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的臣民地位與英國認同(1867—1945)(上)
06-05
文|賀建濤 作者為福建師範大學美洲史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社會歷史學院世界史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6年第10期,注釋從略。 監護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的臣民地位與英國認同(1867—1945) 1867年加拿大自治領成立後,英屬北美殖民地進入了英國治下統一的多族群國家建構時期,其中如何對待印第安人成為英國面對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英國殖民者眼中,印第安人是原始半開化的,只有服從白人管理和教化才能走向文明。由此,英國將印第安人置於由國家託管和監護的地位。1876年,《印第安法》(Indian Art)宣布「原住民應被置於被託管狀態,是國家的被監護者和孩子」,授權議會決定印第安人政治結構、土地分配、文化教育及經濟開發,甚至管理印第安人的日常生活。英國和下屬加拿大政府期望通過監護制將印第安人同化到以歐洲文明為主的主流社會,並實現其對英國的忠誠。一 監護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臣民地位的主要表現 從權利的層面看,被監護意味著印第安人被當作無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沒有自主決定命運的資格,成為被統治的和被教化的臣民。監護制下印第安人的臣民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被侵犯的土地權利 印第安人以游牧漁獵為生,最寶貴的財產莫過於土地。在戰勝法國擁有北美殖民地之初,英國政府為穩固統治,比較尊重印第安人的土地權。1763年,英國《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規定,禁止私人向西越過阿巴拉契亞山脈拓殖,「那些和我們有聯繫的、由我們保護的印第安部落或民族擁有我們土地和疆域部分土地的權利不能被騷擾或被干涉,也不能由我們割占或購買,這些土地屬於他們或者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用於狩獵是公正而合乎道理的,對我們的利益和殖民地的安全而言是必需的」。但同時,該法宣布王室擁有通過協商給予印第安人免稅權、保留部分保留地等權利,以取得印第安人土地的專權,「任何印第安人任何時候打算放棄上述土地,只能在公共會議或者所謂印第安人大會討論通過後,由我們以我們的名義購買」,這就為以後攫取印第安土地埋下了伏筆。 19世紀中期以後,英國對加拿大的統治越發鞏固。伴隨著歐洲移民潮的到來,對印第安人土地的覬覦膨脹。1850年,《羅賓遜一休倫一蘇比利爾條約》以5100英鎊和保留印第安人漁獵權利為交換條件,佔去了五大湖以北近13萬平方千米土地。1871—1921年,自治領以英王名義和印第安人簽署了11個土地條約,獲得了今日曼尼托巴省、育空地區、薩斯喀徹溫省、安大略省西南部、西北地區大部等土地,佔了現在加拿大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這些土地的獲得,自治領政府僅僅付出了微不足道的代價。以1921年換取西北地區的第11個條約為例,只給了印第安人以下補償:「簽約時給酋長每人32加元,之後每年15加元、1個銀質勳章及每三年一套衣服;簽約時給每個村落『頭人』(Headmen)22加元,之後每人每年15加元、1個銅質勳章及每三年給一套衣服;簽約時給每個印第安人12加元,之後每人每年5加元;按每五口之家2.5平方千米,或每人600平方米的份額給印第安人集體保留地;印第安人免稅,在已割土地上享有漁獵權(伐木、礦業用地及殖民者定居地除外);政府據實際需要撥付資金供印第安人購買槍彈和漁網,提供免費兒童教育。」