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當代中國教育三大問題

一、當前中國教育法學研究價值取向的誤區開展教育法學研究,是中國教育基本理論的重大課題之一。中國大陸教育界對教育與法律關係的理論探討始於年代初期①。在短短的十幾年中,這方面的進展引人矚目,豐富了中國教育理論,促進了中國教育法學學科的發育,加速了中國教育法制現代化進程。但是,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著問題。比較突出的問題是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重於研究「行動中的教育法」,具體表現在對教育法律規範本身的關注居多,而從教育法律現象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更為廣闊的背景中考察活動中的教育法者甚少偏重於對教育法律規範條文文本的論釋與說明,很少考察教育法在教育社會生活中的運作對國外教育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譯、介成份多,而結合中國實際進行分析、評價者少囿於教育法律現象本身內部要素的靜態分析者多,而未能從影響和制約這一特殊社會現象的深厚的文化淵源和國際比照中加以考察在研究方法上,以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為主要手段,而未能引用和吸收當代西方法哲學、社會法學、分析法學、新自然法學、綜合法學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論,使得研究方法與手段落後於研究目的的需要。對教育法學的研究,不僅僅是對教育法律規範文本的研究,因為「法不僅僅是一套純粹形式的孤立的規則體系,而且還是由活生生的人所進行的一種活動,是一種特殊的組織安排,是解決教育衝突與爭端的程序。』,②因此,研究教育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不僅要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還要研究「行動中的教育法」,不僅要研究「應然的教育法」,還要研究「實然的教育法」,也即要從靜態教育法制和動態教育法制的結合上考察置於法律控制之下的教育活動③而作為這一活動中的人的行為,就成為教育與法律關係研究的原點。鑒於此,本文以馬克思主義法律學說為一般方法論和總的指導原則,借鑒並運用當代西方法學尤其是法哲學和社會法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以貫穿於教育法律現象全過程中的教育主體的行為活動為分析的基點,從靜態教育法制與動態教育法制的結合上,對教育與法律之關係從法理層面作一探討。二、遵奉「教育法律獨尊主義」,抑或「教育法律虛無主義』,任何形式的社會,要想得以正常的發展,都需要社會控制。社會控制是個複雜的交互作用的過程,是對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和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其方式主要通過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宗教規範以及習俗來實現的。每一社會成員都生活在一定社會組織之中,大至國家,小至一所學校、家庭。所以,社會成員的行為首先要受社會組織的管束和控制,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控制通常又是通過社會規範的作用來劃一,規範其行為,使之能採取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行為,以便維護組織的內部關係和整個社會關係。與此同時,社會輿論發揮著思想意識的影響力,與組織控制、規範控制發生同步效應,控制和調整人們的行為,而組織、規範的和輿論的控制,只有通過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理解和接受,才能形成社會控制所期望的行為,才能達到社會控制的預期效果。因此,社會控制是多種控制形成的合力。對教育實行法律控制,是人類進人近、現代社會以來國家對教育的社會控制的主要的和最重要的形式。近、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迅猛發展和因此而變得日益複雜的教育社會關係是實行教育的法律控制的主要依據,又使法律控制成為必需。教育的法律控制就是對教育社會關係進行法律調整和制約,以建立和維護穩定的教育秩序。教育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總和。國家創製教育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教育社會關係和秩序。就此而言,教育法創製和實施的過程,也既國家對教育社會關係實行法律控制的過程。教育的法律控制是現代教育條件下必不可少的行為規範形式,但並不是唯一的規範形式,我們摒棄教育領域中的「法律虛無主義」,但同時也反對「法律獨尊主義」。正如一切社會現象,教育領域的社會控制不僅有法律控制,而且還有道德、教規、習俗、規章制度、紀律等其它形式的社會控制方式,它們都是調整教育社會關係的規範體系。因為對教育進行調整和控制是社會控制的合力所為。教育是以人為對象的社會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教育的社會控制不僅要依靠法律作為行為規範的調節器,還要結合其他社會控制形式。當然,在現代社會條件下,法律已成為調整教育社會關係的主要形式,由於教育活動的特殊性,這種形式的社會規範對於教育社會關係調整的作用要比其它社會活動的作用更明顯。法律對教育的控制,是法律對教育社會關係的全面調整的過程,也是教育法律規範全面貫徹實施的過程。因此,不能把教育的法律控制僅僅理解為對違法行為的防範和制裁,它還包括調節、發展、建立新的教育法律關係的過程。