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政協原副主席王君一審被判11年,收受20餘人財物情節曝光
王君對2006年至2014年間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市委書記、綏化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升遷、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0多人財物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初,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交通局局長馬某某的請託,為馬某某能夠繼續擔任交通局局長提供了幫助。2007年初,王君在其辦公室收受馬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7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海倫市農村信用社副主任張某甲(另案處理)的請託,為推進張某甲參與開發海倫市立新嘉園小區項目與和韻嘉園小區項目動遷進度提供了幫助。2007年12月、2008年10月,王君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張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共20萬元。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利民節能鍋爐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萬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在鍋爐採購和公司資質升級過程中提供了幫助。2007年12月、2009年5月,王君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萬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及歐米茄牌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11.26萬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省百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某甲的請託,為李某甲獲得海倫市第一百貨商場綜合樓項目開發權和辦理審批手續等方面給予了幫助。2008年至2011年,王君在其辦公室先後四次收受李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共25萬元。 2008年7月,李某甲因拖欠五大連池市稅務機關房屋銷售稅款,被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公安局拘留。王君找到時任五大連池市長的徐某甲將李某甲取保釋放。當年中秋節前,王君在其辦公室收受李某甲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0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中共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張某乙(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張某乙調任海倫市教育局局長提供了幫助。2008年至2014年,王君在其辦公室六次收受張某乙給予的人民幣共7萬元。 2008年5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農機校校長李某丙的請託,為海倫市城管局副局長韓某某(另案處理)獲得海倫市學府嘉園小區項目開發權提供了幫助。2009年10月,王君在綏化市一賓館內收受韓某某委託李某丙轉交的美元10萬元。 2008年6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韓某某請託,為將海倫市群眾休閑活動廣場建在學府嘉園小區內提供了幫助。2008年9月,王君在其辦公室收受韓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08年初,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萬力熱電有限公司董事長姜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姜某某承攬海倫市雷炎公園改造工程和解決姜某某承包的海倫市熱電廠供熱資金問題提供了幫助。2008年秋、2010年底,王君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姜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100萬元。 2007年12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東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甲(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劉某甲承建海倫市工商銀行綜合大樓項目和辦理審批手續提供了幫助。2008年10月、2009年12月,王君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劉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共30萬元。 2008年1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劉某乙(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劉某乙獲得海倫市雷炎大街地下商業街開發權提供了幫助。2008年12月,劉某乙在海倫市政府西側將人民幣100萬元交給王君女婿高某某,高某某將該100萬元轉交給王君。 2010年初至2011年末,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中共海倫市委書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乙請託,為劉某乙承建的海倫市金村綜合樓項目辦理容積率更改手續提供了幫助。2010年末和2011年末,王君分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尚志大街附近的一家農業銀行儲蓄所門前和黑龍江省綏化市政府附近的一個售樓處前,兩次收受劉某乙給予的人民幣共58萬元。 2008年6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建設局局長尹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將尹某某之子尹某甲由黑龍江報業集團調回海倫市工作提供了幫助。2009年初,王君在其辦公室收受尹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9年1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農委主任王某甲(另案處理)的請託,為海倫野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某(另案處理)之子陳某甲辦理工勤編製提供了幫助。2009年4月,王君在海倫市一飯店內收受陳某某委託王某甲轉交的人民幣10萬元。 2009年6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西城農機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乙(另案處理)的請託,為王某乙辦理海倫市西城農機大市場擴建項目手續和動遷事宜提供了幫助。當年6月、10月,王君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王某乙給予的人民幣共20萬元。 2009年8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省長江富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該公司與海倫市聾啞學校土地置換一事提供了幫助。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王君在其辦公室三次收受於某某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及美元2萬元。 2009年4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其司機劉某丙的請託,允許海倫市公安局民警周某某(另案處理)承建的海倫市金鑫嘉園小區先開工建設,後補辦審批手續。2009年12月,王君在海倫市政府辦公樓內收受周某某委託劉某丙轉交的人民幣20萬元。 2009年4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省中大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黑龍江省中大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從海倫市亞泰水泥廠調撥水泥和儘快獲得工程款提供了幫助。2009年12月末,王君在海倫市一飯店內收受徐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中共海倫市委書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東風鎮黨委書記盛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盛某某晉陞副處級提供了幫助。2010年至2014年,王君在其辦公室五次收受盛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8萬元。 2009年末,被告人王君讓黑龍江省海倫市水務局局長王某丙(另案處理)幫助其朋友承包海倫市簾豐水庫相關工程,被王某丙以該工程屬省招標工程為由拒絕。2010年4月,王君擔任中共海倫市委書記後,王某丙為保住水務局局長職務,在王君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20萬元。 2010年4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冬雪油脂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聶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該公司享受國家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提供了幫助。2010年5月,王君在黑龍江省綏化市收受聶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5月末,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中共海倫市委宣傳部長閆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其調任海倫市副市長提供了幫助。2010年5月末至2012年春節前,王君在其辦公室三次收受閆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10萬元。 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中共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九鼎酵母有限公司總經理強某某(另案處理)的請託,允許該公司的生產項目在缺少規劃手續的條件下先行開工建設,後補辦審批手續。2009年6月,該生產項目在建設中私挖地下水井,被海倫市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強某某找到王君協調此事,後在王君的干預下,海倫市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收回。2010年12月,王君在海倫市一飯店內收受強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4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規劃局局長王某丁(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將王某丁調任海倫市建設局局長提供了幫助。2010年末,王君在其辦公室收受王某丁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1年元旦前後,被告人王君任中共黑龍江省海倫市委書記期間,中共海倫市祥富鎮黨委書記王某戊為其開展工作和職務調動能夠得到王君的關照,在王君辦公室送給其500克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11.56萬元)。 2011年6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海倫市供熱辦主任孫某某的請託,為孫某某承建海倫市愛民鄉第一中學教學食宿綜合樓項目提供了幫助。2011年6月,王君在其辦公室收受孫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07年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海倫市市長、中共海倫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李某乙(另案處理)的請託,為綏化市青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海倫市雷炎大街相關工程、海倫市棚戶區改造等項目提供了幫助。2007年至2010年5月,王君分別在其辦公室和哈爾濱市黃河路一家飯店門前四次收受李某乙給予的人民幣共140萬元和美元8萬元。 被告人王君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後,依法扣押被告人王君贓款人民幣868.828萬元。 本文來自騰訊新聞客戶端自媒體,不代表騰訊新聞的觀點和立場 點擊展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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