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為什麼重要?
本文看點
1.案件一旦發生,原始的真相便永遠成為秘密,除了上帝,沒人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
2.法庭用來定案的,只不過是由證據和證據規則重新建構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可能與真相一致,也可能與真相不一致。
3.程序背後實際是對人性的無奈,正是對人性做了最壞的預期,因而,通過對程序的正當性的維護,來維護程序背後的實體權利。
程序正義為什麼重要?
策劃:先知書店
文:那蘭 丨編輯:千字君
1994年6月13日,美國洛杉磯富人區,一個早起遛狗的人,發現鄰家一對男女倒在血泊之中,均身中數刀而亡,他急忙撥打了911。警察迅速趕來,核對死者身份後發現,男的叫戈德曼,一個20多歲的帥小伙;女的叫妮科爾,是他的女朋友,比他大十歲。警察還發現這個妮科爾來頭不小,是當時美國著名的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
現在已經沒太多人知道辛普森,但在二十年前,他可是炙手可熱的大明星。辛普森出身黑人貧民區,身材高大,相貌英俊,既是橄欖球運動員,也是電影明星,出演過二十多部電影。再加上他為人風趣幽默,擅長在公眾面前表達,因此成為了美國家喻戶曉的人物。
前妻被人殘忍殺害,警察自然要詢問一下辛普森,他們派了一個小隊,去敲辛普森家的門,但沒人應。警察聯想到此前傳聞,辛普森與前妻離婚後仍有糾葛,起了疑心,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翻入辛普森家的院子調查。
這一查可不得了,警察在辛普森家裡發現了帶血的手套,後經化驗,手套上的血跡就是被害人的。
隨後,警察又在辛普森的福特轎車中發現被害人的血跡,在案發現場發現辛普森的血跡。警方立即對辛普森發出拘捕令。沒過幾天,6月17號,萬眾矚目之下,辛普森被逮捕。
案件到此,似乎鐵板釘釘,毫無懸念,然而,在經過一場曠日持久、長達474天的世紀大審判之後,陪審團卻認定辛普森無罪。當天上午,美國包括總統在內的1.5億人都停下工作注視著電視實況轉播。
辛普森案的結果讓支持辛普森的觀眾歡呼,也讓許多人驚詫不已,法律不是應該懲惡揚善嗎,為什麼居然讓罪犯逍遙法外?
辛普森花了1000萬美元僱傭辯護律師團被稱為夢之隊
質疑者有這樣的疑惑,似乎也有道理,因為在他們看來,辛普森作為罪犯,已經是顯而易見的事實,法庭審判罔顧事實,辜負了民眾的期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可是,辛普森的罪行果真那麼顯而易見嗎?
絕大多數人也許並未經歷過庭審,但至少都聽過「犯罪嫌疑人」。這個詞包含了現代最重要的法學理念。現代法學認為,任何人未經法庭審判,都不應該被認定為罪犯。而在進行法庭審判的過程中,任何可能認定當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實,都必須有證據支撐,並且,這些證據必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什麼是排除合理懷疑?我們來看看,辛普森案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幾個細節:
案件的一個重大疑點,是一位警察在辛普森被捕後,將取得的辛普森的血液樣本,帶在自己身上,而沒有立即送至檢驗中心。而巧的是,為辛普森抽取血液樣本的護士作證說,他抽取了7.9-8.1CC的血液,但檢方記錄卻只有6.5CC。這消失的大約1.5CC血液,恰好與警方在案發三個禮拜之後,再次搜查辛普森家時發現的一雙襪子上的血跡劑量相當。即便那位警察當時是無心之舉,也有了作偽證的嫌疑。
更致命的是,前文提到的那隻警察首次進入辛普森家時發現的血手套,也不能通過排除合理懷疑規則的考驗。警方將這隻手套當作辛普森殺人的鐵證,聲稱就是辛普森作案時所戴。然而,弔詭的是,當檢察官在庭審現場讓辛普森戴上這隻手套時,辛普森的大手卻怎麼也塞不進那隻手套。無奈的檢察官,只能以發現手套的警察的人品作擔保,但湊巧,這位警察的人品恰恰又有瑕疵。於是檢方的「鐵證」,反而成了讓辛普森脫罪的關鍵。
讓辛普森脫罪的手套
警察作偽證本已極易引起民眾不滿,而在本案中有嫌疑的警察還不止一位!正是警方的這些嫌疑「幫」了辛普森大忙,使陪審團產生了足夠的「合理懷疑」。