法律對教育諸方面作出規範,國家教育機構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等法律制度,保護教師和學生合法權益。現代社會正在改變傳統法律的強制觀和壓制觀,更注重法律的保護功能和救濟功能,已經實現的要維護、鞏固,沒有實現的要積極實現,違反或阻礙實現的,要實行法律強制,這是法律控制教育的宗旨。「有光的地方就有陰影」。儘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效力的教育社會關係的調整器,然而,正象人類創製的大多數制度一樣,法律制度也存在著某些弊端。這些弊端是來自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如果我們未能對這些弊端加以足夠的重視或者視而不見,那麼,它們就會成為教育發展的侄桔。我們今天強調法律的教育控制,是對以往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虛無主義」的反思與批判,但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個極端。從法律本身來看,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法律的保守性法律形式結構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與法律控制作用相關的限制性①。從教育法角度看,在其作用於教育活動時,其範圍、方式、效果及實施等方面都存在著「定的局限性教育法只是調整教育社會關係的方法之一。參與教育社會關係調整的社會行為規範形式還有道德、習慣、宗教、紀律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不是無限度的,也並非在任何問題上都是適當的,教育法面對的是千姿百態、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其涵蓋性和適應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限度在實施教育法所需人員條件、精神條件、物質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教育法不可能充分發揮其應然作用。教育法律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教育行為規範體系,必須有人來運作,「徙法不足以自行」。三、倚重教育法律規範的診釋,抑或教育法律行為的探究如果考察和分析一下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活動,就不難發現,教育法律現象中的行為活動,是分析教育與法律關係的原點和基點,是聯繫靜態教育法律與動態教育法制的中介和橋樑。研究教育與法律的關係,其實質是探討教育活動中的法律現象,探討作為調整教育社會關係的教育法是如何創製、運行、實施的,是如何從靜態的作為規則體系的教育法—文本中的教育法—轉化為動態的作為一種活動的教育法—行動中的教育法,而作為貫穿這一物化過程的行為—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活動,始終是影響著教育法律關係產生、發展、變化的基本要素,因此,研究教育與法律的關係,就要從行為開始。從行為出發,是認識教育法律現象的基點,這是因為行為是法的歷史,是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法實現其價值功能的著眼點,是法律運行過程的驅動器。行為是法律運行過程中最活躍、最能動的東西。行為是法律規範轉化為法律關係的中介。只有通過對特定社會主義主體法律行為的推動和所有社會主體的法律行為的接受運用或遵守,自在狀態的法律規範才能轉化為自在行為的法律關係,而且,引起各種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最基本的事實,也是相關法律行為,同時,法律的效力、效果、法律責任以及法律的最終實現,都離不開特定的行為,都必須根據其行為並以之為標準。一教育法律行為是教育法調整的直接對象法律調整的對象是行為,教育法所調整的對象就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任何法律都是為人而設計的,而所謂人「不外是他的一系列行為所構成的」,「人就等於他的一連串列為」②馬克思在談到這一問題時曾精闢地說道「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的權利,要求實現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③教育法是教育社會關係的調節器,而社會關係的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這種行為,就沒有社會關係。教育法正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教育社會關係的調整。如果對行為這一教育法調整的直接對象沒有科學的研究,就無從談及教育的法律調整。二教育法行為是動態的教育法律現實任何法律的基本的、核心的要素是權利和義務。儘管學術界對權利和義務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但就其實質而言,權利不過意味著主體可以主動地做出一定行為,或要求權相對人做或不做一定的行為義務則意味著主體應當、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從此意義上講,權利和義務即行為。美國法學家勞倫斯·弗里德曼就曾指出「我們一直花費很多時間研究法律規則及其結構,以制定和執行規則。但需要強調的是,法律系統並非僅指規則及其結構,在任何法律系統中,決定性的因素是行為,即人們實際是在做些什麼。如果沒有人們的行為,規則不過是一堆詞句,結構也不過是被遺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①三教育法的國家意志與價值目標由教育法律行為實現教育法所體現是國家意志和價值目標,是藉助於教育主體的法律行為實現的。