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中譯本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頒布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宣言》全文如下:序言鑒於對人類家大庭所有成員與生俱來的尊嚴以及平等和不可讓渡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輕視和侮蔑已經釀成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而訴諸最後手段——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必須使人權受到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聯合國各成員國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類的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在更大的自由之中促進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成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奉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一誓願的充分實現至關重要,因此,聯合國大會現在發布《世界人權宣言》,將其作為所有國家和各族人民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每個社會機構都要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內和國際的進步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成員國自身人民及其所管轄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奉行;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精神彼此相待。第二條(一)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有所區別。(二)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行政或者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條任何人不得成為奴隸或受到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被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第六條人人在任何地方都有權被承認擁有法律上的人格。第七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免受任何違反本宣言的歧視行為及任何煽動這種歧視的行為之害。第八條任何人在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通過合格的國內法庭獲得有效的救濟。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條人人完全平等,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其權利和義務及判定對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條(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公開審判,並在審判中獲得辯護所需的一切保證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二)任何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內法和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第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第十三條(一)人人有權在其國境之內自由遷徙和居住。(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自己的國家。第十四條(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犯罪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第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拒絕其改變國籍的權利。第十六條(一)成年男女有權結婚和成立家庭,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解除婚約時,應享有平等的權利。(二)只有經配偶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第十七條(一)人人享有單獨及同他人合有的財產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下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儀式來證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地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被強迫隸屬於某一團體。第二十一條(一)人人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自己的國家。(二)人人有權以平等機會參與本國公務。(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來予以表達;選舉應根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與之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來進行。第二十二條作為社會的一員,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通過國家的努力和國際合作,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實現其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二十三條(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其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類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第二十四條人人有權享有休息和閑暇,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第二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受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其他自己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第二十六條(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和各宗教集團之間的理解、寬容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三)父母對其子女所受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權。第二十七條(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益處。(二)人人有權保護任何由其所創作的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帶來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第二十八條人人有權享有一種能夠使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獲得充分實現的社會和國際秩序。第二十九條(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其個性只有在社會中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二)人人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確保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及符合民主社會對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要求。(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第三十條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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