對網路誹謗等犯罪的行為手段、危害後果進行界定,同時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作出區分,提出明確的量化標準。據此,不僅能為當前認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又為公民在網路世界設置了行為底線。據新華社
[專家觀點]
治謠最關鍵的舉措
是信息流動,疏導
瀟湘晨報:最高法新聞發言人說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這一發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徐昕(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顯然不具有法律效用,法律是嚴肅的,是必須通過特有的法定形式制定及其人大通過的。而且司法解釋也不能太離譜。
瀟湘晨報:辱罵他人,即以尋釁滋事論處。如果明星之間的粉絲互相謾罵,「情節惡劣」,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中的尋釁滋事罪?
徐昕: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還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才構成本罪。
瀟湘晨報:情節惡劣、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如何界定?
徐昕:情節惡劣、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都是模糊性表達,需執法者和司法者依各種情況綜合權衡,這使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可能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標準。
瀟湘晨報:明知屬於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路上散布,如何定義明知?
徐昕:對「明知」的認定,一般根據常人的認識水平,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明知屬於虛假信息」即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屬於虛假信息」。對「明知」認定的不確定性,可能會造成執法中的「有罪推定」。
瀟湘晨報:你認為治謠最關鍵的是什麼?
徐昕:治謠最關鍵的舉措是信息流動,疏導。謠言應當打擊,但必須依法打擊,不能擴大化。記者袁名清
[釋疑]
「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對造謠者一般會被追究哪些層次的法律責任?
答:打擊網路謠言,對謠言製造者追責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共14個罪名,不同類型的網路謠言行為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比如,製造網路政治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的,應認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罪。在互聯網上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將被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問:為什麼造網路謠言會被追究尋釁滋事罪?
答:信息網路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信息網路作為獲取信息、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信息網路具有「工具屬性」。同時,信息網路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台,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解釋》第五條結合信息網路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信息網路作為「工具」,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
綜合《北京日報》、新華社
[案例分析]
最近涉嫌
尋釁滋事罪的案例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秦火火」等人以造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拘。司法解釋出台之後,我們回過頭來,以最新的司法解釋來分析這些案例,其是否適用尋釁滋事罪?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尋釁滋事罪?
案例一
8月底,北京警方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根據群眾舉報,查處一個在互聯網蓄意製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網路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瑪公司」),抓獲秦志暉、楊秀宇及公司其他4名成員。警方稱,為提高網路知名度和影響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秦、楊等人先後策劃、製造了一系列網路熱點事件,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路名人。如「7·23」動車事故發生後,故意編造、散布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2個小時就被轉發上萬次;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等「造謠行為」。 據新華社
解讀 警方初步認為,「秦火火」在網上的造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個公認的「口袋罪」。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為多個罪名,其中一個就是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主要針對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合無故挑釁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有很多學者認為,尋釁滋事罪,依然是個「口袋罪」,很多行為都可以被「裝進去」。
當尋釁滋事罪被用在網路上,一些爭議隨之而來:網路是不是公共場所,在網上造謠,算不算尋釁滋事。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鄧世運認為,互聯網是由真實的人構成,是現實社會在網路上的延伸,但是在人們的觀念中只是一個信息平台,將互聯網解釋為公共場所,明顯超出了「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說,按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秦火火」等人被追訴的言論發表行為大都違法,但均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只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和罰款。疑似被侵權或惡意中傷者可自行提起名譽侵權之訴或誹謗罪自訴。
公開報道顯示,「秦火火」被抓的時候,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就表示,網路空間也是公共場所,現實社會的法律在網路上依然適用。9月9日的司法解釋似乎也呼應了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的這一觀點。綜合《新京報》
案例二
8月25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對外證實,《新快報》記者劉虎因涉嫌製造傳播謠言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此前,劉虎曾在新浪微博實名舉報國家工商總局一名副局長,其代理律師表示,目前尚不清楚警方所認定的劉虎製造傳播謠言是否與此事有關。
7月29日,《新快報》記者劉虎在其新浪的實名微博中舉報國家工商總局一名副局長,稱其在地方任職期間在處理國企改制事宜上涉嫌嚴重瀆職,致數千萬元國資被侵佔,涉事企業職工舉報多年無果。當天下午,國家工商總局曾向媒體回應稱獲悉此事,已將網上的舉報情況向領導報告。據《北京晨報》
解讀 徐昕認為: 我們都痛恨謠言,我也曾因劉虎地震期間發布虛假照片而取消對他的關注。但劉虎實名舉報,即使不實,至多只能算是誣告,被舉報人可以起訴民事侵權,或者提起刑事自訴。當然,網路謠言也有可能涉及刑法規定的故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或許亦可適用;微博也有禁言、銷號等懲罰手段。