任何設定的法律中的國家意志和價值目標,都是處於主觀狀態,要使之實現,需要人們的各種活動,沒有人們的行為也即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活動,教育法所隱含的國家意志和目標只不過是無實際意義的宣示而已。教育法律關係的國家意志與價值目標體現在法定的權利義務中,主體的權利義務還需要通過主體的行為而創立或變更。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在法律活動中,在自己與他人和社會建立起權利和義務關係教育法的法律效力和實效就在法律行為之中體現。四教育法律行為是教育法律關係的直接內容權利和義務被視為法律科學的基石②。然而,由法律規範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應然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應然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參與到教育法律關係中體現的。「法律關係的最重要的社會的和法律的意義在於,根據法律事實使確定了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化」③教育法所確定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只是處於應然狀態,只有當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按教育法的規定進人實際的法律關係中有法律事實出現,才能形成具體的實然的形成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規範的物化形式。「法律關係的直接內容不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是它們的社會活動和行為。」④五教育法學是「行為之學」當代法律科學研究表明,行為法學的出現,不僅是對法學研究方法上的充實、法學研究領域的拓寬,更是對傳統法律觀的變革。法學僅僅研究法律規範本身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法律行為是人們行為的規則、準則、規範,任何法律都不過在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或如何行為,不可以做什麼或必須做什麼行為。行為法學將行為作為其研究的核心概念,認為就活動方式來說,法學是「一門行為科學」⑤。當代法學的焦點正從規範重心轉移到行為重心上,即由「法即規則」變為「法即行為」,將「行為」作為法學的中心概念,並通過觀察、解釋法律行為來闡釋法律現實。將「行為」引人教育法學研究中,將有助於改變人們對「教育法」觀念的傳統認識。傳統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都是圍繞法律規範規則體系來展開的。自從社會法學的觀點和方法引人法學研究中之後,法學家們改變了以往從總體上把法律解釋為一個封閉、固定的規則體系或命令體系,而是將法律理解為一個開放的、操作體系。這種對法的全新認識,為我們研究教育法注人了生機活力。從目前中國教育法學的研究情況分析,人們對「教育法」的理解與認識還停留在傳統法律概念上,注重對法律規範體系自身的研究,對教育法的概念界定和本質的理解仍然沒有超出傳統法律觀的案臼。從教育法學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為,旨在從宏觀上綜合研究教育法律行為的性質、特徵教育法律行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為的過程與結構影響人們行為的各種因素,特別要從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考察,為有效地對教育法律活動中人們的行為實行法律調節,提供必要的理論,在人們的行為中注人法律動機,使教育法律主體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參與教育法制活動中。四、強調「文本中的教育法」,抑或「行動中的教育法」深人教育法律現象的深層,考察一下教育法與教育法律規範之間的動態轉化過程,不難發現,教育法的制定、實施與實現,是一個教育價值法律化與教育法律價值化的轉化過程教育法律規範的效力與教育法的實效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從「文本中的法」到「行動中的法」的物化過程。一應然與實然教育價值法律化與教育法律價值化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並不在於在立法上制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係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於使這些教育法律關係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規範的實現一般要涉及到實現的方式、手段、條件等一系列問題,從教育法本身角度說,則必須重視教育法律規範的法律責任體系。強化教育法律責任的約束機制,把教育法律責任在教育法或理解為教育管理的法律控制實現中的作用體現出來。這實質上涉及到教育與法律關係中的一個深層次的問題—教育價值法律化與教育法律價值化。教育法律規範從其產生到實現的全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教育價值法律化與教育法律價值化的轉化過程,也即從「書本中的教育法」轉化為「行動中的教育法」的變革過程。教育價值法律化是教育法律價值的內涵,教育法律價值化是教育法律價值的外延。前者是教育價值需求鑄為教育法律的過程,後者是教育法律滿足教育主體需求的過程,教育價值法律化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過程,而教育法律價值化反映了教育法律適用的過程。