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敗訴者沒有「討價還價」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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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消息,香港特區保安局副局長黃偉綸昨日強調,港府遣返「居港權案」敗訴人士的立場很清楚,此事絕對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他強調,除了目前在終審法院和上訴庭有訴訟在身的內地人之外,其餘的敗訴者都必須立即返回內地。如果他們不願自己離開,就一定會被港府遣返。港府會以「理性、剋制」的態度,分批遣返這些人。 黃偉綸還批評香港部分民間團體人士「非常不負責任」,這些人「誤導」敗訴的內地人,給予他們「不合理期望」。 黃偉綸透露,至今共有5000多名內地人領取了「識別信」,其中有超過4700人已經返回內地。 居港三個月寬限期滿香港各界多作正面評述 中新社四月一日消息,至今日凌晨零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給予爭取居港權人士的三個月寬限期已滿,儘管仍有少部分居港權敗訴人士繼續抗議,但據香港入境處公布,到昨日為止,已有四千八百多人向入境處領取識別函件,並有超過三千七百人已返回內地。 香港各報今天均對居港寬限期滿一事進行了報道,並多作出正面、客觀的評述。 《大公報》發表社評說:「按照終院裁決,以及特區政府給予的到昨日為止的『寬免追究期』,敗訴者今日凌晨零時後再在港逗留即屬違法,執法人員可隨時予以拘捕及將之遣返。」社評指出:「至今日凌晨為止,估計大約尚有一千名敗訴者還未離港,在此奉勸這些敗訴人士切勿再以法治為兒戲,更不要再存有不切實際的幻想。」這篇社評同時指出:「家庭團聚是人權、是權利,但人權和權利也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來實行」文章並引述入境處長李少光的話說「如果一句『家庭團聚』就可以自由入境、居留,那天下早已大亂了。」 《文匯報》引述多位香港市民的意見表示,港人不認同居權者違法抗爭,即使爭取家庭團聚,也應返回內地,依法申請。據該報報道,香港大律師公會亦表示,爭取居港權人士再沒有任何法律理據去申訴。正如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所說:「因為終審法院『一一0』的判決,基本上已經涵蓋了該幾千名爭取居港權人士的每一項個別的個案。」梁家傑還表示,爭取居港權人士應儘快根據裁決返回內地。 《星島日報》、《東方日報》、《明報》等也都進行了客觀報道。《星島日報》等並特別指出,港府暫不會對仍滯留香港的居港權敗訴人士進行搜捕式遣返。不過,入境處發言人昨日表示:對於沒有在期限內領取識別信的居港權敗訴人士,入境處會依法將他們遣返內地。 據香港媒體報道,內地公安部門已與香港特區政府相關部門達成共識,雙方決心尊重法律,依法辦事,全力合作,妥善處理逾期居港人士事件,並確保這些人士的安全。 居港權案大事回放 中新網4月1日消息:居港權敗訴者離開香港的寬限期昨日屆滿,香港政府從今天起將他們分批遣返回內地。 以下是引起各方密切關注的居港權事件過程中的大事記錄——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 1997年7月3日﹕數百名回歸之前非法入境的無證兒童到香港入境處「自首」申請居港權﹐獲發「行街紙」。 1997年7月10日﹕香港特區政府引入「居留權證明書」制度﹐規定內地人士必須於內地申請居港權。數千名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申請司法複核。 1997年8月11日﹕法援署選出四個無證兒童代表個案﹐包括吳嘉玲﹑吳丹丹﹑張麗華﹑徐權能及楊妮妮,向法院申請居港權。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庭於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處處長一案中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即使出生時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亦可按《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獲居留權。 1999年5月18日﹕香港政府估計有關裁決可能導致167萬人享有居留權﹐香港無法承受﹐宣布尋求人大釋法。而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大部分委員認為﹐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解釋﹐與當初的立法原意不符。 1999年6月26日﹕人大對《基本法》兩條居港權條文作出解釋﹐規定只有出生時父或母已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而居權證亦須在內地申辦。 1999年6月27日﹕香港特區政府頒布寬免政策﹐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赴港而又曾向香港入境處申報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可享居港權。 1999年12月3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劉港榕等17人的居留權上訴﹐確立人大釋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2000年1月14日﹕法援署向聲稱受惠於終審法院吳嘉玲一案裁決而上訴的5000人提供法律援助。 2000年6月30日﹕香港高院以他們未在政府寬免政策限期內向入境處提出合法申請、使當局沒有有關紀錄為理由﹐駁回5000人的上訴申請。 2000年8月2日﹕30名爭取居港權人士到香港入境處要求取得居港權﹐部分過激人士有預謀地採取縱火行動﹐釀成兩死數十傷的慘劇。 2001年7月20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庄豐源案」及領養子女「談雅然案」作出判決﹐在港出生但父母均為內地居民的男童庄豐源獲居港權﹐而港人內地領養子女談雅然未能享有居港權﹐其後入境處運用酌情權批准其居港。 2002年1月10日﹕香港終審法院就5000名港人內地子女居留權上訴案作出判決﹐以「合理期望」為理由裁定20多個案例中﹐涉及1000人的4種案例「上訴得直」。 2002年1月11日﹕中國公安部向非法留港不歸的爭取居港權敗訴人士﹐設定於3月31日前自願返回內地便不追究的寬免限期。香港入境處亦向自願回內地的敗訴人士發出識別信。 2002年2月4日﹕逾3000名爭取居港權的人士向上訴庭申請司法複核﹐企圖推翻香港入境處發出的遺返離境令﹐但其中只有約100人符合條件可申請入境處重新考慮其個案。 同日﹐入境處縱火案首被告施君龍因謀殺罪成立﹐被判終身監禁。其餘6名被告因誤殺罪成﹐分別被判12至13年。 2002年2月26日﹕約500名居港權敗訴人士由入境處大樓遊行至政府總部。其間﹐在中環長江中心對面的繁忙馬路中突然坐下﹐嚴重影響中環及金鐘一帶的交通。 2002年3月17日﹕200人在中環遮打花園靜坐﹐展開為期兩星期的抗議行動﹐當中有60人參與絕食。 2002年3月22日﹕上訴庭駁回212個無律師代表的爭取居港權人士的上訴個案﹐但建議香港入境處基於人道立場﹐對其中兩宗 案作酌情考慮。 2002年3月25日﹕香港終院就43個爭取居港權人士作出處理﹐其中3人可獲居港權﹐1人待定。該43宗個案是1月10日「終極裁決」的5100多人中的特殊情況個案。其餘仍有1100宗個案將於4月8日處理。 2002年3月31日﹕香港入境處先後共發出4829封識別信﹐當中有3728人已返回內地。 中國網綜合消息20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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