記者袁名清
什麼是非法經營
違反國家規定,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在多起網路造謠傳謠事件中,都有網路水軍的影子。他們收錢後,幫助轉發、頂帖。網路推手「立二拆四」向北京警方交代,他曾幫助客戶刪除帖文。此前,對「網路水軍」的炒作、刪帖,刑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多是以涉及敲詐勒索罪處理。
9月9日兩高聯合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經營活動的範圍必須經過國家批准和許可,國家不會許可某個企業從事「刪帖」和「水軍」業務。不過專家也提醒,不能打擊面過寬。
綜合新華社
本報記者趙穎慧報道
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網路水軍」由網路公關公司僱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僱人員在「網路推手」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聯網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
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認為,根據該規定,當前比較突出的「網路水軍」、網路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定罪處罰。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在我國並非完全處在空白狀態。由此可以看出,「網路水軍」、網路公關公司的行為就可能對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造成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路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路用戶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動,這屬於信息網路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孫軍工說,「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路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路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
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針對在網路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規定。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藉助信息網路,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路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此外,《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評論分析
懲處網路敲詐,也應「拔出蘿蔔帶出泥」
不法分子的敲詐勒索手段並不高明,多是通過自建網站、偽造證件,再輔以拉大旗作虎皮式的虛構「顯赫身份」,最終迫使被敲詐對象就範。
虛構身份的網路敲詐何以頻頻得逞?除了不法分子炮製「顯赫身份」虛張聲勢所帶來的「威懾力」之外,一些被敲詐單位「破財消災」的心態,也使得不法分子更加肆無忌憚。120餘起案件,竟無一被敲詐單位選擇報警,這樣的沉默,令人詫異,也值得反思。
網路敲詐,竟演變成「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式的私下勾兌,被敲詐單位交錢息事寧人背後的行為邏輯尤應警覺。誠然,部分單位負責人擔心單位的形象與聲譽受損,心情或可理解,但其選擇,也助長了不法分子敲詐的囂張氣焰。
懲處網路敲詐行為,也應「拔出蘿蔔帶出泥」。假記者是否發現了真問題?相應的調查與核實必不可少。在被敲詐的單位中,或許不乏部分本無問題但在不堪其擾中選擇妥協的單位,亦有不少確屬「問題單位」「問題企業」,對暴露的問題進行核查,有問題要糾正,有違法必追究,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嚴懲不法分子,有助於打擊網路敲詐行為的囂張氣焰;追責「問題單位」,則有利於弘揚守法經營、依法行政的社會風氣。只有事後懲處與事前防控雙管齊下,方能從根本上剷除網路敲詐行為滋生的土壤。據新華社
敲詐勒索案件
「今日焦點網」
等11個網站被查
據新華社電公安部9月7日通報,在公安部統一部署下,江蘇警方近日在徐州成功偵破一起自建網站冒充記者敲詐勒索系列案件,打掉4個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查破涉及7個省27個市縣的網路敲詐勒索案件120餘起,涉案金額300餘萬元。個別不法分子私自建立、用來實施敲詐勒索的「今日焦點網」等11個網站被依法查處。
經初步審查,這4個團伙有時單獨作案,分別形成了爆料人爆料或網上搜尋負面新聞、槍手加工材料、網路推手炒作、網站管理者發帖刪帖、幕後策劃者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鏈條。4個團伙均是利用自建或租用的網站,假冒記者身份,先在網站發帖或將擬發的帖文傳真給被敲詐對象,以要求核稿為名施加壓力,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得手後,再進行刪帖或承諾不予「報道」,有的還會在其網站進行所謂正面宣傳。為掩人耳目,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勒索錢財時還以所謂「贊助費」「廣告費」等形式給受害方開具票據。
在公安機關最新破獲的涉及全國7省27市縣的系列網路敲詐案中,「內鬼」爆料成了犯罪鏈條的關鍵一環。地方宣傳幹部與「假記者」內外勾結,敲詐勒索並屢屢得手。對此,專家表示,「內鬼」提供信息來源並非法獲利,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敲詐,卻成為整個犯罪事實的有機組成部分,構成共同犯罪。
[專家觀點]
司法解釋
制定過程要嚴謹
瀟湘晨報:請簡單介紹一下非法經營罪的前世今生。
劉明(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增設了非法經營罪。那時投機倒把罪是個口袋罪,法律最需要的是明確和嚴謹,因此從1997年開始將其細化,演化出非法經營罪。其實這也是公權力逐漸收縮,給公眾更多自由的開始。
瀟湘晨報:非法經營罪是我國刑法修訂後變動較多的罪名,請介紹一下過程。
劉明:非法經營罪是個不斷擴充的過程,從1998年開始,先後增加了十幾個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將諸多新類型的行為擴充進非法經營罪。比如非法買賣外匯、非法經營電信業務等。各種類型的行為,無論是經營資格違法還是內容或者手段違法,都可能被納入非法經營罪中。
瀟湘晨報:您如何看待非法經營罪的彈性條款?
劉明:非法經營罪因為它存在不確切的定義和眾多條款彈性太大,比如在其定義中有一句話,「違反國家規定,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另外,這裡的「其他……」是開放的構成要件,而這種彈性條款,必須經法律解釋才能適用。而如果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不嚴謹,就可能會破壞法律的穩定性。
瀟湘晨報:對此,您有什麼看法或者建議?
劉明: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自己對法律法規進行定義和解釋就具有了准立法的效力,對審判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一方面,立法程序複雜;而司法解釋出台過程並無明確規定,這給予了相關機構自由和空間。
我認為在對《刑法》內相關法律法規作司法解釋時,有必要向公眾徵詢意見,因為《刑法》是對公眾影響最大的一部法律,關乎大家的切身利益。我們應該始終清楚立法權力屬於立法機關。
瀟湘晨報:如果一個身在國外的人或外國國籍的人,在微博中發布了觸及新司法解釋的言論,是否會被追責?
張永紅(刑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這是一個刑法效力的問題,在空間效力問題上,我國刑法兼采屬人原則、屬地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原則,對於身在國外的人或者外國人實施的危害我國或者我國公民的行為,儘管其人不在我國領域內,但可以根據屬人原則、保護原則進行管轄,對他們適用我國刑法進行刑事追究。
記者趙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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