因此,·教育價值法律化是教育法律價值化的前提,無前者不可能有後者的實現教育法律價值化是教育價值法律化的運用,沒有後者這一運用,前者永遠是抽象的,甚至是虛空的兩者的關係表現為教育價值法律化決定著教育法律價值化,而教育法律價值化又反作用於教育價值法律化。教育立法過程是教育法律價值的形成過程,一旦教育法律被制定,即有教育法律價值的存在,但不見得必有教育法律的價值產生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標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我們強調的是使教育法律價值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教育價值法律化提供了教育法的效力,教育法律價值化產生了教育法的實效即前者提供了一種教育主體運用教育法律創造價值的可能性,這種價值是一種應然價值,而後者卻使可能性的價值規定轉化為價值現實,是一種實然性性質前者不意味著法律必然價值化,後者意味著價值已經法律化。我們更關注於教育法律的實效。忽視教育法律價值的研究,是中國教育法學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大缺陷。作為以教育法為專門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教育法學必須作出為什麼要制定教育法的理論回答。人們制定教育法的目的是什麼如何衡量、評價教育法律現象對社會的意義階級性、強制性固然是法的重要功能,但教育法,作為法學的一個部門法,僅僅是為了階級屬性教育法與基礎法學和其它法學在本質屬性上有無實質性的差異如果有,具體表現哪些方面這些問題,就其實質來看,正是教育法律價值問題。沒有教育法律價值研究的教育法學是殘缺不全的畸型生長的教育法學,這是因為,教育法律價值是教育立法的思想先導,是教育執法的保證,是教育守法的思想條件,是教育法的實現目標。中國教育法學的發展,迫切需要進行教育法律價值的理論研究。隨著教育法學這門新興學科的創生、發展,必然要求對教育法的目標少、意義、評價標準、內在動因等作出解釋。教育法律價值研究,是對中國近年來開展的教育法學研究缺乏法學基礎理論的理性指導的促進。中國現有法學理論體系深受前蘇聯年代法學模式的影響。前蘇聯的這一模式是在激烈的政治鬥爭中產生的,並為政治鬥爭服務。當時沒有,也不可能有對社會主義法律以及整個法律現象作出理性的思考。適應革命需要的實踐性、實證性是整個法學體系的主旋律。中國模仿這一模式,由於政治鬥爭在中國從未間斷,所以對前蘇聯的這一模式的實踐性和實證性求之若渴,更未能對法社會主義的法作出超越實證的理性探索。這種片面強調實證,忽視理性的法理學及至整個法學體系,在現今中國還多多少少產生著影響。教育法學是脫胎於這個法學體系中的產兒。教育法學的發育不可能不受這個法學體系的影響和制約。從現有研究不難發現,中國教育法學自萌生以來基本上是注釋性的,只是對黨和政府有關教育法律政策的解釋、說明。這就是造成目前中國教育法學感性認識有餘,理性思考不夠簡單的解說有餘,深刻的分析不足的原因。開展教育法律價值的理論研究,正是強化教育法學理性內容的契機,它是促使教育法學向理性化推進的突破口,將導致整個教育法學理論體系的理性升華。二效力與實效教育法律效果年代初以來,一方面我們相繼制定了大量教育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基本上改變了以往那種「無法可依」的局面,另一方面,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教育界,人們普遍感到「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相當嚴重,感到「有法不依、有法難依」是當前教育法制建設中的難點,是實現依法治教的最大障礙。已經制定的教育法的執行情況如何其法律效果如何制定出的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實現了嗎這些都是教育法制實踐直接向我們提出的問題。對教育法律效果進行研究和探討,既是教育法理論研究的需要,也是教育法制實踐的呼喚。教育法律效果是教育法對教育活動的作用、影響。衡量教育法律效果如何就要看教育法作用的結果是否達到教育法預定的目標。這實質上還是一個「文本上的法」付諸實施到達「行動中的法」的變革過程。法律規範的效力問題涉及一個規範是否有資格或值得民眾遵守,而法的實效問題則涉及到法規範是否實際地被它可以適用的人們所遵守。因此,兩者之間就會出現裂縫或空距。法律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約束力,它是屬於「應然」的範疇法律實效意味著社會生活中在實際上法律被執行和被遵守,是屬於「實然」的範疇,也可以理解為「法的實現」,①即法律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實現。它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執法、司法機關公職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法律,保證法律的實現二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即凡其行為受法律調整的個人和組織都要遵守法律,即法律實施的含義包括執法、司法、守法。教育法律效果研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針對義務教育的《義務教育法》降低了適兒童失學率了嗎《教師法》的頒布真正維護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了嗎從立法理論上說,一項教育法律規範是否具有效力,是以國家立法權為中心,肯定一切經國家正式制定的法律效力。這種理論的前提是,現在的一切法律都是有效力的。