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劉秀麗案庭審記

肖哲按:

劉秀麗涉嫌敲著勒索罪、重婚罪,二審@唐山中院開庭。

本案極其簡單:李志敏實名舉報、網上發帖,劉秀麗陪同李志敏幾次參與談判,30萬拆遷款從劉秀麗銀行帳戶過橋。灤縣法院認定兩人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共同犯罪,認定兩人犯重婚罪,一審數罪併罰判劉秀麗五年九個月。劉秀麗無罪上訴,辯護人無罪辯護。

二審庭審,有幾個看點:

嚴重超過審限。上訴10月有餘才開庭,法官說是檢察官閱卷拖延,但本案案卷非常之少。

主審法官不讓律師助理坐在律師旁邊幫助記錄、輔助,師父@徐昕 多次懇請,法官不予同意。江湖人稱假裝大律師的我很是無奈。

庭審過程中,法官看到楊揚的手機,命令法警當庭收走手機,庭審結束後詳細檢查簡訊、微信、錄音,打開聽了其他錄音後,還給楊揚。新成為師父助理的楊揚倍感鬱悶。

連開8小時,共休息15分鐘。庭審期間李志敏要求吃飯,不予允許;要求降壓藥,法官說沒有;律師要求吃飯,法官不同意。

庭審期間,有人從後門走入,對檢察官嘀嘀咕咕過,疑似領導,指揮庭審。

檢察官明顯誘導性發問。

以上種種,依師父的慣例,必將抗議,但,這次師父相當溫和。因為他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對劉秀麗儘快取保,盡量不和法官、檢察官發生衝突。

出庭兩個證人,都說劉秀麗在談判中起調解、化解矛盾作用,檢察員還是硬稱她構成犯罪。

出庭檢察員的幾個觀點:

不顧罪刑法定原則,認為刑法沒有禁止性規定說「單位」不可以成為敲詐勒索對象,單位就能成為敲詐勒索的對象。

採取合法手段也能構成敲詐勒索犯罪。

受害人沒有報案,不影響本案立案偵查,受害人沒有寫進判決書,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成立。


劉秀麗案庭審記

楊揚

2017年3月9日旁聽李志敏、劉秀麗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的二審。徐昕老師、王煜律師擔任劉秀麗的辯護律師、劉博今律師擔任李志敏的辯護律師。

此次是我第一次以律師助理的身份旁聽,老師@徐昕向審判長爭取讓助理做到辯護席上幫助記錄未果。庭審畢,辯護人等待簽字庭審筆錄時,審判長說不知道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師姐@假裝大律師開口說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其中一個審判員說要回去學習學習。

審判長審理從早上九點四十五到下午近六點,整整一天,中間僅休兩次庭,共休息15分鐘,沒有吃午飯。同案被告人李志敏在表示早晨只吃了100粒米飯想要吃午飯的情況下,審判長以堅持一下,平復自己的情緒解決。顯然,法庭為推進庭審而不顧當事人正常身體需求,未能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人身權利。另外,中間時我拿出手機看一下,結果被審判長立即呵斥並將手機予以沒收,一整天未歸還。庭畢,審判長仔細檢查了手機里的簡訊、微信和錄音,對我還進行口頭教育。首先我並沒有錄音錄像,再者旁聽人員有權記錄法庭內容,尤其我作為法律學生,更需要時時學習。

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辯護。兩位當事人為各自個辯護方式不同卻都在訴說自己無罪。李志敏本身很激動,開庭便質問法庭為何此案上訴上訴九個半月後才開庭?審判長用一句簡單的檢察人員未能完成閱卷一帶而過。上午庭審李志敏一直嗓門高、情緒激動,陳述有重複所以也被審判長多次打斷,中午沒吃飯沒休息,下午李志敏就有些蔫了,血壓高了,也沒了勁頭!所以再次呼籲法庭應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請求。劉秀麗相對情緒平穩,在各個階段陳述自己只是陪同李志敏幾次參與談判,並且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是阻止了犯罪而不是共同犯罪。且辯護人也是對劉秀麗作無罪辯護,疑罪當從無,況且從各方面事實與證據分析了劉秀麗確實不構成犯罪,需要儘快出判決,在之前最起碼要批准律師提出的對劉秀麗取保候審的請求。

作為劉秀麗的辯護律師,徐昕老師雖是二審介入此案,但是對於此案的了解細緻入微。最明顯的是證人發問階段,問題簡單犀利,直衝要害。從證人回答中發現了有利於劉秀麗的言論。第一位證人的回答均以「記不清楚了」「我不知道、不清楚」代替,且當庭否認辯護人提交的通話錄音中自己的聲音,涉嫌偽證,然後檢察員在質證時就說了由於證人否認,故此證據的真實性不能認定;第二位證人說到劉秀麗在談判過程中起到調解、化解矛盾的作用,證明了劉秀麗並無敲詐之意,但是檢察員就不採納證人觀點,依舊認定劉秀麗犯罪。

檢察員訊問被告人時明顯誘導性發問,李志敏提出異議,檢察員說了句「不用你教我怎麼問」,氣勢凌人,不可一世。其中檢察員的錯誤觀點:1、「單位」也是由人組成,可以形成統一的意志,法律沒有禁止,就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的對象。2、李志敏進行舉報、揭發的合法的方式也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李志敏自始至終說著一句話「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我有權利也有義務舉報貪污、揭發犯罪,法庭應當公平公正判決。」

詩性法意

微信號:law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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