對於割去的土地,政府擁有所有權,甚至保留地也可以被徵用。1911年,《印第安法》做出修訂,為了「任何鐵路、公路、公共工作或其他公共事業」,「如果印第安保留地靠近、完全位於或者部分連接於一個8000人以上的城鎮」,「印第安人應完全或部分搬出保留地」。為將侵佔的土地利益固化,1927年《印第安法》規定,「未經政府批准,律師和其他鼓動者禁止收取印第安人錢財支持印第安人反政府的訴求」,印第安人不能就土地事務和土地權利打官司。攫取印第安人土地,殖民者給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早在1842—1844年,加拿大省關於印第安人問題的官方報告就指出:「王室保護印第安土地是與主流社會完全公民身份的目標相反的。……維持印第安人和殖民地之間的界限只能造成印第安人在選舉等諸多方面脫離殖民地的生活。」1901年,《埃德蒙頓快報》(Edmonton Bulletin)刊文宣稱:「印第安人並沒有利用他們的土地,這些土地肥沃很適合交易,白人可以比印第安人更好地開發這些土地。」「當白人願意購買和開發這些土地的時候,讓那些土地在印第安人手上被閑置,對國家而言真是一個損失。」這種論調充滿了濃厚的種族主義色彩,實質是在為掠奪印第安人土地的行為辯護。2.被限制的選舉權利 加拿大自治領承襲了英國民主制,1867年《英屬北美法》(British America Art)規定,符合一定財產標準的成年男性英屬加拿大人有資格參與選舉。印第安人屬於加拿大人,但被排斥在了選舉權之外。在省市層面,自治領成立前,安大略、曼尼托巴、不列顛哥倫比亞及新斯科舍省就已經將印第安人排除在選舉權之外,印第安人不得投票。自治領成立後到1922年,其他省區也以成文法直接或間接否定了印第安人的選舉權。在自治領層面,1868年聯邦議會宣布,印第安人不放棄印第安身份則無權參加選舉。1876年《印第安法》重申了這一點。1922年,《自治領選舉法》(The Dominion Elections Art)宣布實行不限財產和性別的普遍選舉權,但沒有惠及印第安人。在部落內部,1869年《印第安漸進選舉法》規定聯邦主管印第安人「村落社議事會」(Band Council)的選舉,有權罷免「不誠實、無節制和不道德」,「不合格或不適合」的議事會成員,包括對外戰和等村落社公共事務在內的決議,都需要政府批准。1910年《印第安法》規定:「在印第安事務總管(Superintendent General of Indian Affairs)批准之前,任何村落社酋長和議事會成員制定的協議或合同都是無效的,是不能執行的。」 如此限制印第安人選舉權,是因為殖民政府認為「文明化」之前的印第安人無資格享有文明社會的選舉權。「廢除部落制度和讓自治領居民從各方面同化印第安人」,解體集體所有制的部落制度及印第安人福利,建立以個體公民為基礎的現代社會,是限制印第安人選舉權的宗旨。在1920年聯邦廢除選舉權的財產資格以前,一定的財產被認為是獨立投票的前提。據1867年《英屬北美法》,各省成年男性只有擁有相當的個人財產(100~400加元不等)才可以參與投票和競選,但印第安人實行集體所有制,沒有現代的個人財產權。為將印第安人改造為有個人財產權的公民,早在1857年,《加拿大省印第安部落漸進文明及相關印第安人法律修訂法》(An Act for the Gradual Civilization of the Indian Tribes in This Province, and to Amend the Laws Respecting Indians)規定,印第安人可以從集體保留地申請一塊自己的份地,但前提是放棄免稅等條約福利。為鼓勵印第安人成為擁有獨立財產的公民,1869年的《印第安漸進選舉法》規定,份地的終生財產權可以授給「有一定文化程度、具有良好品德和清醒頭腦,看起來不危害他人的、適於作土地業主的印第安男性」。