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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的尊嚴

人的尊嚴:從傳統到現代尊嚴最初的意義,是人的某種社會地位和社會價值,特別是某種優越的社會地位和價值,受到應當受到的承認和尊重。這種思想幾乎與人類文明同時產生,它也確實存在於世界各大文明體系的主流倫理和政治思想之中,儘管「尊嚴」一詞未必出現。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很早就出現了「尊嚴」一詞,其基本意義是指個人的威嚴和尊貴,尤其是指應該得到他人承認和重視的威嚴和尊貴。事實上,即使強調德行的儒家本身,其主流觀點也把最高的尊嚴給予了皇帝。這就從本質上決定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尊嚴觀與現代社會的尊嚴觀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格格不入的。現代社會的尊嚴觀起源於西方。對尊嚴的系統研究和闡述在西方文明中源遠流長,一支是宗教的源流;另一支是世俗的思想源流。宗教的源流以基督教為代表,世俗的尊嚴觀發源於古希臘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經古羅馬的西塞羅,到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思想家那裡達到西方傳統尊嚴思想的高峰。毫無疑問,在西方思想史上,最終完成從把尊嚴作為人的「外在價值」的傳統尊嚴觀,轉變為把尊嚴作為人的「內在價值」的現代尊嚴觀的標誌性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康德關於尊嚴的一系列論述,是現代尊嚴思想誕生的標誌。康德尊嚴觀的核心就是,把人本身當作目的而非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進而把人的尊嚴當作人的內在價值和本質屬性。所以,尊嚴對於人類而言,是至高無上的、不可讓渡的、不可替代的和無價的。戰後通過的《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正式引入了「人的尊嚴」這一概念,並且一致把「人的尊嚴」確認為全人類的普遍價值和國際社會必須共同遵守的根本法律原則。準確地說,自從這兩個重要的國際性公約確認「人的尊嚴」的基本價值後,「人的尊嚴」概念才被廣泛引入國際公約和民族國家的憲法之中,對「人的尊嚴」的研究和討論也開始在國際範圍內變成知識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並且成為橫跨哲學人文學科、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多學科研究的重點。人的尊嚴:近期的研究從20世紀末特別是21世紀初開始,人的尊嚴再度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並且在知識界引發了新一輪的「人的尊嚴」討論,像於根·哈貝馬斯這樣一些國際知名的重量級學者也紛紛發表論著,闡明各自對人類尊嚴的看法。在新一輪對人類尊嚴的討論中,有一些非常值得注意的動向或趨勢。首先,從學科的角度看,對尊嚴的討論已經從原先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傳統人文社會科學,擴展到醫學、生物學、管理學、心理學和人工智慧科學等自然科學和管理科學。其次,討論的範圍從原先的西方發達國家,擴展到了全球範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學者也開始熱切關注人類尊嚴問題。再次,對人類尊嚴的關注重點,開始從純粹的理論問題轉向緊迫的現實問題。最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關於人類尊嚴的討論,首次在知識分子中間產生了重大分歧。強調人類尊嚴的至高價值,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政治家和學者之間最大的共識,但在新一輪關於尊嚴的討論中,有些學者公開否定「尊嚴」的價值。尊嚴問題再次引起關注並且出現上述這些新的動向,有其深刻的現實根源,最重要的是以下幾個原因。首要的原因是,在全球範圍內,損害人類尊嚴的現實問題還大量存在,人類的尊嚴遠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其次,科學技術的新發展和突破,特別是臨床醫學技術、生物基因技術、人工智慧技術和信息網路技術的新進展,對人類尊嚴提出了新的挑戰。最後,更多的國家和政府重視人的尊嚴。隨著一些國家民主政治的進步和人民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民眾開始對自己的尊嚴更加重視,希望受到更多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明顯。以中國為例,1982年重新修訂頒布的現行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從立法原意而言,這是「總結了『文化大革命』中大量發生肆意侵犯和蹂躪特定公民(尤其是當時的國家高級領導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利益事件的慘痛歷史教訓所作的一項補救性規定」;但在規範的根本依據和價值基礎上,並未抽象並上升到一般的哲學和政治原則的高度。