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法律保障制度(二)
四、中國自由貿易區的雛形-保稅區法律保障制度概況
在本研究報告中,我們主張,將我國已存在的保稅區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改造為自由貿易區,因此,在這裡,我們將保稅區視為中國自由貿易區的雛形。我國的保稅區法律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在各保稅區設立之後,逐步制定出來的。在中央層面,目前與保稅區相關的比較重要的立法有:1990年9月8日由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9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保稅區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辦法》(已失效);1997年6月10日由國務院批准,1997年8月1日由海關總署發布的《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為適應保稅區外匯管理新形勢,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2年7月25日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此外,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在其制定的文件中也規定了一些與保稅區相關的規則。在地方一級立法中,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和《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管理規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廈門市制定了《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珠海市制定了《珠海市珠海保稅區條例》、寧波市制定了《寧波保稅區管理辦法》、大連市制定了《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和《大連保稅區管理辦法》、福州市制定了《福州保稅區條例》、廈門市制定了《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等等。此外,各個保稅區所在地地方還制定了一些相關的制度,如天津保稅區的《天津港保稅區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天津港保稅區土地管理規定》、《天津港保稅區勞動管理規定》、《天津港保稅區保稅科技產業發展中心優惠政策》,大連保稅區的《大連保稅區企業登記審批管理辦法》,寧波保稅區的《寧波保稅區管委會關於鼓勵電子信息產業投資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海關對進出口寧波保稅區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監管實施細則》,廈門象嶼保稅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對進出廈門象嶼保稅區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監管和征免稅實施細則》,等等。
這些中央及地方立法對保障我國保稅區的良好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構建我國自由貿易區的法律保障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下文將從保稅區的定位和功能、一般法律原則、管理體制、投資和企業法律制度、房地產法律制度、貿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監管法律制度等幾方面對我國現有的保稅區法律保障制度予以概述。
1.保稅區的定位和功能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第2條將保稅區界定為,保稅區位於上海市浦東外高橋地區,是一個封閉式的綜合性開放區域。第3條將保稅區的功能界定為,主要發展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港口、倉儲、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務等業務。《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福田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保稅區位於深圳經濟特區的福田區,東起皇崗口岸,西止新洲河東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止保稅區配套生活區的隔離線,實行全封閉管理。《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第3條規定,保稅區主要發展國際貿易、倉儲業、高科技和技術先進工業,相應發展金融、商貿服務、交通運輸、通訊、信息等第三產業。《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保稅區內可以開展國際貿易,興辦高科技和技術先進型工業,舉辦金融業、信息業、倉儲業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第三產業。《寧波保稅區管理辦法》將保稅區的定位和功能集中規定在第2條,具體內容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寧波保稅區是由海關監管下的綜合性對外開放區。保稅區內允許從事國際貿易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貨物加工、包裝、運輸、商品展銷以及金融、保險等業務。《珠海市珠海保稅區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珠海保稅區,位於珠海市洪灣工業區內,是由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第3條規定,保稅區主要發展出口加工、保稅倉儲、轉口貿易等業務。《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天津港保稅區,是海關監管下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的境內關外特定經濟區域。第3條規定,保稅區建立國際貿易市場,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對接。保稅區以發展第三產業為主(即以貿易為導向,物流為基礎),發展第二產業為輔。保稅區主要開展國際貿易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貨物加工、整理、包裝、運輸、倉儲、商品展銷、商品零售以及房地產、金融、保險等業務。《福州保稅區條例》第2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在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福州保稅區。保稅區位於福州市馬尾港,是一個封閉式的綜合性對外開放區域。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分界線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第3條規定,保稅區主要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倉儲運輸業務。保稅區允許從事金融、保險、期貨、商品展銷及其它為保稅區生產生活服務的業務。《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大連保稅區,是海關監管下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的境內關外特定區域。保稅區主要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過境貿易和加工出口服務,以及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存、運輸保險、商品展銷、商品零售等業務。《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青島保稅區是由海關監管的設有隔離設施,實行特殊管理的綜合性對外開放區域。第3條規定,保稅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鑒國家自由貿易區通行規則,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加工貿易和高科技產業,興辦倉儲、運輸、商品展銷、商業零售、金融、保險、信息、房地產以及其他第三產業。《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監管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的特定經濟區域。第3條規定,保稅區主要發展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加工貿易、倉儲物流、高科技和技術先進工業,相應發展貨物運輸、商品展示和銷售以及金融等業務。《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第3條規定,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依照本辦法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實施監管。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為海關監管區,海關在保稅區內依法執行監管任務。保稅區與非保稅區分界線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對進出廈門象嶼保稅區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監管和征免稅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象嶼保稅區為海關監管區。第3條規定,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分界線應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海關對進出口寧波保稅區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監管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寧波保稅區為海關監管區。第3條規定,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分界線應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
