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八股】離婚三十六計之三:借刀殺人

——小白

離婚三十六計之三:借刀殺人

原文

敵已明,友未定。

引友殺敵,不自出力。

釋義

對方離婚的陣營與勢力已經擺明了,但幫助自己的力量還不明確和足夠。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設法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和「友軍」去「攻擊」對方,這也符合《易經》中「損」卦的易理。

「借刀殺人」這一計聽起來好嚇人,在離婚糾紛中,「殺人」是否太過了,大不了爭財產,還殺人幹嘛!當然,這裡指的「殺人」含義主要指破壞對方的實力、擾亂對方的戰術,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殺傷人命哦。

當然,離婚案件中真有雇兇殺人的,我遇到過有兩起是涉嫌雇兇殺人,但借用這種直接方式達到獨吞財產的目的,就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內容了。

丈夫在外幾桿「彩旗」飄紅 缺證據妻子請「第三者」指證

2003年我辦過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案子,那時候我辦案還沒有現在成熟,之所以把這個案例拿出來寫,實在是佩服我們當事人聰明的才智,正是因為她使了這招「借刀殺人」的計策,最終才使得男方不得不低頭認「罪」,多掏「銀子」調解結婚。因此,我一看這第三計,馬上就聯想起我的當事人劉麗(化名)離婚的故事。

01

記得劉麗是通過網路找到我的,一見面劉麗就痛哭不止。因為她覺得她為這個家付出的太多了,可是劉麗的老公劉公(化名)卻一點兒都不憐惜。是啊,劉麗不到四十歲的年紀,看起來是過於蒼老,他們有一個兒子在上初中。

劉麗的老公在一家外資企業做高管,月薪三萬多。2003年的三萬月薪也不低了。因為老公收入較高,劉麗沒有把重心放在工作上,而是安心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工資只有四千塊左右。雖然二個人都是碩士學歷,但劉麗與劉公追求不同。劉麗追求感情生活和諧穩定;而劉公追求事業發達有成。當然,這也是一般夫妻組合的共通之處。

在沒有見劉公之前,聽劉麗說,劉公長得很瀟洒,男人不到四十歲,經歷了風雨、事業小成、成熟體貼,風度翩翩,很容易讓無知少女想入非非(這是劉麗的話);此外,劉公非常注意穿著服飾,按劉麗的話說,就是每天「披掛」著十萬塊錢的「行頭」。為什麼呢?從手錶到西裝,從皮鞋到提包,都是世界頂級名牌,加在一起,都快十萬了,那可是2003年的價值哦,你想想,一個十分瀟洒的成熟男人,再穿戴好那麼好的「行頭」,自然非常亮眼了!

說起劉公的特點,以上這些都不算什麼,劉公最大的特點,就是沉穩、成熟,「人緣兒」好,特會來事兒,深得同事和上司的一致好評。平時劉公話語不多,但頗有「心機」,這是劉麗給劉公的評價。

既然老公這麼好,為什麼離婚呢?

02

講到離婚的原因,劉麗立即開始咬牙切齒了,外遇、還是外遇!

外遇是夫妻感情最大的「殺手」了,法官天天天目睹離婚案件,什麼第三者啊之類的,都司空見慣了。我勸劉麗,男人有第三者,你作為女人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啊,是不是自己哪方面做得欠缺一點兒(當然,我不是否認男人這種做法的不合理性),有沒有想過自己的問題?

劉麗說,哎,我怎麼沒有想過!一開始,我認為是我不夠溫柔,或者是因為年紀大了,變成「豆腐渣」了,沒有姿色了,大家在一起十幾年了,沒新鮮感了,按著時下流行的說法叫「摸著左手像右手」。可後來,我發現根本不是這一回事兒,我覺得劉公其實是「風流」成性的,找新鮮和刺激是他現在生活的方式。人家外遇只是遇一次而已,而他外遇,就目前我知道的情況來看,是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我們不僅有第「三」者,而且還有第「四者」、甚至還有第「五」者!

接著,我對劉麗和劉公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整理。他們結婚十四年,婚後購有二套房產,幾十萬元存款和一些理財產品。另外,男方因為在外資企業工作,因此,工資收入也基本是真實的。與國內某些公司、單位不同,外資企業一般不會出具虛假證據,一般不會過低地描述員工的收入。並且,男方單位開具的男方每月三萬二千多的月收入,劉麗也基本沒有什麼異議。

「既然共同財產明確,並且男方也表示願意按一人一半來分割,為什麼你還要請律師呢?」,我也不解,問劉麗。

「我不同意啊」,劉麗一臉的忿忿,我跟他這麼多年,一心一意和他過日子,而他卻做對不起我和孩子的事!一人一半就算啦?我不甘心,我要他凈身出戶!」

「可是,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的原則基本就是一人一半啊,並且,婚外情並不是提起精神賠償的法定理由。即使你要作為無過錯方財產多分,也是非常有限的照顧,何況我看你也沒有什麼證據證明劉公有婚外情和外遇啊!」