其實,在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則背後,隱藏著一個更為深刻的理念,這就是,案件一旦發生,原始的真相便永遠成為秘密,除了上帝,沒人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法庭用來定案的,只不過是由證據和證據規則重新建構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可能與真相一致,也可能與真相不一致。這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現實。
由於辛普森本來的形象是美國好男人的象徵,這樣一個閃光的形象,突然一下子變成殺害前妻的嫌疑犯,且在萬眾矚目之下,跟警察在高速公路上進行好萊塢大片似的追逐,人們在巨大的反差之下,產生強烈的反感情緒,因而事先就將他預設成一個壞人。再加上審判過程中,不斷有各種「內部消息」暗示辛普森是個表裡不如一的偽君子,導致人們在法庭宣判之前,就已給辛普森定了罪。
正是為了免受這種極端輿論的影響,所有陪審團成員在整個審判期間被嚴格隔離,以保證能夠儘可能地客觀中立,僅僅依靠理性和常識來做判斷。陪審團成員確定的「真實」,雖然不是確實無疑的真實——辛普森可能殺了人,也可能沒殺人,我們不得而知——但在這種情況下,卻是法庭所能找到的最有說服力的真實了。
在美國的審判制度中,陪審團決定事實問題
辛普森案,還體現出「正當程序」在司法中的獨特價值。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面對的是國家機器,處於明顯劣勢,如果不通過分散決定權、設置對立面和角色分派,極有可能使個人權利受到恣意、專斷的公權力的損害。在美國的審判制度中,陪審團決定事實問題,法官決定法律問題(量刑問題),體現的就是分散決定權原則。而允許公訴方和辯護方在法庭上進行地位平等的攻辯,就是通過對立面的設置,牽制公權力,儘可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正當程序並非不顧及被害人的權利,只是立法者深切知道,權力天然有被濫用的傾向,尤其是背後站著國家暴力的權力。在這類刑事案件中,決定一旦作出,就會產生不可逆轉的後果,必須慎之又慎。這一點,身在中國的我們應該最有體會,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一個個當初看來鐵證如山的案子被「落網真兇」推翻,冤死者卻無法死而復生。
當然,說到這裡,相當多的人可能還會質疑,他們認為,辛普森之所以能夠脫罪,是因為他花大價錢,雇了一個全明星律師團,這些律師見錢眼開,極盡詭辯之能事,讓辛普森鑽了法律的空子。辛普森不是什麼弱者,反而是檢察官一方,處於劣勢。這類質疑的確有一定道理,但法律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就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任何人,都只能使用同一套程序,都只能使用同一套程序。如果法律真有漏洞,就應該修法,但這是事後的事情,當時審判必須依據舊法,否則,又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權威性何在?
事實上,更進一步考察「正當程序」原則,會發現程序背後實際是對人性的無奈,正是對人性做了最壞的預期,因而,程序設計者們希望藉助理性的力量(儘管這種理性也極為有限),通過對程序的正當性的維護,來維護程序背後的實體權利。
凡選擇必有代價,倡導程序正義的法學家們並非不知道選擇程序正義的代價,就是可能一些放縱壞人,但他們在選擇程序正義之前也有理性算計:在刑事訴訟中,寧可錯判讓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釋放,也不願一個無辜的被告被監禁或被處死。這個概括是對美國法制背後的形式理性的經典表達,也是現代法學的基本精神,唯有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理解法治對於保障自由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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