到了2010年,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溫家寶多次強調,「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尤其是,他還將「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寫入了201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使之成為政府施政綱要的目標。這是中國領導人和中國政府首次作為一般性政治原則和政治追求正式提出並倡導人的尊嚴,從而首次引發了中國知識界對尊嚴問題的廣泛討論和關注。人的尊嚴:作為內在價值尊嚴首先是一種人的價值,而且不是一般的價值,它是人的內在價值(intrinsicvalue)或固有價值(inherentvalue)。尊嚴是人之所以成為人的本質屬性,也是每個人都同等地擁有的天然屬性。作為人人天然地擁有的內在價值,人的尊嚴超越其他所有的人類價值,具有至高無上的性質。認識到尊嚴是每個人都具有的、與生俱來的內在價值,這是現代尊嚴觀與傳統尊嚴觀的首要區別。傳統的尊嚴觀把尊嚴當作人的外在價值,即把尊嚴當作社會外在地賦予人的價值,人的尊嚴源於他人和社會的賦予。與此相反,現代的尊嚴觀認為,每個人的尊嚴都應當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因為人的尊嚴源於每個人自身天然的固有價值。尊嚴作為人的內在價值,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實現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只有把人本身當作最高目的,才能體現人的真正價值和人的尊嚴。把人當作純粹的工具使用,本質上就是剝奪人的內在價值,侵犯人的尊嚴。反過來說,維護人的尊嚴,就必須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把人自身當作最高價值和最終目的。人的尊嚴,意味著人類文明的所有成就最終都應當服務於人本身的目的。從根本上說,尊嚴作為人的內在價值,源於人性或人道。人性主要體現為理性和德性,尊嚴即是基於人類理性和德性之上的人的本質屬性。理性和德性是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本質性要素,因而,基於理性和德性之上的尊嚴也是人類區別基於其他動物的本質屬性。人的尊嚴基於人類理性之上,它給人以自我和自主,使人幸福。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這是個體存在的內在價值。這種個體的獨一無二性,就是每個人的自我。這種每個人與生俱來的自我個性,就是個體的尊嚴,也是生命的尊嚴。每個人都具有獨立的理性,天生都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別人的奴僕。任何人都不是別人的主人,強使自己成為別人的主人,或者強迫奴役別人,就是強制性地剝奪他人的尊嚴,也就是剝奪他人的人格。人的尊嚴基於人類德性之上,它給人以博愛,使人高尚。尊嚴意味著每個人不僅要自我尊重,也要尊重其他人;意味著不僅自己要拒絕惡,而且也不能將惡加於他人。不僅要自我關愛,也要關愛其他人。尊重他人,關愛他人,拒絕邪惡,是人類的德性和良知使然,也是人類尊嚴的體現。把人的尊嚴當作人的內在價值,當作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實質性要素,對於人類正確認識自己的價值和命運,無疑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然而,如果我們對人的尊嚴的認識,只停留在康德的層面,沒有從道德價值轉化為政治價值,沒有從道德命令轉化為法律命令,那麼,人類就完全無法阻止現實生活中時刻發生的對人的尊嚴的粗暴侵犯。這也是產生了現代尊嚴觀的德國,卻發生了人類歷史上摧殘人類尊嚴最慘痛的悲劇的原因所在。將人的尊嚴從道德價值轉為政治價值,從道德命令轉為法律命令的關鍵,就是將人的尊嚴不僅視為人的內在價值,而且進而將它視為人的基本權利。人的尊嚴:作為基本權利只有將人的尊嚴轉化為人的基本權利,或者說把人的尊嚴具體化為人的權利,人類才能最有效地防止大規模對自身尊嚴的侵犯,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尊嚴。在《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等重要國際性公約的倡導和要求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重教訓,在各自的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將「人的尊嚴」確立為基本的人權或基本的權利原則。在「人的尊嚴」與「人的權利」的相互關係上,世界各國的政治家和學者至少達成了以下這樣兩個重要的共識:首先,「人的尊嚴」是最重要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作為人的固有價值或內在價值的人的尊嚴,是人的權利的合法性來源和邏輯前提。維護和增進人的基本權利,最終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從最低限度來說,人的尊嚴為人權理論提供了合法性證明。正是通過保障人的各種基本權利,才能充分發展人的理性、德性和自主,從而維護人的尊嚴。從根本上說,所有的人權都或多或少關係到人的尊嚴。