「我打過他的通話清單,你看,他和那幾個電話號碼聯繫多密切!最讓我傷心的是,今年2月14日情人節這天,他不僅一個電話都沒有給我打,而且借口出差,一定是和哪個狐狸精在外鬼混去了!這也不算,還給二個電話號碼發了不下幾十條簡訊,氣死我了!」

「這個電話清單你哪兒列印的?」我問。

「我花了一千塊錢讓偵探公司打的」。

「這個證據,來源缺乏合法性,恐怕不能作為證據提交法庭。退一步說,就算你提交到法院,單憑通話證據,也不能說明什麼啊,這隻能說明劉公和哪個號碼通過話。至於和誰通的、說了些什麼,也看不出來啊?」

劉麗沉默了一會兒,嘆了口氣,說:「唉,是啊,我所以沒有辦法了,才來找你們律師啊」。

「我們律師也不是萬能的,也不能做成所有的事啊」,我說。

「反正我現在不想見這個陳世美,反正你們律師能幫我去和他談,盡量多爭取一些吧,我一見他就氣不打一處來」。

「我可不能保證你的要求,從法律上來講,讓他凈身出戶法律依據不足」,我善意提示劉麗。

「請你們盡量努力吧,反正我也不打算和他一起過了,就算你們幫我談也行」,劉麗說。

就這樣,我接手了她的這個案件。

03

律師的工作,有點兒「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意味兒。雖然共同財產情況非常清楚了,但我還是很認真地分析了相關的材料。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我了解到,劉公在外面經常聯繫的女人有三個,一個叫張芳(化名),一個姓李,具體姓名不清楚,還有一個叫趙露(化名),聯繫的相對少一些。這三個女子,劉公和張芳聯繫的次數最多、持續的時間最長,可能關係最密切!我又從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詢到,張芳還沒有結婚,是一個未婚女子。

了解了這些情況後,我又把劉麗找來,問她:「張芳這個女子,你打過交道么?」

「沒有,我和這個狐狸精有什麼好講的!」劉麗說。

「我建議你不妨找她談一次,把你們談話的錄音錄下來,也算是一個證據啊。然後再根據錄音內容,確定對案子有沒有用」,我說。

「這…」,劉麗有些遲疑。

「試一試嘛,說不定對你多分財產有好處呢」,我勸她。

聽到這兒,劉麗眼睛一亮,說「好,我試試」。

劉麗撥通了張芳的電話,可沒等劉麗講話,嘟、嘟響了二聲,對方就把電話掛斷了。

「你看、你看」,劉麗氣著說「這個狐狸精,多聰明,一看不認識的電話,接都不接,一定是心虛」。

「那你可以去她家找她,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啊」。

「我一定去,到現在,我一定要找到她,問問清楚,問問她為什麼要破壞我們的家庭」,劉麗下了決心。

「你不能一個人去,最好找一、二個朋友陪你,談的時候可以單獨你一個人和她談,但一定要在公共場所談,出於安全考慮,盡量不要在她們家裡談」,我提醒她,並又交待給劉麗一些注意事項。

04

過了二天,劉麗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聽起來她很興奮,說案件有了重大進展,要當面找我談。

見了面,劉麗就迫不急待地給我講了她找張芳的事兒。

原來,聽了我的建議後,劉麗讓一個朋友陪著去找了張芳,是在她們家門口堵著她的。張芳的父母在家,以為是張芳的朋友來串門。

在表明自己的身份後,讓劉麗沒有想到的是,張芳比她還激動,說別提劉公的名子,劉公不是一個好東西,還說自己和劉麗一樣,都是受害者,都上了劉公的騙!

原來,張芳和劉公是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的,劉公的翩翩風度讓張芳很有好感,也沒有拒絕劉公的第一次單獨吃飯邀請。在交往中,劉公講述了自己「不幸」的婚姻,以及自己事業上的種種挫折,讓張芳深感同情。同時,劉公對張芳無微不至的照顧和時常「驚喜」的浪漫,讓張芳感覺劉公是一個很懂「生活」和很有品味的男人。有了「關係」後,劉公不止一次地向張芳表白心跡「我一定離婚,一定會娶你!這一輩子我最愛你!」就這樣,二個人一直交往了二年多,關係也就在劉公「等等、再等等、再給我一些時間」保持著曖昧、灰色的情人關係,這讓張芳很沒有安全感,並且,張芳明顯感覺這段時間劉公對她沒有這麼「熱情」了!更不能讓張芳容忍的是,張芳居然在三個月前發現劉公又和另外一個趙姓女子好上了,這此,張芳和劉公徹底鬧翻了。當從劉麗嘴裡知道不僅有一個趙姓子女,還和一個李姓女子關係曖昧後,更是氣得不打一處來。張芳說,她一心等劉公離婚後再嫁給他,並且讓劉公到她家裡吃過飯,還說劉公是單身,父母都還等著喝他們的喜酒呢,事到如今,張芳的父母還不知道現在他們已經分手了。