但是,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認可的法律所取得的效力即法律效力的國家強制性,僅僅是「法律效力」的一個要件,還必須與合法性、可行性等其它要件相結合,才能使教育法律規範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即教育法律效力的成立必須具備國家強制性、取得合法性和實施可行性三個基本要件。教育法律效力的三要素是相互聯繫的統一體。國家強制性是教育法律效力的本質屬性,取得合法性是教育法律效力的形式特徵,而實施可行性是教育法律效力實現的關鍵所在。缺少國家強制性的教育法律規範沒有任何效力可言,不具備取得合法性的教育法律規範卻不具有部分效力或有待撤消、終止的效力缺乏實施可行的教育法律規範儘管有效力,但其效力卻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五、倡導教育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抑或人的教育法制觀念的現代化如前所述,法制具有動態、靜態兩層含義,教育法制靜態層面的完備並不意味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從「應然」的教育法到「實然」的教育法需要從「文本中」通過「行動」去實現從教育價值法律化到教育法律價值化的轉化過程。一國教育法制的完備與否,不僅僅要看其制定了多少個教育法律法規,不僅要看教育法律規範體系是否完備,更要看這些法律規範在實際生活中的運作與結果,更要看人們對待制定出的教育法是否在觀念上已達到了認同。教育法制現代化,法規體系的建設與完備,是實現教育法制現代化的前提,但是,人的法制觀念則是實現教育法制現代化的根本動因。觀念層面上的教育法制建設要比制度層面上的法制建設艱難的多。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內容豐富、涵蓋廣泛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從法制現代化的兩大結構看,它標誌著整個社會法律制度現代化,也標誌著整個社會法制觀念的現代化從法制運行機制看,法制現代化既指法制創製過程立法層面的現代化,也指法制操作過程執法層面和法律實現過程的現代化。所有這一切,都離不開與此密切相關的法制現代化過程中的主體—人的現代化,而人的現代化其實質是人的法制觀念的現代化。因此,在法制運行過程中,人是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當然,我們不否認制度層面的重要價值和作用,但制度是人制定、執行、遵守、實現的,一個民族在具備了一個完好的制度前提下,人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因素。因此,在教育法制現代化進程中,人們的法制觀念現代化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我國要實現教育法制現代化,首先要徹底轉變人們的法制觀念,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實現人的法制觀念的現代化①六、教育法學研究應持的價值取向跨世紀的理性抉擇研究教育與法律之關係,以貫穿於教育法律現象全過程中的行為作為研究的原點和基點,從靜態教育法制與動態教育法制的結合上側重於活動中的教育法考察教育活動之中的法律現象,通過對活動中的「教育法」而不是對作為條文規則的教育法律規範體系的動態考察,引發人們重視並參與到教育法律現實中的主體活動中,是本文作者的意圖,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中國教育立法的研究與實踐已臻完善,作者的目的也不是鼓動人們無需研究作為規範體系的教育法律、法規,也並非希望人們都來研究教育活動中的法律行為,更不願看到「教育法學」變成「行為教育法學」。作者的宗旨是既要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也要研究「行動中的教育法」,更要從二者的結合上進行綜合考察。在法學與教育學基礎之上形成而至的教育法學,以法學作為其基礎理論之一。它以教育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主要研究教育領域中的法律現象,或以法律為背景的教育活動。比之於法學,教育法學同樣可以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對教育活動中的法律現象進行探討。從哲學層面上,我們側重於教育法的本體論方面的研究,需要探討教育法的起源、本質、特徵、功能從社會層面上,我們側重於教育活動中的法的運作,需要研究的是動態的教育法的活動—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法制建設從規範層次出發,我們研究的是教育法律規範的內在結構、邏輯體系、教育法的體系和教育法學的學科體系框架,研究的是靜態的教育法。不難發現,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法學研究,是動態的教育法與靜態的教育法律規範兩者有機的結合,是對教育法律價值體系、規範體系、內容體系的整體研究。對教育法學的理論研究與實踐,需要方法論上的更新,做到價值體系、內容體系、規則體系的協調與統一這既是教育法學理論研究之必需,也是中國教育法制實踐的呼喚。當然,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時,分別運用不同的法學理論對教育法律現象各個不同方面進行不同取向的研究與探討,是加深對教育與法律之間內在關係的認知、繁榮教育法學學科建設、促進教育法制健全發展的重要環節。參考資料譚曉玉教育與法律關係的法理學思考,華東師範大學屆博士學位論文。張文顯「應當重視和加強法律行為研究」,中外法學年第期。賀曉榮「試論動態法制與靜態法制相悖的文化因素」,法律科學年第期。謝暉「價值法律化與法律價值化」,法律科學》卯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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