不過,在龐大的人權譜系中,有些權利與人的尊嚴關係更加直接,也更為重要,這些就是人的基本權利。對於維護人的尊嚴而言,最為重要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命權、人格權、健康權、自由權、平等權、參與權、勞動權、福利權和受教育權。生命權、人格權和健康權是與人的生物特性相關的自然權利,與人的尊嚴具有最直接的關係。特別是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權,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人的尊嚴就是生命的尊嚴,人的價值就是生命的價值。人的尊嚴首先體現為人的生命的完整存在,侵害人的生命,就是侵害人的尊嚴;剝奪人的生命權,就等於剝奪了人的全部尊嚴。人格權事關人作為生命個體存在的完整性,人格受到侵犯,通常直接體現為人的尊嚴受到侵犯。對人的身心的折磨、虐待、侮辱、歧視和強暴,既是對人格權的侵害,也是對人的尊嚴的直接侵害。保護個人的人格權不受侵犯,主要著眼於防止外部力量和外部因素對人的身心的非法傷害,從而維護人的尊嚴。但人的身心也常常會受到自然的或個人自身因素的傷害,這同樣也會傷害人的尊嚴。隨著人類自身的進步和發展,健康權與人的尊嚴的緊密關係開始日益受到重視。人的健康是人「有尊嚴地生活」(living a life in dignity)的前提條件。自由權、平等權和參與權屬於公民政治權利的範疇,是維護人的尊嚴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其他眾多社會政治經濟權利的基礎。自由和平等是人的天然權利,每個人生而自由,並且在人格和人的尊嚴方面天然平等。在主權國家的層面,在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具有天然的自由和平等權,並且不得非法剝奪,幾乎是每一個現代國家的通行做法。現代國家的憲法,也因此在本質上被視作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尤其是公民的自由權和平等權的保障書。人的基本政治權利就是傳統講的自然權利,主要指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它們屬於「消極權利」的範疇,即個人要求國家無論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權利,而國家則對這些個人權利有依法保護和不加侵犯的義務。消極權利亦稱人格權,它與個人的生命始終相伴隨。與消極權利相對的是「積極權利」,即個人要求國家加以積極行為的權利,也就是社會福利權利。參與權雖是一種政治權利,但與平等權和自由權有所不同,參與權應當屬於「積極權利」的範疇,國家提供必要條件給予保證。隨著現代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參與權對於維護人的尊嚴意義日益重大。人權除了「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之分外,還可以分為基本政治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兩大類。如果說前述所列的生命權、人格權、自由權、平等權和參與權屬於政治權利,那麼勞動權、福利權和受教育權就屬於社會經濟權利。如果沒有經濟的物質基礎,人類的政治需求、政治價值就成為空中樓閣,難以真正實現,人類的尊嚴最終也無從得以保障。勞動權或工作權就是每個成年人都有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故又稱就業權。勞動不僅為社會創造價值和財富,也為每個人的體面生活奠定基礎。在現代社會,絕大多數普通人都是通過勞動獲得收益,從而為自己的物質生活創造必要的條件。勞動權是普通人賴以生存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對於人的尊嚴生活而言居於「首要地位」。福利權是對勞動權的一種補救,當人們由於種種原因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機會,或雖未失去勞動機會,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尊嚴地生活」時,就需要享受必要的社會福利。福利權的內容也極為廣泛,包括通常所說的最低生活標準、基本養老金、失業和疾病救助等各種各樣的「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等權益,其目的是保證每個人能夠享受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受教育權包括兒童的基本教育和成人的終身教育,是指人們有權享受義務教育和終身教育的機會。教育關係到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關係到人的潛能和技能的發展,而後者又關係到人的就業和參與,所有這些都關係到人的尊嚴。將「人的尊嚴」從「人的內在價值」或「固有價值」提升為「人的基本權利」或「人權的基本原則」,這是人類發展史上的重大突破。在聯合國的倡導下,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各自的憲法和基本法律中將「人的尊嚴」體現為基本權利或權利原則。