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瓊瑤交代後事,公民應該有「善終權」嗎?

原標題:瓊瑤交代後事,公民應該有「善終權」嗎?

作家瓊瑤昨日公開一封寫給兒子和兒媳的信,透露她近來看到一篇名為《預約自己的美好告別》的文章,有感而發想到自己的身後事。

瓊瑤表示,萬一到了該離開之際,希望不會因為後輩的不舍,而讓自己的軀殼被勉強留住而受折磨,也藉此叮嚀兒子兒媳別被生死的迷思給困惑住。

她特別發出5點聲明叮嚀兒子,表示無論生什麼重病,她都不動大手術、不送加護病房、絕不能插鼻胃管,最後再次強調各種急救措施也不需要,只要讓她沒痛苦地死去就好。

在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2019年正式實施,將「拒絕醫療權」還給病人本身。這也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發生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五種狀況的患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在發達的醫療科技下,越來越多人被延命,是選擇疼痛且毫無尊嚴的一息尚存,還是在活著的時候,考慮怎麼面對死亡,邁向善終?

壽終正寢,是每個人的期待,中國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大部分的人都可以活到『壽』的階段,問題是,我們的『終』呢?

由於安樂死的問題比較複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中國尚未為之立法。

生命的權利與生命的尊嚴,究竟該如何取捨?法律、倫理、現實之間爭議猶存。

法理上:公民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

但在我國,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為根據宣告無罪。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倫理上:「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

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願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其次,「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不得「好」死還是選擇「安息」,是病人、家屬、醫生以及整個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生命課題。

哪些國家允許安樂死?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美國最高法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2008年11月,華盛頓州成為繼俄勒岡以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

1996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然而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且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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