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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紅利稅當休矣!

股票紅利稅當休矣!

2005年我國股票紅利稅實行減半徵收,稅負為10%,隨後一直沿用至2012年。2013年1月1日,我國實行差別化的紅利稅政策。按照該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減至5%;持股在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即與之前的稅負水平保持不變。然而,當投資者的持股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則需要把稅負提升至20%,即為原來的一倍水平。

實際上,我國在股票紅利稅的徵收問題上,已經作出了諸多的探討。不過,從現行使用的紅利稅政策來看,雖然從表面上實行了差別化的徵收,但實質上卻體現出稅負的明降暗增。顯然,按照我國投資者的持股周期分析,最終能夠持股長達一年以上的,佔比卻相當少。而新的紅利稅政策,確實對短期投機者帶來了成本增加的壓力。

縱觀全球主要的成熟市場,紅利稅的徵收模式各不相同。

其中,以香港市場為例,其早在2011年前已取消了紅利稅的徵收。不過,對於赴港上市的內地企業,則需要徵收10%的紅利稅,但屬於代扣性質。再以美國市場為例,雖然當地市場對投資者徵收較高的紅利稅,但其徵收原則仍以差別化對待,並為長期持股的投資者設置了偏低的稅負。

不過,更為關鍵的是,美國市場紅利稅的徵收是建立在其成熟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之上。與此同時,因當地市場的長期投資回報率趨於穩定,也因此吸引了當地老百姓的積极參与。顯然,對於當地老百姓而言,即使存在紅利稅的問題,但他們更樂意將資金投放至股市,以作為長期投資的對象,甚至用股市的投資回報率來完成自己的養老計劃。

在國內市場,紅利稅的徵收已然是一項長期探討的課題。不過,筆者認為,對於當下的市場環境及制度體系,取消紅利稅或更有利於市場的長遠性發展。

一直以來,我國的紅利稅不僅存在徵收稅率偏高的問題,而且還存在著重複徵稅的現象。與此同時,繳納紅利稅的對象設置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

按照我國的紅利稅徵收原則,基本是對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進行紅利稅徵收,由此難免存在重複徵收的問題。此外,繳納紅利稅的對象也並不全面。

根據資料顯示,繳納紅利稅的納稅人基本是個人投資者,同時還包括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等。不過,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卻享受著企業所得稅免徵的優惠,而無需徵收紅利稅。至此,繳納紅利稅的對象設置也給市場帶來了一定的不公。

值得一提的是,在當下的證券市場中,長期存在著「高股息率高稅負」的尷尬。

列舉一個例子,某上市公司在2013年的分配方案如下,擬每10股派1.77元(含稅)。如果一位股民買入該股票1萬股,如不算紅利稅等成本,則其應收紅利為1770元。然而,在差別化紅利稅的大背景下,該股民的持股時間超過1年,假設一年後,該股的價格依然是原來的價位,則該股民實際到手的分紅只有1681.5元。

不可忽視的是,因送股及現金分紅,均需要進行除權。同樣是上述的案例,假定一年後股價保持不變,但因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卻讓該股民損失了88.5元的稅費。

對此,筆者認為,徵收紅利稅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如果市場無法滿足這幾大條件,則股票紅利稅當休矣。

其一、必須建立起健全的市場制度體系。

雖然我國證券市場已基本形成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雛形,但是就目前二十餘年的發展歷史看,其市場制度的根基依然不牢固。因此,在缺乏健全的市場制度體系的背景下,盲目徵收股票紅利稅並不利於市場的長遠性發展。

其二、股市具備投資吸引力,逐步形成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率。

美國證券市場徵收一定比例的紅利稅,一方面是建立於成熟健全的市場制度體系之上。另一方面,則是其擁有強大的股市投資吸引力,而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率是當地市場徵收紅利稅的有力依據。

其三、市場的價值投資理念深入人心。

我國實行差別化的紅利稅徵收意在鼓勵投資者的長期投資,並逐步將價值投資理念推向市場。然而,因我國證券市場的投機氛圍濃厚,投資者無法真正體現出市場的價值投資功能。除此以外,過去多年,藍籌股的表現平平,整體的年化收益率並不理想,更有甚者出現投資虧損的局面。對此,在此背景下,還鼓勵長期持股,豈不是一大笑話?由此可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仍不具備價值投資的氛圍,而紅利稅徵收的依據也並不充分。

綜上所述,筆者郭施亮認為,紅利稅的徵收並不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同時也打擊了市場價值投資的氛圍。如果站在鼓勵市場價值投資的角度上,應該取消股票紅利稅。至於何時恢復紅利稅的徵收,這就得看我國證券市場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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