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無罪辯護詞(範文)

運輸毒品罪無罪辯護詞(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雲南安華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趙XX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擔任趙XX運輸毒品罪案件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多次會見了被告人,仔細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並參與了今天審判長依法組織的庭審活動,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現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無罪辯護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納。

【大理著名毒品類金牌辯護律師——馬培傑律師】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趙XX參與運輸毒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認定。理由如下:

一、趙XX不具備運輸毒品罪的主觀要件。

從莫XX和趙XX的供述來看,趙XX不存在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

公安機關對莫XX形成的六份訊問筆錄,其供述前四次說法基本一致,後兩次出現變化。根據2012年3月6日的第三次供述第四頁「我給趙XX說出去旅遊,旅遊結束給他二萬元」,準確表明他租用曲木衣哈的微型車並雇請曲木衣哈駕駛車輛供其旅遊使用的事實;而2012年5月10日莫XX第六次供述第二頁「趙XX是我請來運毒品的」,也只是向偵查機關承認他請趙XX運輸毒品的事實,並不能表明趙XX對運輸毒品的明知。

對趙XX的五次訊問筆錄,偵查機關都是採用引誘的方式對其進行訊問,們運毒品的過程?」諸如此類的提問,這些提問用「毒品」、「海洛因」、「運毒品」等字眼引誘被告人供述,提問屬於警察的主觀猜測、臆斷,然後利用被告人的簡單說法固定證據,表面上似乎固定了被告人趙XX承認運輸毒品的事實,實際上卻卻忽略了本案根本的犯罪主觀動機,無法說明被告人趙XX在被抓獲之前對所查獲的物毒品是否明知的事實。因為,趙XX對事情嚴重性的認知能力有限,文化程度不高,加上緊張,他的回答也屬於樸實、真實的回答。請法庭注意,他的回答是在公安機關查獲犯罪、得知包內放有毒品的情況下,對當時情況的簡單描述,如果將這種描述草率定義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明知」,對被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趙XX主觀上不知道他們此行的真實目的,事先對車上運輸有毒品的行為不知情,僅憑趙XX在公安機關含糊供述的幾次筆錄認定被告人對運輸毒品事先明知,很顯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定罪原則。

200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規定:「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六)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七)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依照該意見,本案中趙XX不存在上述幾種情況,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趙XX知道莫XX等人運輸毒品的事實,其沒有幫助他人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請求法庭審查核實。【大理著名毒品類金牌辯護律師—馬培傑律師:13508724904】

二、趙XX在客觀方面沒有運輸毒品的行為。

在本案中,趙XX就是一個簡單的駕駛員,被一直排除在毒品運輸的整個過程之外,對毒品運輸的來龍去脈毫不知情,沒有參與具體的運輸毒品行為,也沒有實施客觀上的運輸毒品行為。

(一)趙XX出現在本案中是單純的提供運輸服務的行為。

根據被告人莫XX2012年3月6日第二次供述第4頁「我給趙XX說出去旅遊,旅遊結束給他二萬元」,準確表明他租用趙XX的微型車並雇請趙XX駕駛車輛供其旅遊使用的事實。趙XX的供述中,也多次講到莫XX向他租車僱人的事實,可以說,趙XX應被告人莫XX的雇請,以二萬元的運輸價格,連人帶車供被告人莫XX使用的支配外出旅遊這一事實,二人的說法是一致的。【大理著名毒品類金牌辯護律師——馬培傑律師:13508724904】

(二)趙XX不是本案毒品的主人。

根據被告人莫XX的供述,2012年2月27日,六人在西昌市泉順賓館匯合,在該賓館305房間里,莫XX、李XX、高XX、黃XX、張XX五人共同商議並認購毒品數量,其中莫XX認購1塊,李XX、高X趙XXX、黃XX三人各認購三塊共計9快,張XX認購7塊,顧XX通過打給莫XX電話認購6快,上述合計23塊。

請注意,在這個過程中,趙XX是被一直排除在外的。

(三)趙XX沒有參與本案毒品的接取。

根據被告人莫XX和趙XX的供述,2012年3月3日晚上20點左右,李XX、高XX、黃XX三人駕駛貴WL6761轎車到景洪市轉盤處接取到裝有毒品的黑色背包;莫XX指使趙XX駕駛微型車到該轉盤處後,高XX攜帶裝有毒品的黑色背包上到趙XX駕駛微型車上。由此可見,趙XX只是受僱主莫XX的指使進行簡單的駕駛活動,被一直排除在毒品的運輸交接環節之外,他並沒有參與毒品的交接。

(四)趙XX沒有參與毒品的攜帶、藏匿、管理環節,對毒品性質及毒品數量都是事後得知的。

根據被告人莫XX和趙XX的供述,被查獲之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趙XX明知是毒品的事實。在整個開車過程中,趙XX沒有參與毒品的攜帶、藏匿、管理環節,對莫XX等人的運輸毒品行為渾然不覺,一直被排除在核心行動之外,只是簡單知道他們攜帶一個背包,對具體情況一無所知。

三、程序方面,認定被告人趙XX運輸毒品犯罪的證據嚴重欠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單獨根據被告人莫XX含糊其詞的供述和趙XX誘供之後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

【大理著名毒品類金牌辯護律師——馬培傑律師:13508724904】

根據XX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及《抓獲經過》顯示,本案目前尚有趙XX等犯罪嫌疑人從抓捕現場逃脫,處於在逃狀態。因此,在公安偵查階段,無法進行綜合的口供審查,無法進行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僅憑二被告人的口供確定案件事實,顯然依據不足,缺乏證據支持。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趙XX具備運輸毒品罪主觀要件的證據不足,雖然在其駕駛的交通工具上查獲毒品,但運輸工具上放有的毒品系他人帶至車上,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及《抓獲經過》均證實在抓捕現場有二人從趙XX駕駛的微型車上逃脫,也印證了被告人所述運輸毒品、攜帶毒品另有其人的說法。此外,被告人趙XX在客觀方面沒有運輸毒品的行為,在本案中就是一個簡單的駕駛員,被一直排除在毒品運輸的整個過程之外,對毒品運輸的來龍去脈毫不知情,沒有參與具體的運輸毒品行為,也沒有實施客觀上的運輸毒品行為。【大理著名毒品類金牌辯護律師——馬培傑律師】

不縱不枉是人民司法的基本原則,法院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緻審查本案,實現社會正義。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趙XX犯運輸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根據我國刑法「疑罪從無」的原則,建議宣告趙XX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法庭採納,謝謝法庭!

辯護人:雲南安華律師事務所

馬培傑 律師

2012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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