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款協議在離婚時的認定與處理|法律參考
06-05
來源‖信法網,由法律參考編輯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協議是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既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籤訂借款協議,協議效力當然是有效的。但夫妻間借款協議又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具體來說分為一下兩種情況。(1)夫妻一方將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借款形式法律關係和義務都比較明確,雙方只要按照協議中規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即可。(2)夫妻一方將婚後共同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情況下的借款形式比較複雜,因為婚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在的基礎滅失之前(如離婚),共同共有的財產並沒有分割的比例,無法確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給另一方的款項有多少是屬於出借方,有多少是屬於借款方的?那麼即使在夫妻向法院起訴離婚而進行財產分割時,出借方向法院要求返還的是全部借款還是基於共同財產分割後而要求返還一半借款?再或者說如果夫妻雙方並未離婚,而出借方僅以借款行為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是否會受理?到目前為止,我國婚姻法還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夫妻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最好註明出借方是以婚前個人財產出借給另一方,以便使雙方的法律關係更加明確,使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盧某(男)與朱某(女)於2008年5月登記結婚,2009午3月,盧某欲出資30萬元與朋友一起設立一家廣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對設立該公司並不看好,不同意盧某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30萬元進行投資。盧某卻執意要出資設立廣告公司,於是盧某與朱某簽討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約定盧某向朱某借款30萬元用於設立廣告公司,風險自擔。2010年初,盧某的廣告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盧某向妻子朱某所借30萬元也一直沒有償還。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時常發生爭吵。2011午8月朱某提出離婚。但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盧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款協認中的借款性質產生分歧,朱某認為借款協議合法、有效,要求盧某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盧某則認為:3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需償還。【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卜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本案,盧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朱某借款30萬元,並簽訂借款協議,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盧某投資廣告公司的行為屬於個人事務處理,風險自擔。離婚時,盧某應按照借款協議約定歸還借款,借款歸還後,所還借款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本文內容來自互聯網,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版權歸作者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益,請聯繫我們。尊重版權,轉載請註明作者及來源。另添加「法律參考」編輯個人微信號:falvcankao1(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單位和姓名),可獲更多分享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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