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理學的產生及學術基礎和前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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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理學論文 更新:2016/4/14 來源:本站原創

中國法理學始於何時?是在怎樣的學術基礎上萌生的?其後又經歷了怎樣的前期發展才逶迤至今?對於法學界,甚至對於法理學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幾乎所有的中國法理學著作都沒有作出有關的論述。 然而它們又是中國法理學研究所必須解決的重要而基本的問題。值此世紀之交,尤其有必要對其進行學術清理。我以為,肇始於本世紀初的中國法理學,以自己對中國傳統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與外來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學的認知作為學術基礎,並經歷了本世紀前50年的前期發展,而後與四大法域相適應分別相對獨立地發展到現在。本文僅就其產生、產生的學術基礎及其 產生後的前期發展作一些初步論述,以拋引玉之磚。

一、二十世紀前中國有傳統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而無近現代意義的法理學學科,中國法理學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三個層面。

中國在二十世紀前,沒有近現代意義的法理學學科。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古代即有法理學,這只是一種知識的學科歸屬觀念或比喻性說法。梁啟超就是認為中國古代即有法理學的重要學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詞,著有《中國法理學發達史》 ,對中國古代的法理學進行了考辨。胡適也是主張中國古代就有法理學的重要學者之一。「胡適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學(法的哲學)範疇來梳理先秦法家學說的人,他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本中提出了一個嶄新的觀點,認為中國古代沒有什麼法家學說,『只有法理學』,『法治的學說』,它的鼎盛發達期在『西曆前三世紀』即戰國中後期。」 其實,這種中國古代就有法理學的結論,是用中國古代法理學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學的結果。至多只是一種後世學者對有關知識進行歸屬劃分的說法,或比喻性的說法而已。通觀中國古代法學論著,並無近現代意義的法理學著作。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它應當有較為完整的學科體系和知識結構。這種學科體系和知識結構從未得以建立。具有學科意義的近現代意義的法理學的出現,至少應當是近現代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出現以後的事情。

許多學者都認為中國古代沒有法理學,這應當被認為是符合中國法學發展的歷史實際的。法理學起源於西方近代,據此觀之,中國古代無法理學之說乃順理成章。「法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法學發展到近代的產物。正是適應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需要和法學本身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 「在法學的發展中,就逐漸出現了研究法律現象的共同性問題的法的一般理論,17、18世紀在西歐出現了分析法學派的『法理學』」。 法理學才由此而發展起來。

準確地說中國古代沒有嚴格意義的法理學,但有可以歸之於後來稱為法理學學科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法理學作為從總體上觀察法律現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說是與法學同時產生的。如中國古代法學對法的概念、作用的論斷和羅馬法學中關於自然法理論的論證都是法理學產生的萌芽形態。」 「作為一個法學學科的法理學的出現,那是19世紀以來法學發展的結果。準確地說,法理學的產生源於法學體系的形成。在法學體系未有之時,是無所謂法理學的。整個法學就是一個整體。一個法學家既是『部門法學家』,也是『法理學家』,法學家似乎多以百科全書式的面目出現。在法學分科發展,法學體系逐步形成的過程中,法理學形成了。」 法理學一詞是由日本法學家惠積陳重首先使用的,相當於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一詞。 中國的「法理學」一詞與中國法學教育的西方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日本法學教育作為中介有關。

中國法理學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法學研究、法律實踐和法學教育,尤其是以法學教育中法理學學科的設立為典型代表。綜觀西方法理學進入中國的路徑,可以認為,基本上是通過這樣的三個層次、方面而得以進行的,中國法理學也是從這三個層面產生的。具體說來,一是在法學研究方面,中國學者在自己的學術研究中,介紹、吸納西方法理學理論;二是在法律實踐中,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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