我聽到這裡說:「成果還不錯啊,至少能夠說明劉公有張芳這個外遇了」。

「不止如此」,劉麗一臉的神秘,說:「我看到張芳對劉公這麼有氣,就和她做了一筆交易」。

「什麼交易」?

「我讓張芳出庭作證,證明劉公和她有不正常曖昧關係,說明他有過錯」。

「她會出庭作證啊?不可能吧?」

「她肯定會!」

「為什麼?」

「我和她有協議」,劉麗說著就從包里拿出一張協議。

我打開協議,看了,禁不住笑了,說劉麗真有你的!

原來,劉麗和張芳約定,如果張芳願意幫助劉麗出庭作證,張芳在共同財產上分得一半以上的財產,多出一半的部分,給張芳1/3。還約定,張芳還會提供劉公給她寫的情書、買的物品、二個人一起拍的情人親熱照片都會作為佐證。劉麗說著,就把這些材料拿出來。我看了,覺得認定劉公有違反《婚姻法》第四條忠實義務的行為還是比較有把握的,又何況張芳會出庭作證。於是,第二天我就像法院提交了申請張芳出庭作證的請求書。

再往後的事就不難想像了,在看到張芳給劉麗、劉麗又提交法庭的那些情書、禮物和照片、又得知張芳會親自出庭作證後,張芳的律師主動找上門來要求調解,在我的勸說下,最終劉麗和劉公經過調解「握手言和」,以劉麗分得共同財產的2/3、劉公拿走1/3結案。

在簽署完調解書後,我悄悄好奇地問劉麗:「你真要給張芳你多分100萬財產中的一半啊?」

劉麗敏捷地把調解書小心翼翼地放在包里,拉好拉鏈,狡捷地看了我一眼,笑著問我「你說呢?」

在那一刻,我感覺到了「借刀殺人」這招的神奇和一個聰慧女人的精明。

律師分析

借刀殺人,就是利用間接的方法去攻擊對方,自己卻不用出頭露面、借他人之力,來挫對方的銳氣和戰鬥力。

本案中,以劉麗掌握的證據和材料,不足以證明劉公的過錯,也不足以給劉公以實質的心理壓力。作為律師,即使在法庭上再慷慨陳辭,在認定劉公是否有過錯上,也無乎作用不大,對於財產多分的要求,也基本上沒有作用。

而利用張芳這把「刀」去攻擊劉公,效果就截然不同。原因有二:

其一,張芳直接掌握著劉公外遇的關鍵證據,更為重要的是,張芳本人就是「活」證據,對於證實劉公違反婚姻法夫妻忠實義務,有重大作用;張芳與劉麗不同,而張芳只是劉公的「情人」,且未婚,又不是社會污納之流,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要面子的,所以這些過錯證據對她來說,意義和作用不大;劉麗是劉公的老婆,可以用到這些材料。

其二,本案劉公最後妥協讓步,一方面在於判斷出在開庭時局面不利,更多的是出於息事寧人的考慮,現在劉麗手中有「籌碼」,以此可能會給其造成單位、朋友之間不利的印象和影響。如果說以前劉麗沒有憑證,現在有了張芳提供的證據,會給劉公的社會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會大大降低聲譽評價。這對於一名企業高管來說,可能是非常大的污點。

最有意思的是,劉麗與張芳實屬「情敵」,但出於利益驅動,以及出於對劉公的「切齒之恨」,使得這一對原本「水火不容」的「冤家對頭」居然走在了一起,成了「統一官司戰線」。

可見,在離婚訴訟中,自己很難做到的事,可以藉助於敵人的手法去做,有時候無需自己動手,可坐得其利。而借的「刀」,可以是人力、也可以是財務、也可以是證據、也可以是各種有形、無形的力量!

至於是否會依約定給付張芳多分財產的「報酬」,雖然劉麗沒有告訴我真實的結果,但我能猜的到。其實,那是一紙值得商榷的約定,即使劉麗爽約,張芳也只能苦水自己咽,做了人家的「刀」,被人家「賣了」,還得幫人家數錢,這是張芳做第三者和貪圖錢財的代價,這裡就不再評述了。當然,我也得到了一個感悟:做律師,別太法條了;做律師,別太不敢想了;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當然,要悠著點兒!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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