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治安案件的受理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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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治安案件的受理和登記】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條文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治安案件的受理和登記未作規定。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活動,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有效防止和避免該受理不受理、群眾告狀難等問題的發生,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條對公民(包括單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治安案件的受理和登記作了明確規定。

  從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的執法實踐看,治安案件的來源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公安機關自己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事實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追捕逃犯、偵查案件、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等執法執勤活動中發現的案件線索,這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第二類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被侵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第三類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本條即是針對上述第二類、第三類不是公安機關自身發現的案件來源所作的規定。

  報案,是指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被侵害人主動報告公安機關,反映其發現的違法犯罪事實和違法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機關對案件依法進行調查的行為。如公安機關「110」報警台接受的涉及違法犯罪案件的報告就屬於報案範圍。控告,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親屬、代理人、監護人因被侵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到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機關告發違法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行為。舉報,是指被侵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法犯罪事實和違法犯罪嫌疑人而向公安機關告發或者提供案件線索、證據,請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行為。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動將其當場或者事後發現的實施違法犯罪嫌疑人強行扭送到公安機關的行為,即「群眾扭送」,就屬於舉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主動接受調查和處罰的行為。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行政主管部門如工商、稅務、質檢、海關等部門在執法工作中,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許可權範圍、但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例如,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規定,將阻礙(本法不再將「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界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他海關工作人員(包括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中的非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以及其他治安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需要對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如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治安案件及時受理並登記,是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首要環節,也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諉、拒絕或者不作為。否則,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5年7月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不履行法定職權的行政執法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執法依據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每一項行政執法職權,既是法定權力,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執法部門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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