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拒絕生育怎麼處理
06-05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雙方彼此承擔生育的義務,一方拒絕生育的,應准予解除婚姻關係。
基本案情:
原、被告結婚後,因被告非常在意自己的體形和容貌,即與原告商議婚後先不生孩子,原告在應允妻子的同時表明,如果避孕失敗懷孕了就生下來,不要去做人工流產,被告未置可否。結婚兩年後,原告在父母及同事親友等輿論的壓力下,決定要個孩子,但被告仍不同意,原告遂對避孕措施做了手腳。被告懷孕後,在瞞著原告的情況下做了人工流產。
爭議要點:
原告能否以被告剝奪其生育權為由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裁判理由:
《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所謂生育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雙方有生育孩子與不生育孩子的權利以及與生育孩子相關的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生育權,原、被告之間彼此應承擔生育的義務,但由於生育和女方即被告的人身密切相關,故任何人均不能也無法強制其生育。因此,在雙方當事人經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應准予離婚。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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