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辦理行政案件期間期限常用條款

為方便廣大民警執法辦案,現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關期間、期限的條款進行匯總,供民警學習參考。

??

序號

事 項

期限、期間

條款

備註

1

公安機關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自收到申請迴避申請書之日起二日內

第十八條

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不少於六十日

第三十三條第四款

3

當場處罰報備

1) 一般情況;作出決定後二十四小時內;

2) 交通警察:作出決定後二日內;

3) 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返回後二十四小時內。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4

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二十四小時內

第四十四條

5

繼續盤問

1)一般情況:十二小時;

2)十二小時內確難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3)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第四十五第二款

6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單位管轄案件移送

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告知報案人等

7

傳喚後詢問查證

1)一般:八小時;

2)案情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告知被傳喚人家屬

8

鑒定意見告知

五日內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9

申請重新鑒定

三日內

第八十一條第四款

10

公安機關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決定告知

三日內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11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處理

七日內

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12

扣押、扣留

1)一般情況;三十日;

2)情況複雜:可延長三十日。

第九十六第一款

13

提出聽證申請

被告知處罰後三日內

第一百零九條

14

作出是否舉行聽證決定

收到聽證申請書二日內

第一百一十一條

15

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

舉行前七日內

第一百一十二條

16

舉行聽證

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

第一百一十三條

17

追究時效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

2)其他違法行為:二年內。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18

從重處罰

1)受治安管理處罰:六個月內;

2)同類違法行為受二次以上處罰:一年內;

3)刑罰執行完畢、勞動教養解除:三年內;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

19

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

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一百三十八條

20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1)一般情況:三十日;

2)案情重大、複雜:可延長三十日。

第一百四十一條

21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後可作出行政處罰期限

自公告後七日內

第一百四十四條

22

治安案件處罰決定書副本(或複印件)送達被侵害人

二日內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

23

第二次治安調解(即再次調解)

第一次調解後七個工作日內

第一百五十八條

24

涉案財物移送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提取後二十四小時內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25

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涉案財物法律文書複印件送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二十四小時內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26

異地、偏遠、交通不便地區涉案財物移送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27

鑒定、辨認後涉案財物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鑒定、辨認後二十四小時內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

28

原主或者當事人領取返還財物

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一百七十一條

29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2)情況緊急:立即申請。

第一百八十條

30

催告履行義務

十日內

第一百八十一條

31

申請一上級人民法院複議不受理強制執行申請、不予強制執行裁定異議

十五日內

第一百八十三條

32

繳納罰款

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33

上交當場收繳的罰款

1)一般規定:收繳之日起二日內;

2)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內;

3)旅客列車上:返回之日起二日內。

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

34

公安機關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

第一百九十條二款

35

加處罰款,催告履行期限

三十日

第一百九十三條

36

作出是否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

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37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化報告決定機關

二十四小時內

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

38

公安機關先行收取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帳戶

收到保證金後三日內

第二百零五條

39

詢問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

二十四小時內

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40

對外國人拘留審查

1)一般規定:不超過三十日;

2)案情複雜:可延長至六十日。

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款

41

對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

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42

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

第二百二十條第三款

43

對外國人限期出境的期限

三十日內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44

被驅逐出境外國人不準入境

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45

對外國人行政拘留、拘留審查、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範圍報告省級公安機關

四十八小時內

第二百二十八條

推薦閱讀:

民主行政與行政民主
為什麼中國遲遲不採取電影分級制度,其中的難點是什麼?
行政、支持崗位的員工產生了勞動成果不被重視的挫敗感,怎麼處理?
現在當警察還有什麼好處嗎?
行政前台該如何得體地拒絕轉接電話?

TAG:行政 | 收藏 | 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