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懷孕4月才知男友已婚 男子被判賠5萬安胎費

  東南網2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春秋 遠行/文 陶小莫/圖)她懷孕之後,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上了「小三」。

  為此,男友向她寫下《保證書》,承諾給她5萬元「養胎費」。但是,承諾之後,男友卻遲遲不肯兌現;無奈之下,她只好將男友告上法庭。

  「小三」狀告男友索賠,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起極具爭議的案件。

  隱婚 懷孕4個月才知男友已婚

  據林小姐說,她和劉先生是通過朋友介紹相識相戀的。前年年底,兩人開始同居,住在湖裡區一小區內。

  2013年1月29日,林小姐感覺身體不適,到廈門市婦幼保健院檢查後,才知道自己懷孕了。在得知喜訊之後,林小姐與男友商量,希望儘快辦理結婚登記事宜。但是,男友劉先生卻以各種理由不斷推諉。

  2013年4月,劉先生終於向林小姐坦白說:「我已經結婚了,我其實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時,林小姐已經懷孕四個月,這一消息對她來說無疑就是晴天霹靂。林小姐說,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後,心裡十分痛苦、難過,但卻很無奈。

  由於已經懷孕四個月,她已經過了做流產手術的最佳時期,何況,此時胎兒已經成形,林小姐初為人母,更是割捨不下自己的親骨肉。

  焦點 索賠安胎費該不該支持?

  面對男友的苦苦哀求,當時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為此,劉先生承諾給林小姐5萬元。

  2013年4月30日,劉先生還特意向林小姐寫下了一份書面《保證書》,承諾說:「因本人劉某某隱瞞真實婚姻導致林某某懷孕四個月,今天答應林某某給伍萬元人民幣,讓她先養胎待產,故立此保證書,保證將在2013年6月30日前將伍萬元人民幣打入林某某銀行賬號。」

  但是,劉先生言而無信,遲遲不給錢,一直拖到去年年底還沒有兌現。無奈之下,近日林小姐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男友兌現承諾的5萬元「安胎費」。

  在法庭上,林小姐說,她與劉先生同居至去年4月初,之後便沒有繼續生活在一起。雙方分開後,林小姐一直在家待產,她打算把孩子生下來。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劉先生支付50000元給林小姐。

  法官說法不違背世道人心 應該給

  法官說,被告劉某作為有配偶者再與原告同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但是,在本案中,劉某承諾的安胎費是一種設定個人未來債務的行為,並非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原、被告雙方已不再繼續同居,被告承諾的費用是安胎待產的費用,不是為了不道德關係的開始或繼續,也非對同居關係的對價和酬勞。

  另外,從常理角度,原告養胎待產也必然產生相應的費用,被告作為造成原告懷孕的男方,支付有關費用,並不違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風俗。因此,被告劉某向原告林某書面保證支付養胎待產的費用5萬元,應認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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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贈「小三」百萬 原配追回80萬元

  近日,在廣東東莞開廠的台北老漢廖某被原配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廖某未經原配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李小姐,總額高達100餘萬元。和廖某一起成為被告的還有「小三」李小姐。原配訴請法院要求李小姐返還贈與款項。東莞市第三法院經過審理,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判令李小姐返還廖某原配8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廖某在未經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李小姐。被告廖某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權益,依法判無效。因此,原配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贈人李小姐返還有證據的受贈款項。專家說法兩個「小三」討錢為何結果不一?

  同樣是「小三」找男友要錢,為何海滄區案件的判決結果與廣東的上述案件的相差懸殊呢?

  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海滄案例中被告劉某所出具的保證書可看作其對外的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共同債務無關。

  黃健雄教授認為,該保證書作為一種債務承諾,不是贈與,所以不同於廣東的判例;該保證書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債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作為賠償他人損失或者單獨承諾,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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