這對於實質性地維護和提升人的尊嚴,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看到,一方面,人的尊嚴遠沒有提升到應有的高度,踐踏人類尊嚴的言行每天都在世界各地發生;另一方面,同樣作為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但各國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和實現程度卻有著極大的差別。為何出現這種結果?這就涉及維護人的尊嚴的另一個基本因素,即制度安排。人的尊嚴:制度安排雖然尊嚴是人的不可讓渡的本質屬性和基本權利,但「人類的尊嚴是脆弱的,需要社會保護」,最重要的社會保護,就是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度是用以約束和調整人類行為的規則、程序和機制的體系,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制度是人類文明的偉大成果,也是人類文明的集中體現。所有制度都是由人制定的,但制度具有結構性和系統性,制度一旦形成並發生實際的作用,對於具體的個人而言,它就變成一種外在的力量,反過來影響、規範、形塑個人的行為。然而,對於具體的個人來說,制度具有外部性,是一個環境性的變數,始終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從本質上說,制度是一種社會結構,對於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不同的制度安排,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效果。首先是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是實現人的尊嚴的唯一制度基礎。只有把人本身當作根本目的的制度,才能真正保障人的尊嚴,民主正是這樣一種國家制度。民主這個概念意味著,在制度與人的關係上,人是制度的目的,制度不是人的目的,即國家的法律制度為人民而設立,而不是反過來,人民為國家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就其本義來說,民主政治不允許存在任何的特權者和特權階層,每個人的人格和尊嚴是平等的。民主是這樣一種政治狀態,在這種政治狀態中每個人的權利和尊嚴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證。在民主政治中,政府把政治體中的全體成員都當作單獨的個人,並給這些個人以同樣的平等和尊重。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國家必然會各有特色,不可能完全相同。但無論哪種特色的民主,都必須具備民主政治賴以存在的幾個共同要素,其中選舉、參與和法治對維護人的尊嚴尤其重要。其次是經濟制度,共享經濟是維護人的尊嚴的經濟基礎。人的尊嚴有賴於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存首先必須擁有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共享經濟的實質,是每個勞動者作為人都是獨立的主體,其主體性和尊嚴不受僱主和管理者的侵犯,也不因參與經濟活動而喪失。共享經濟要求從生產、經營、流通、就業、分配、勞動保障等重要制度安排中遏制和消除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經濟剝削、壓迫、歧視和強制等異化現象,因為剝削和壓迫等異化現象完全違背了人的尊嚴,是從經濟上對人的尊嚴的摧殘。最後是社會制度,福利制度是維護人的尊嚴的最低物質保障。對於維護人的尊嚴最為重要的是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福利國家的出現,是人類歷史上最為重大的制度性進步之一,它為維護人的尊嚴奠定了堅實的物質保障基礎。國家通過稅收制度等財政轉移手段,給低收入或無收入者以最低限度的物質生活保障,使窮人或低收入者也能夠有一種相對體面的生活,從而維護人的尊嚴,是社會福利制度的實質性內容。因而可以說,社會福利的實現程度,既是衡量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人的尊嚴和人的發展的重要標尺。總而言之,對人的尊嚴的認識,集中表明了人類對自身價值和命運的認識;人類在維護自身尊嚴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集中反映了人類文明的深刻進步。認識到人的尊嚴,是與生俱來的人的內在價值或固有價值,是人類自身認識史上的重大飛躍;將人的尊嚴視為人的基本權利,或人權的「第一原則」,並在憲法和法律中加以明確的規定,是人類政治發展史特別是人權歷史的重大突破。不是依賴於「萬能的上帝」或哪位「救世主」的恩賜,而是依賴於人類自己並通過具體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來維護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進而維護人的尊嚴,是人類終於找到的實現自我解放的唯一正確道路。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都有權維護自己的尊嚴;國家的尊嚴以個人的尊嚴為基礎,沒有公民的尊嚴,就沒有國家尊嚴。以剝奪一些人的尊嚴,來彰顯另一些人的尊嚴,是現代國家的恥辱。維護每個人的尊嚴,讓每一位公民過上一種有尊嚴的生活,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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