1885年,自治領《選舉投票法》規定,擁有150加元以上的印第安男性可登記為選民。同年,聯邦總理麥克唐納提出一份法案獲得通過,「像白人那樣擁有財產」,「可以履行文明人義務」且放棄族群身份的印第安人有投票權。他說,「如果某個印第安人年收入達到300加元」,就可以有投票權。保守黨黨首喬治·佛斯特(George Foster)也表示,「自己謀生的印第安人,有自己不動產、住房、薪水等收人」,才有選舉權。在1885年5月議會關於印第安人選舉權的辯論中,安大略自由黨眾議員湯姆斯·貝恩(Thomas Bain)說:「不能給印第安人選舉權……除非他們有資格擔負起公民的責任。……它充其量絕對只是當今政府管理下的孩子。」新不倫瑞克自由黨眾議員皮特·米切爾(Peter Mitchell)也認為:「將印第安人排除在外並非因為他們的種族、血統,只是因為他們智力不夠,被文明社會規範同化不足。」「對於已經達到白人同等水平、向國庫交稅、為維護國家制度做貢獻的印第安人,我願意給他投票權。」1920年,聯邦普遍選舉權開始實施,選舉權和財產權脫鉤,但印第安人選舉權仍被否定。內務部印第安事務處處長鄧肯·坎貝爾·斯科特(Duncan Campell Scott)就此發表談話聲稱,只有非印第安人身份的印第安人,才有權選舉,「當他或他們能夠像不列顛公民或加拿大公民那樣自立」,「法律最終會授予印第安人選舉權」。「我們的目標會持續,直到在加拿大沒有一個印第安人不被吸收到國家中來,直到沒有印第安人問題,沒有印第安事務部。」顯然,將印第安人同化到白人政治體制中,從而「消滅」印第安人,是限制其選舉權的根本目的。3.被剝奪的文化權利 文化是一個族群得以延續的精神基礎,文化同化印第安人的策略早在法國殖民時期就被採用。藉助於經濟援助、贈送禮物,允許印第安人保留一定的文化習慣等形式,讓不少印第安人皈依了天主教。1653年,易洛魁幾個部族與新法蘭西殖民當局簽訂了允許耶穌會傳教的協議,到1679年有四千餘名易洛魁人成為天主教徒。到了英國統治時期,這一策略被沿用。正如創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梅特拉卡特拉(Metlakatla)印第安人教區的天主教傳教士威廉姆·鄧肯(William Duncan)所說,印第安人文化「是阻礙印第安人成為基督徒或文明化最可怕的因素」。自治領成立後,對印第安人的文化同化也深入推進。除了對印第安人傳播基督教,加拿大1884年還通過修訂《印第安法》,禁止印第安人本身的文化活動,諸如太平洋海岸欽西安族(Tsimshain Nations)、誇求圖(Kuakiutl)印第安人等的冬節(Potlatch)被禁止。參加或鼓動他人參加這些活動可能會被被判處2~6個月監禁。類似的,平原印第安人的敬拜太陽的宗教儀式太陽舞(Sun Dance)也被禁止。 在所有的文化同化策略中,寄宿學校是剝奪印第安人文化權利更核心的措施。寄宿學校(Residential/Boarding School)之前稱謂各異,作為一個正式概念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之前主要是培養勞動技術的勞工學校(Industrial School),在法屬時期就已經零星出現,主要教授宗教教義、農耕、手工技術及家政,以使這些孩子適應新法蘭西農業社會。七年戰爭後,英國於19世紀二三十年代開始建立寄宿學校。1857年《加拿大省印第安部落漸進文明及相關印第安人法律修訂法》、1867年《英屬北美法》和1876年《印第安法》相繼頒布,寄宿學校被當作印第安人政策的重要一環。1879年,眾議員尼古拉斯·弗拉德·戴文(Nicholas Flood Davin)向議會提交了一份名為《為印第安人和混血者開辦勞工學校的報告》(Report on Industrial Schools for Indians and Half-Breeds),建議聯邦為印第安人、印第安與白人混血族群開辦寄宿學校。該報告被議會採納,寄宿學校制開始正式實施,聖公會、天主教會、長老會及聯合教會被授權在聯邦政府資助下設立寄宿學校。