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增值稅相關政策整理

2010年國家頒布的增值稅政策主要有50個文件,現對文件主要內容分類歸納整理如下,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一、徵稅政策 1.2010年2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僅在同一張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2010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稅的批複》(國稅函[2002]716號)同時廢止。 3.2010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規定: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其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4.2010年4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橄欖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10]144號),明確:橄欖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5.2010年4月16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8號)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範疇內,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免稅進口外,其他列入邊民互市進口不予免稅清單的商品見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5號)明確: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7.2010年8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乾薑、薑黃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9號公告)明確:自2010年10月1日起,乾薑、薑黃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二、減、免、退稅政策 1.2010年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號)規定:出口企業因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和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 2.2010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75號)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 3.2010年3日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徵增值稅。 4.2010年3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雲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並採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全額出口退稅政策。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同時,財稅[2003]245號、財稅[2004]178號予以廢止。 5.2010年3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規定:對出口企業2008年以來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審核無誤後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6.2010年3月22日,《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令[2007]44號、財稅[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和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做了進一步明確。同時還規定:對於企業違反規定,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備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 7.2010年3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對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實行為期1年的出口退稅試點,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涉及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已徵稅款予以退還。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後,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同時規定了具體的退稅管理辦法。 8.2010年4月1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號)對財關稅[2009]55號的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一)自2010年4月15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二)自2010年4月26日起,對新批准的《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徵收進口稅收。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中設備,一律徵收進口稅收。(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暫行規定》中附件1、2、3廢止。(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軌道交通承擔自主化依託項目業主進口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及機電設備所需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9.2010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規定: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10.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規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1.部分鋼材;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3.銀粉;4.酒精、玉米澱粉;5.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6.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11.2010年7月5日,國務院發文《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規定:對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新型、大馬力農機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對批發和零售的農機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12.2010年7月2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規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具體受災地區範圍見附件。 13.2010年7月24日,《財政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28號)制定了《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並規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對承擔《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課題)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體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4.2010年8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世博會台灣館和台北城市最佳實驗區項目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73號)規定:對參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的台灣館以及台北市無線寬頻寬頻無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館、台北市邁向資源循環永續社會的城市典範館等兩個城市最佳實驗區項目在中國境內購買用於建設、安裝和拆除展館以及維持展館運營的建築材料、設備和辦公用品,按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15.2010年8月16日,《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擴大試點的通知》(署加發[2010]347號)決定啟動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的審批工作:符合署加發[2005]39號規定的出口監管倉庫,從本文印發之日起享受入倉退稅政策。本次未符合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暫時不實行入倉退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16.2010年9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明確: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17.2010年9月30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50號)規定:(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徵收進口稅收。 18.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34號),災區因災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災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既享受以上述政策,也享受汶川災後重建優惠政策,可由納稅人自主選擇,但不得疊加使用。 19.2010年10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明確: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免徵增值稅。 20.2010年12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明確: 「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是指生產原料中蔗渣摻兌比例不低於70%的各類紙製品。 21.2010年12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8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仍按保稅貨物暫免徵收增值稅。 22.2010年12月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0]58號)規定:在「十二五」期間,對國內航空公司用於支線航線飛機、發動機維修的進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維修的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三、抵扣政策 1.2010年5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屬於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二)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發票、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2010年8月9日,《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8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允許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轉出。 3.2010年10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六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8號)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公布並自2010年11月15日起執行的第六批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納入試點範圍的物流企業,有關稅收問題按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執行。四、稅收管理政策 1.2010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規定: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國家稅務局負責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監管工作,並進行監管,監管期為5年。採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凡企業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後再予退稅。 