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知識點(刑訴):刑事證據的分類

刑事證據的分類,是指根據證據本身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在學理上對證據所作的不同歸類。

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按照證據最終在法庭上的表現形式或者載體不同,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最終在法庭上以陳述人的口頭、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叫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言詞證據的共同特點是:生動、形象、內容豐富、涵蓋面大、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但其真實性受到提供證據的人自身道德素質、外界影響力以及感知能力、判斷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影響,對其審查判斷比較複雜。鑒定意見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某個專門性問題所表達的個人意見,是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意見作口頭解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所以,它屬於言詞證據。最終在法庭上以實物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實物證據客觀性、直觀性較強。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屬於實物證據是因為,我國證據學理論一貫認為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

二、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根據證據的來源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直接來源於案件本身並且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實物證據要成為原始證據必須為原物。言詞證據要成為原始證據必須至少表現為4個親自中的一個親自:(1)親身所為;(2)親身感受;(3)親眼目睹犯罪的過程;(4)親耳所聞犯罪時的各種聲響。經過複製或者轉述原始證據而派生出來的證據是傳來證據,即通常所說的來源於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即指複製、臨摹、道聽途說(轉述)等。

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根據單獨一個證據對刑事案件主要事實的說明(指明)作用來劃分的。單獨一個證據能夠說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的是直接證據,單獨一個證據不能說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的是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1)犯罪事實是否發生;(2)犯罪嫌疑人是誰。因此,直接證據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的內容必須具備可以同時說明「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大要素,只能說明其中之一的不是直接證據,而是間接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則只要否定其中的一個要素,就是直接證據。

四、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和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之間的關係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按照證據的來源對證據進行劃分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根據單獨一個證據對刑事案件主要事實的說明(指明)作用來劃分的。因而,無論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只要能夠獨立地說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直接證據;只要不能獨立地說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間接證據。所以,原始證據有可能是間接證據,傳來證據也有可能是直接證據。

【例】公安機關在偵查李四被害一案時,張某對偵查人員說:「我聽我哥哥張二說,他自己親眼看到王五拿著刀子砍死了李四。」

【解答】張某的證言從證據的分類來說,既是傳來證據,又是直接證據。

【例】從兇殺現場收集到一把刀子。

【解答】這把刀子既是原始證據又是間接證據。

五、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根據證據內容和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起著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證明作用的證據,是有罪證據。有罪證據包括:證明犯罪存在,證明犯罪重,證明犯罪輕。

起著證明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作用的證據是無罪證據。無罪證據包括:證明犯罪不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證明危害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輕微傷)。

劃分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一個最簡單的方法是:如果有這個證據比沒有這個證據更加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則這個證據就是有罪證據;如果有這個證據比沒有這個證據更加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則這個證據就是無罪證據。這裡要注意的是,把起著證明罪輕作用的有罪證據和起著證明危害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無罪證據區別開來。

【例】在一起盜竊案的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張軍訊問犯罪嫌疑人小王:「小王,你2014年3月8號晚上潛入鳳凰小區盜竊失主老朱家1萬元現金,是嗎?」犯罪嫌疑人小王答道:「2014年3月8號晚上,我確實潛入鳳凰小區那家偷錢了,但是我沒有偷到1萬元現金,只偷到5000元現金。」

【解答】犯罪嫌疑人小王的上述供述屬於有罪證據,因為有這個供述比沒有這個供述更加能夠證明小王有罪,只不過是罪輕而已。

【例】在一起盜竊案的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李軍訊問犯罪嫌疑人小孫:「小孫,2013年5月18號,你在人民廣場偷了劉某某4000元現金,是嗎?」犯罪嫌疑人小孫答道:「2013年5月18號,我確實在人民廣場偷了一個人的錢,但是我沒有偷到4000元,只偷到250元現金,並且不屬於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所規定的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多次盜竊。」

【解答】犯罪嫌疑人小孫的上述供述屬於無罪證據,因為有這個供述比沒有這個供述更加能夠證明小王的危害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數額較大)。

六、證據的分類和證據的真假之間的關係

證據的分類和證據的真假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在邏輯上,總是先對證據進行種類和理論分類劃分,然後再根據各種證據的不同特點對證據的真假及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摘自:《中法網課堂筆記-刑事訴訟法》 作者:謝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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