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取消10個死刑經濟罪名 媒體指吳英罪不必死
田享華 王曉靜
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個死刑罪名,相當於我國現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這將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不會給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說,這次提出要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中,經濟罪佔10個,財產罪佔1個,公共方面犯罪佔2個。「這些罪名近年來都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
減少死刑罪名,進而限制使用死刑,法學界和法律界這些年的呼聲在這次刑法修正案中終於有所體現。2007年1月1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法,將死刑案件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這一立法也給司法一個導向。」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說,「減少死刑,有利於更好地保障人權,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的進步,引導社會對生命權利更加尊重。」
我國現有68個罪名會被判死刑。
死刑作為最嚴重的刑罰,其威懾力毋庸置疑。減少死刑罪名會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說明時指出:「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我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而這種減少也體現了一個趨勢。「廢除死刑是我們的最終目標,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必須分階段進行。」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憲權教授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我國正處於複雜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犯罪仍頻頻發生。「短期廢除死刑不可能,但要從減少開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大法學博士汪明亮告訴本報記者:「減少死刑應該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非暴力犯罪;其次,死刑廢除後必須要有配套措施,要嚴格限制死緩、有期徒刑的期限;最後,慎重考慮民意,職務性犯罪目前不能取消死刑。」
有期徒刑上限擬提至25年
而在職務犯罪應否取消死刑這一點上,也是社會各界有所擔心的,汪明亮的觀點就是尊重多數民意,認為不能輕易取消死刑。
劉憲權的觀點恰恰相反。他認為,如果要取消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首先應該取消職務犯罪的死刑。「刑罰的主要作用在於改造罪犯,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因為其人身危險性特別大,可能需要剝奪其生命來避免發生類似慘案;而職務犯罪,其犯罪的工具就是職務,撤掉職務,好好改造就可以了,用不著剝奪其生命。」劉憲權如是說。
「減少死刑罪名並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劉明祥認為,「減少死刑罪名的同時,還要對犯罪判處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實際服刑又很短,這就不公平、不合理,會帶來負面效應。」
對於專家與公眾的關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明確回應:嚴格限制緩刑,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刑期等。
根據草案的新規定,對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生命權的價值重於財產權
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將適當取消,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開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透露的信息。根據該草案的規定,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擬被取消。這些罪名,包括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盜竊罪,等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這一規定,無疑值得肯定。部分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所以應被取消,緣由在於,這些犯罪行為,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死刑,同時,目前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刑罰結構,理應得到糾正。而更本質的原因則是,財產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觀念不能和人的生命權價值觀念相均衡,即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優於財產觀念——這一觀念已漸入人心。
多年來,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法學界內外一直爭議不停。儘管在所有刑罰中,死刑以其直接剝奪人的生命而成為最殘酷的刑罰,但千百年來,死刑這一刑罰種類,有著相當的民意基礎。諸如「殺人者償命」這樣的樸素思想,長期以來正是中國民眾對法理公正的理解,直至如今,亦未曾改變。從立法者到普通民眾,對於死刑的震懾作用及預防犯罪的作用,看法相似。但人們也逐漸認識到,從刑罰的人道主義出發,與人道相悖的死刑的逐漸廢除,乃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
當然,在目前國情之下,就預防和震懾犯罪的功能而言,全然廢除死刑明顯與現實脫節。在這個問題上走激進之路,於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無利。因此,我們雖然並非重刑主義者,本著尊重歷史、尊重法理的態度,卻也認同當前階段中死刑存置在一定意義上的必要性。
不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比之殺人放火、窮凶極惡的暴力犯罪,可以成為廢止死刑的實驗地。考察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應否適用於死刑,關鍵是看針對相關犯罪行為,死刑這種刑罰方法本身是否正當,是否符合正義性的標準,是否存在用刑「過量」的問題。而就上述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來看,如果動輒施以極刑,就刑罰的等價分配而言,確實在公正性上存在虧欠。
可以說,此次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適當取消,邁出了經濟性非暴力犯罪行為廢止死刑的第一步。這一步,符合一些法學者提出的逐步廢除死刑的兩條原則,即必要性原則和價值衡量原則——其一,針對上述犯罪行為而言,死刑已缺少適用的空間,必要性已逐漸不存在;其二,在人權保障機能和社會保護機能的平衡上,逐步廢除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並不會對社會保護機能產生負面影響。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位官員的話來說,就是不會給中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談及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有一起金融犯罪案例至今讓人記憶深刻。2009年底,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浙江「民間金融業者」吳英死刑。一審判決之後,法學界內外對此案反響甚大。越來越多的人趨向於認為,無論是從生命權的價值重於財產權的角度考量,還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該案主犯吳英罪不必死。應該說,這樣的認識,與今天刑法修正案草案對部分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取消,方向上是一致的。這是社會的進步,也是法治的進步。
我們也注意到,針對適當取消部分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社會上有一種不同意見頗有市場。在一些人看來,取消經濟性部分非暴力犯罪死刑,受惠者主要是一些貪腐官員。他們擔心,在沒有了死刑的震懾力下,中國的貪腐行為或會更為嚴重。或者說,一些貪腐官員雖然吃了官司,但因為沒有死刑的震懾,入獄之後變通的機會也得以增多。
這種擔心有道理,但並未觸及問題的本質。首先,此次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並沒涉及官員受賄問題。中國的反腐鬥爭愈加嚴厲,針對官員腐敗的打擊,短期內未必會改變「從嚴治吏」的路徑;其次,即使將來更多的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被廢止,也不意味著震懾與打擊腐敗就沒有了辦法。無期徒刑與更長期的有期徒刑(如30年)都是合適的選擇。
這裡的關鍵在於,在減刑、保外就醫等方面,需要從嚴掌握。讓犯罪者得到合理、公正的懲罰,既不放大,也不縮小,則更能體現法治的真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法治的人道光輝,將播灑在每一個犯有罪行的人身上,並不論這個犯罪者曾經是官員,還是普通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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