2.2010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規定:2010年6月底前對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完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個體工商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後,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後方可使用。 3.2010年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集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65號)要求:基層稅務機關審核辦理出口退稅時要注意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於虛開及涉嫌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失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是否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生過偷騙稅的企業和欠增值稅的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及短期內註銷的企業、其他部門關注的企業等情況,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 4.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一)降低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二)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以及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三)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四)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五)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繼續實行輔導期管理。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稅明電[1993]60號)、國稅函[1998]156號、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5.2010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26號)規定:(一)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統一使用升級後的V6.15版本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AI3型金稅卡,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密文均為108位。(二)個體工商戶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代碼統一為其個人身份證號碼加兩位順序碼(順序碼為數字01至99),長度為17位和20位兩類。(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同時升級,升級完成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稅務端軟體版本由V4.36.30變為V4.38.00。 6.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7號)規定,在綜合征管軟體修改完成前,有關審批流程可先以紙質文書運轉,待綜合征管軟體修改完善後再補充錄入。各省稅務機關要及時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確定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以便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執行,並報總局備案。未確定實地查驗範圍和方法的,應按《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範圍和程序進行實地查驗,並製作查驗報告。 7.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138號),一是降低了一般納稅人門檻。二是簡化了申請認定的資料。三是簡化、完善了申請認定的程序。四是明確了辦理時間。五是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突顯納稅人權力。 8.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 具體解釋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年應稅銷售額、中經營期、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申報期、新開業納稅人、從業資格證明、實地查驗的範圍幾個概念。同時規定了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需明確告知的事項等。 9.2010年4月7日,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規定:(一)納稅輔導期適用的範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二)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期限為6個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同時廢止。 10.2010年4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一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143號)通知:稅務總局對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中的異常復函進行了梳理,並將部分異常復函涉及的供貨企業生成了第一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見附件)。出口企業從第一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尚未通過審核或雖已通過審核但尚未辦理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發函調查或實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核實無問題後方可辦理退稅。對已辦理退稅的,如核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11.2010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46號)規定:2010年,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對企業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一是各地要對房地產與建築安裝、藥品經銷、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商業銷售、餐飲娛樂、營利性醫療機構與教育、培訓機構等重點行業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二是要整治一批重點區域。三是要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對企業購買、使用虛假髮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和財務報銷。 12.2010年5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171號)規定:出口企業使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應立即轉稽查部門處理;出口企業從特別關注信息所列「辦理稅務登記兩年以內註銷的增值稅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需進一步核實的,要通過函調或實地核查核實其真實供貨、生產能力及納稅等情況。 13.2010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停止海關代征進口產品增值稅信息錄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95號),決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海關代征進口產品增值稅信息的人工錄入工作。 14.2010年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52號)制定並從2010年4月1日起執行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規定主管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核銷等管理工作。文件還具體規定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認定管理、申報、審核及核銷管理、法律責任問題。 15.2010年6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0]186號)規定:(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境外地域擴展到所有國家和地區。(二)、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可以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三)經審定後的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16.2010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10]303號)規定:1、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後,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3、對屬於《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建立台賬制度。4、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凡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後,依法按規定處理。 17.2010年7月28日,《關於印發<出口退稅審核關注商品目錄>的通知》(國稅函[2010]367號)制定了《出口退稅審核關注商品目錄》,同時要求:對出口企業出口目錄所列關注商品,且單筆出口申報退稅額超過10萬元(如果企業短期內申報出口退稅額較大的,單筆申報出口退稅額可不受10萬元限制),稅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 18.2010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20100715B版的通知》(國稅函[2010]375號)要求:各地應及時將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發放給出口企業。對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各地要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未經允許,嚴禁擅自改變出口貨物退稅率。 19.2010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關於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1號)制定《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並自2010年9月1日開始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65號)同時廢止。 20.2010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部分商品出口退稅審核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91號)公布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預警分析發現的出口異常情況。同時規定:取消白銀退稅和降低鎢製品退稅率後,企業(具體企業名單見附件)大量出口含銀的海關商品碼為8538900000電路零件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及出口可以以鎢為主要原材料高退稅率的海關商品碼85159000焊接零件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大審核工作力度。並規定了加大審核的具體工作要求。 21.2010年11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升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585號)決定:將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統一升級為6.15版本。納稅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大廳申報徵收窗口免費領取升級光碟或者從網上下載升級軟體。2010年12月份申報期內,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受理報稅時應告知納稅人及時升級。防偽稅控主機共享系統的升級工作由防偽稅控服務單位上門免費進行,不得藉此次升級強行收取各種費用或者搭售設備。 22.2010年11月29日,《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明確,增值稅失效或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11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國稅函發[1998]156號)、《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1999]171號)。增值稅條款失效或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有:《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2]137號)第二條至第八條;《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三款,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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