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民法解釋學的範式,形成共識?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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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編輯:劉小鈴

責任編輯:李欣南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導語:某種理論欲成為範式,須獨佔重要地位。民法解釋範式是形成共識的基礎。建構民法解釋學的範式將使民法解釋與民法解釋學成為「科學共同體」的內容,從而形成堅實的共識,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司法適用。立法者對民法解釋在立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司法者對民法解釋方法的運用,以及學者對民法解釋學範疇的共識,是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關鍵因素,也是中國民法學建構的必要條件。那麼,如何實現民法解釋學的範式,形成共識?

某種理論欲成為範式,須獨佔重要地位。民法解釋範式是形成共識的基礎。建構民法解釋學的範式將使民法解釋與民法解釋學成為「科學共同體」的內容,從而形成堅實的共識,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司法適用。那麼,如何實現民法解釋學的範式,形成共識?對此問題,許中緣教授在其《論民法解釋學的範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一文中,分別從民法解釋如何實現立法者、司法者、學者的共識角度,進行剖析和解答。

首先,民法解釋如何實現立法者的共識。在民事立法基本完成(民法典頒布)後,民法解釋成為了彌補法律規定的欠缺或者不完善之處的主要途徑。民法解釋能否很好地實現立法者的共識,依賴於立法本身。第一,需要體系化、高水平的立法。體系化的立法,清晰準確的法律概念,科學合理的民法規則,有利於限制法官任意解釋法律和濫用裁量權的空間,有利於使利益衡量的價值判斷方法客觀化為簡單的解釋規則。第二,保證立法資料的完整性。立法資料是民法解釋的重要基礎,完整的立法資料,有利於減少法律解釋負擔,提高法律解釋準確性。而立法資料欠缺,立法解釋將成為司法者解釋的恣意,也可能成為司法者「暴政」的工具。

其次,民法解釋如何形成司法者的共識。司法中,法官、律師、當事人形成共識的過程,易受不同解釋方法和「前見」的影響,因而需要可操控的、標準化的解釋方法,來促成形成法律事實與規範的「共識」。第一,確立法律規範的文義,要求文義解釋優先使用,其他解釋方法也以解釋法律規範文義為目的。第二,價值判斷的客觀化與具體化。不確定概念與一般條款的適用要結合文義解釋的一般規則,在具體化過程中進行類型化。法律漏洞填補方法,不能逃避法律規則,且首先適用類推,然後進行目的性限縮與目的性擴張,再進行習慣法、比較法等漏洞填補方法,之後才能運用法律原則的方法。第三,民法解釋方法和結果的可證立性,即可取向性或可接受性,且證立的標準為法律規範,要求以依據法律規範進行充分證立。

最後,民法解釋如何形成學者的共識。這要求構建民法解釋學體系。第一,明確民法解釋學學科性質。民法解釋學的學科性質就是在對法律文本的研究基礎上,為裁判者提供法律解釋的路徑與方法,從而規範法官的法律解釋行為,實現法的安定性與妥當性平衡。第二,構建動態(行為與過程)、靜態(解釋制度)和技術三者一體化的民法解釋學體系。第三,確立實現法律的安全性及司法一致性的民法解釋學目標。第四,構建統一的民法解釋方法體系。民法解釋方法體系應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一般條款與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法律漏洞的填補以及在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中對方法的證立。

立法者對民法解釋在立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司法者對民法解釋方法的運用,以及學者對民法解釋學範疇的共識,是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關鍵因素,也是中國民法學建構的必要條件。概言之,實現民法解釋學的範式,形成共識,還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民法立法、民法解釋運用與討論中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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