1894年,加拿大共有11所寄宿學校。1912年,寄宿學校有3904名印第安兒童,到1931年寄宿學校猛增到80所。1879年到1996年最後一所寄宿學校關閉,共約15萬印第安兒童在200多所寄宿學校就讀。寄宿學校作為試圖將印第安文化扼殺在孩童時期的載體,被寄予了同化印第安人到主流社會的重任。1876年,眾議員赫克托·路易斯·安傑文(Hector Louis Langevin)在眾議院辯論中聲稱,必須對印第安人實施歐式教育,因為他們「和白人不一樣,他們通常沒受過什麼教育,很大程度上他們只是孩子而已」。同年,主教維泰爾·格蘭定(Vital Grandin)呼籲聯邦為印第安人開辦寄宿學校:「當土著人的兒童從我們的學校畢業時,除了他們的血統以外,其他的一切都將失去。」「那時,他們已經忘記他們的母語,這樣他們再也無法過他們的土著人生活了。」「我們給他們慢慢灌輸的是讓他們明顯地對他們自己的土著人生活厭倦。」1880年,一位主持當時與印第安人簽署土地條約的自治領官員這樣表達了教化印第安人的熱情:「讓我們用基督教和文明去影響印第安部落中的那些異教徒和野蠻人,讓我們睿智的和父親般的政府忠誠地執行這些條約。」諸如此類的觀點在自治領的文獻記錄中較為常見。 根據寄宿學校政策,6~16歲的印第安孩子必須遠離家鄉上寄宿學校,否則家長也許會被罰款和入獄。寄宿學校孩子的監護權屬於各基督教會,而非他們的父母。1883年麥克唐納總理在議會發言中說:「為了妥當教育這些孩子,我們必須把他們和父母分開。有的人說這樣很難,但如果我們想要文明化他們,就必須這樣做。」1889年內務部印第安事務處報告則寫道:「要使印第安孩子免受家庭的有害影響,使他們免於在野蠻國度長大。」在寄宿學校,印第安孩子甚至數年不得回家,只許說英語、法語,只許信仰基督教,只能學歐洲文化,不得穿印第安衣服,不得尊奉本族宗教習俗,否則就會遭受體罰。由於疾病、饑寒等原因,歷史上有四千多名寄宿學校孩子死亡。1907年《曼尼托巴和西北區印第安學校報告》顯示,在一些寄宿學校孩童的死亡率高達50%,總死亡率有24%。作為試圖將印第安人文化扼殺在孩童時期的工具,寄宿學校在當代加拿大被普遍視為加拿大史上傷害最大的種族歧視行為之一,造成了印第安文化的斷層,寄宿制下的印第安人被稱為迷失的一代。二 監護制下加拿大印第安人對英國的認同 印第安人是北美大陸的原住民,監護制使他們由北美的主人淪為被統治的臣民。然而,除了偶發的摩擦,印第安人並未對英國殖民者抱以強烈的仇恨。相反,他們對英王和英國有著一定程度的忠誠和認同。殖民地時期,雖然未曾和英女王見過面,但女王被一些部落稱為「女主」(Ninaki,Chief Woman)、「偉大母親」(Great Mother)。1876年印第安克里族(Cree)部落酋長賽思維普斯(Say-sway-pus)在簽訂土地條約之後對英國會談代表說:「握住你的手等於握住我們的母親——女王——的手一樣。」1882年,加拿大總督羅恩侯爵(Marquess of Lorne)和他妻子即維多利亞女王的女兒路易斯公主到達溫哥華附近新威斯特敏斯特的時候,受到了印第安人的熱烈歡迎,他們豎起拱門,打出歡迎女王(Clahowya Queenastenass)的標語。第二天,包括至少四十名酋長在內的數千名印第安人舉行了更大的歡迎儀式,並向公主獻禮。 印第安人的忠誠並非只是停留在口頭上,這一點可以從他們參加英國海外戰爭的情況得到明證。作為被剝奪公民權利的人,印第安人享有軍役的豁免權。1873年,曼尼托巴和西北地區省督亞歷山大·莫里斯(Alexander Morris)和印第安人進行條約談判的時候說:「英國人絕不會讓印第安人到國外參加戰鬥。」但是,實際上印第安人在英國參與的重大戰事中並未置身事外,而是積极參加以示效忠。一戰爆發後,加拿大跟隨英國參戰,印第安人紛紛志願入伍。「他們參軍是完全自願的,因為在軍役法執行中他們有專門的豁免權,他們準備獻出他們的生命沒有被強迫或害怕被強迫。」1914年9月,卡爾加里市附近一位名叫庫庫吐司·普塔(Kukutosi-poota)的印第安男子在加入加拿大遠征軍時宣稱:「我參軍是為了我的國王和國家。」