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增長,調解還是訴訟?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7日 17 版)

  「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於修復關係的途徑化解糾紛……」7月22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這是國內第一部關於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綜合性省級地方法規。《條例》有何亮點,對多元化解糾紛將發揮怎樣的作用?近日,記者到山東進行了實地採訪。

  調解解紛修復受損社會關係

  初秋的齊魯大地,暑意未盡,燥熱的天氣彷彿也影響著人們的情緒。然而,到達高密,走進高密市道路交通事故調解中心,卻是另一番感受。大廳里,交警大隊有條不紊開具事故鑒定,調解人員耐心細緻調解說和,法官在一旁對剛剛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保險公司現場理賠支付。沒有喧鬧,更沒有激烈衝突。

  在小劉調解室,調解員劉斌翻開一本本卷宗,告訴記者,自己每個月可以調解10起以上交通事故糾紛,快的幾分鐘,慢的幾天時間。事故受害人可以快速得到賠付,不再為醫療費發愁。據介紹,今年以來,高密全市共發生交通事故4838件,其中由交警處理和人民調解3985件,達82.3%,真正進入法院的只有853件,僅佔17.7%。「如果這些案件都起訴到法院,不僅法院可能『癱瘓』,事故受害人也難以快速得到救治。」劉斌說。

  與交通事故糾紛一樣,近年來,醫療糾紛數量也呈上升趨勢。各種「醫鬧」不僅妨礙正常醫療秩序,而且影響社會穩定。為此,高密市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以第三方調解者的立場,促成糾紛化解。「患者和醫院之所以願意來這裡調解,正是因為我們堅持自願、中立的原則,公信力高。」高密法院院長李魯民說。

  2013年5月,焦某在取出植入體內的鋼板時,發現術後骨不連,懷疑是植入的鋼板長度不夠。焦某情緒激動,與醫生吵得不可開交,最後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17萬餘元。

  接手案件後,高密法院訴前輔導法官告訴原被告雙方可以自願選擇醫療調處新機制,雙方同意。於是,法院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建議啟動鑒定,結果顯示:術後骨不連的原因主要是患者未按醫囑卧床休息,過早下床鍛煉、勞動。最終,漫天要價的患者家屬泄了氣,賠償要求從17萬降到1.3萬。一起「醫鬧」事件得到化解。

  「案件如果進入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執行程序,除去鑒定時間,耗時也得一年,對患者來說,必定身心俱疲。只要到了法庭,雙方就徹底對立了,關係很難彌合。調解解紛,提供了更高效的方式,也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係。」高密法院副院長王益華說。

  法院主導增強了調解的權威性

  近年來,調解解紛的作用逐漸被人們認可。其實,除了調解,還有許多解決糾紛的方式比法院司法程序來得快捷、有效。「法院很多時候只能做判斷題,比如,一起農村集體土地糾紛,法院只能判決土地歸誰,無論怎麼判,總有一方不滿意,最終不一定能定紛止爭。」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長張國良說。

  根據《條例》,所謂多元化解糾紛,就是建立健全由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途徑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合理配置糾紛化解資源,為當事人提供適宜的糾紛化解渠道。那麼,在這一過程中,法院究竟能發揮怎樣的作用呢?

  記者在高密市道路交通事故調解中心看到,兩位法官正在中心工作,辦公室、內網電腦、法庭一應俱全。交通事故糾紛經過人民調解員的調解,能達成協議的,由法官現場出具和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的司法確認書。憑藉司法確認書,當事人就可以在對方反悔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增強了調解的權威性,也將調解納入了法治化軌道。如果案件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法官現場立案,簡單案件還能現場開庭、當庭宣判,把大部分交通事故糾紛就地化解。

  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記者看到,在立案前,有負責導訴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打官司進行輔導,發現適合調解解決的,建議其在自願基礎上先行調解、快速解決。訴訟服務中心裡,人民調解等組織有專門的人員和場地,受理調解案件。「每一起調解的案件,都有規範的卷宗,納入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防止案件法治外的循環。」濰坊中院副院長張廣孝說。

  據介紹,濰坊法院系統每年審查確認非訴調解協議1700件以上,自動履行率始終保持在95%左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基本實現了1/3的案件分流在訴前,1/3的案件化解在訴調對接中心,1/3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立法為機制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在許多人看來,調解解紛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了。被譽為「東方一枝花」的人民調解,已經在許多地方開展多年。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時,調解工作也面臨很多困難。如今,在立案登記制實施、法院案件大量增加、案多人少矛盾進一步加劇的情況下,發揮包括調解在內的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更顯緊迫。

  「這些年,山東省在多元化解糾紛方面積累了行之有效的好經驗,需要立法固定下來,同時,也遇到發展瓶頸,比如職責分工不明晰、基層解紛力量配置嚴重不足等,需要立法引導規範。《條例》的出台為推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方民說。

  多元化解糾紛,涉及的主體眾多,如司法行政部門、調解組織、人民法院,這些主體在糾紛化解工作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過去,由於缺乏制度約束,這些主體參與多元化解糾紛的積極性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搞得好,有的地方做得差。」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說,《條例》第二章專門對多元化解糾紛工作職責主體進行了規定,明晰了各主體的職責,避免互相推諉。

  由於涉及的執法主體比較多,為確保《條例》落到實處,《條例》還專門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負有糾紛化解職責的行政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綜治部門應當將糾紛化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給予處分等。「這些規定明確了監督管理的主體、追究責任的情形和措施等,為《條例》的全面實施提供了保障。」石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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