從如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將保稅區一般界定為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強調保稅區和非保稅區之間應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其中《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和《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還強調保稅區是「境內關外」特定經濟區域,「境內關外」是國際上自由貿易區的重要特徵之一。在保稅區的功能方面,強調貿易和加工並重,側重貿易,同時注重其他為貿易和加工服務的輔助功能。
2.一般法律原則
各保稅區立法雖然不夠完善,但是在總則部分還是注意到了一般法律原則的重要性,並制定了一些具體條文。《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保稅區內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稅區內的公司、企業、辦事機構、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第4條規定,保稅區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保稅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第5條規定,保稅區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投資者在保稅區內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保稅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境內外的企業、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批准均可在保稅區投資興辦企業和設立機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保稅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代表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保稅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代表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福州保稅區條例》第5條規定,保稅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企業、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嚴禁利用保稅區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違者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珠海市珠海保稅區條例》第5條規定,保稅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寧波保稅區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稅區內中外企業、辦事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同時他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概括起來,這些立法強調的一般法律原則主要有:遵守法律原則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3.管理體制
相關的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一般都設專章規定管理體制問題。在具體細節上,各保稅區又有不同的做法。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稅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管委會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權有:制定和修訂保稅區發展規劃、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管理細則、審批保稅區內的投資項目、負責保稅區內有關環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等。第6條規定,在保稅區封閉線的出入境處和進出非保稅區的通道處設立海關、邊防檢查站。為處理保稅區內的有關事務,在區內設立海關、稅務、公安等管理機構。第7條規定,設立保稅區開發公司,從事保稅區內市政設施建設和房地產經營;為保稅區內企業提供生活服務;協助投資者興辦企業,並幫助聯繫水、電、煤氣及通信設施等的供應工作。《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第5條規定,深圳市福田保稅區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稅區的各項行政事務。在第6條規定了管理局的主要職權,和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相比,其增加的職權主要有: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土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開發,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有關手續;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供水、供電等公用事業的管理;發布保稅區的投資導向目錄,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及其它管理事宜;負責保稅區的勞動人事管理;負責保稅區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環境保護工作;辦法保稅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訓的報批手續;協調海關、邊防檢查、稅務、外匯、公安、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等管理機關在保稅區開展業務;等等。第10條規定,海關、邊防檢查機關在保稅區內設立派出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第11條規定,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機關經管理局同意在保稅區設立辦事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在進出境通道以外的區域依法檢驗。《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設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並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對保稅區實行統一管理。第6條規定,保稅區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第7條規定了和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和深圳福田保稅區管理局大致類似的職權,其中強調實施保稅區的行政管理;協調海關、稅務、金融、商品檢驗、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公安等部門在保稅區的工作。第8條規定,有關部門在保稅區設立駐區行政管理機構,除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外,須事先徵得保稅區管委會的同意。《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保稅區設立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實施統一管理。其主要職權和上面提到的管委會或管理局的主要職權基本一致。第6條規定,在保稅區內設立海關和保稅區管委會認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第7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保稅區管委會所屬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支持保稅區管委會對保稅區實施統一管理。《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青島保稅區管委會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在其主要職權中強調,管理保稅區的財政、勞動人事、土地、房產、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等行政事務,協助海關對保稅區進行監管。第6條規定,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等部門可以在保稅區設立機構。第7條規定,保稅區與青島港前灣港區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第8條規定,保稅區實行獨立核算的財政收支管理。廣東省有6個保稅區,《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強調了對保稅區進行宏觀管理的重要性,其第5條規定,全省保稅區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保稅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調實施本條例。其他方面的規定和前述各保稅區基本一致。《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第6條規定,保稅區設立管委會,是廈門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保稅區實行統一管理。在管委會的職責方面,強調行政管理涉及核發證照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管委會辦理。第8條規定,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對市人民政府負責。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各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均強調保稅區管委會或管理局對保稅區行政事務的綜合管理,強調保稅區管委會的權威性,同時也注意管委會和海關、稅務、商檢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都注重對每一個保稅區的微觀管理,除《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之外,由於受立法級次的限制,都沒有對保稅區進行宏觀管理的內容。在我國已有15個保稅區的情況下,加強對保稅區進行宏觀管理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4.投資和企業法律制度