「當我們到達的時候,德軍不會有任何機會。我非常急切地希望早點兒到戰場。」安大略薩尼亞(Sarnia)地區印第安人酋長F.M.喬科斯(F.M.Jacobs)給印第安事務處處長鄧肯·坎貝爾·斯科特寫信說:「願意向目前正在歐洲處於戰爭中的母國提供援助。整體上,印第安種族是忠於英格蘭的,這種忠心是以前高貴的維多利亞女王所締造的。」1914年10月,曼尼托巴印第安事務處總監(Chief Inspector of Indian Agencies)格倫·坎貝爾(Glen Campbell)提出組織一支原住民騎兵或偵察兵,500名印第安人旋即加入其麾下。隨後,近千名六族(Six Nations)保留地的易洛魁印第安人加入加拿大遠征軍第14步兵營。根據1919年印第安事務處報告,一戰中加入加拿大軍隊的印第安人有4000餘名,這一數字佔了所有適軍役年齡印第安男性的35%。其中,大西洋沿岸的米科馬克(Mi』kmaq)和瑪麗斯特(Maliseet)族符合入伍資格者有一半入伍,新斯科舍悉尼市附近米科馬克保留地符合資格者全部入伍,愛德華王子島64個合格印第安人中有30人志願上前線。北安大略阿內士納韋伯(Anishnawbe)族印第安人威廉姆·希米亞(William Semia)甚至步行400千米報名參軍。在戰爭中,印第安人得到了官方的高度評價:「印第安士兵在前線表現得特別出色,他們的長官肯定了他們的勇敢、機智、高效、耐力和守紀律。」印第安人獲軍功章者50人,犧牲者300餘人,為一戰的捐款多達4.45萬加元,印第安人主要集聚地薩斯喀徹溫省、安大略省和阿爾伯特省的捐款分別高達1.7萬、1.03萬和0.87萬加元。其中,南薩斯喀徹溫銼刀山(File Hills)殖民地印第安人捐了8000加元,櫟樹河蘇族印第安人(Sioux of Oak River)捐了101加元,在蘇族給英王的陳情書中說:「沒有任何人要我們這樣做,我們這樣做是出於自己的意願。我們捐的錢不多,卻滿含我們的真情。」印第安人捐款在當時被視為愛國行為廣為宣傳,用來鼓勵非原住民捐款。 1931年,隨著《威斯特敏斯特法》(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的簽訂,英帝國向英聯邦邁進,加拿大成為英聯邦中與英國平等的成員,但印第安人對英國仍然保持相當程度的忠誠。1939年5—6月,當英王喬治六世(1936—1952年在位)巡遊加拿大的時候,印第安人在里賈納、卡爾加里等城市迎接並獻上禮物表示效忠。在二戰時期,英王繼續得到了印第安人的效忠。二戰一爆發,阿爾伯特省落基山豪斯(Rocky Mountain House)族族長沃克·伊哥(Walking Eagle)宣布:「每一個印第安人都將為喬治國王而戰。」在1940年加拿大內務部印第安事務處年度報告中,處長H.W.麥吉爾(H.W.McGill)評論印第安人說:「總是很忠誠,在人員和錢財方面所提供的協助很迅速,在第一年年尾就有一百多名印第安人投軍入伍,向紅十字會和其他資金機構捐款超過了一千三百加元。」在整個二戰中,有3090名印第安人入伍。在二戰中,加拿大軍隊湧現了多個印第安英雄。傘兵湯姆斯·喬治·普林斯(Thomas George Prince)被英王授予銀質獎章,獲此殊榮的加拿大人總共才59個。大河地區(Grand River)莫霍克族(Mohawk)印第安人奧利佛·彌爾頓·馬丁(Oliver Milton Martin)在一-戰時就參加了加拿大遠征軍,官至中尉,二戰時他再次入伍,並被任命為準將,在西線指揮第14、16步兵旅。加拿大印第安事務部(1966年成立)統計,有兩百多名印第安士兵在二戰中犧牲。而皇家原住民委員會的統計表明犧牲者有五百多人,印第安村落社的捐款達到了2.3萬加元。這些突出地表現了印第安人對英國一定的認同度。(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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