我國保稅區的相關立法都規定了較之其他區域比較優惠的投資和企業制度,在企業的設立和經營管理等方面都規定了一些具體的制度。
《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除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准外,保稅區內出口加工企業的產品應當全部外銷。第10條規定,允許在保稅區的倉庫內進行貨物分級、包裝、分裝、挑選、貼商標等商業性簡單加工。但須事先經海關批准。《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第三章企業設立及管理部分規定,市政府鼓勵投資者在保稅區興辦高科技和技術先進型工業企業,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投資者在保稅區內經批准可以設立貿易企業,從事商貿活動。投資者在保稅區可以設立倉儲企業,開展保稅倉業務。國內外信息機構在保稅區內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開展諮詢業務。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營業機構或辦事處,開展金融、保險業務和聯繫、諮詢服務。保稅區內禁止設立污染環境、高能耗、高耗水或勞動密集型企業。《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管理規定》第40條規定,投資者在保稅區內設立企業或代表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由管理局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管理局發布的投資導向目錄,依法予以核准登記;特區法規、規章規定的特定行業須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局審批。《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三章企業權利和義務部分規定,保稅區企業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對環境有污染或者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保稅區企業建設工程,可以自行在國內外招標。保稅區企業提出申請,經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在保稅區興辦企業,應向保稅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分別辦理土地使用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手續。第11條規定,允許在保稅區的倉庫內進行貨物分級、包裝、分裝、挑選、貼商標等商業簡單加工,改造零部件組裝或商品展示。《福州保稅區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符合保稅區總體規劃,並報管委會備案。第11條規定,允許在保稅區內進行貨物分級、包裝、分裝、挑選、貼商標等商業性簡單加工。第12條規定,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用原材料、零配件和自用的設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的進口和產品的出口,可以直接對外承接與生產相關的加工業務。第13條規定,企業可直接向非保稅區地區購買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輔材料、零配件、配套件、包裝物及半成品。採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產品出口,經管委會確認後,視同保稅區產品出口,享受保稅區優惠待遇。《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在第三章企業設立及管理部分規定,投資者在保稅區內申辦企業,直接向管委會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辦理海關、稅務等登記手續。興辦特定行業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委託管委會審批。保稅區設立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經營綜合性生產資料並允許供應非保稅區。允許在保稅區內進行貨物分級、包裝、分裝、挑選、刷貼商標等商業性加工。保稅區企業可以承攬非保稅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加工業務;可以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產品。《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區內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可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第17條規定,區內企業因特殊需要,經海關批准,可以將進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加工的成品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全部運回保稅區。產品和料、件進出保稅區時,應向海關申報,並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在保稅區實行的一些共通性的企業制度,如在多個保稅區,保稅區管委會獲得授權進行投資的審批和工商註冊登記,體現了管委會在保稅區管理體制中的權威性;容許企業在區內進行貨物分級、包裝、分裝、挑選、貼商標等商業性簡單加工;允許企業承攬非保稅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加工業務,允許保稅區企業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產品;保稅區企業可以申請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
5.房地產法律制度
保稅區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和區外有所不同,有關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對保稅區房地產制度作了規定,有的地方還專門制定了針對保稅區的土地制度。
《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第四章土地開發及房地產管理部分規定,保稅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實行有期限、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保稅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由管理局同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向管理局繳納地價款。土地使用者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發利用土地的,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管理局批准,並辦理有關用地手續。保稅區的房地產轉讓、出租和抵押,應當到管理局辦理登記,並依法納稅。土地使用者應當向管理納土地使用費。管理局收取的地價款、土地使用費,應當用於保稅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第42條規定,在保稅區需要用地的,應向管委會提出用地申請,並由管委會負責統一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第44條規定,投資者依法取得的保稅區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但須向管委會登記,並依法納稅。《天津港保稅區土地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代表機構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土地,應當向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到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第6條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其相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7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保稅區管委會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保稅區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稅區管委會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和非保稅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不同,在保稅區,一般由保稅區管委會代表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登記一般也在管委會進行。這些規定體現了保稅區和非保稅區的不同,表明了保稅區管委會在保稅區管理體制中具有權威性。
6.貿易法律制度
保稅區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貿易方面的自由化,這具體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實現。有關保稅區立法都有相關的規定。
《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第四章外貿管理部分規定,允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保稅區內的貿易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和為保稅區內的企業代理生產用的原材料、零配件進口及產品出口。允許保稅區內的生產性企業從事本企業生產用原材料、零配件、設備的進口和為產品的出口;允許其直接對外承接與生產相關的加工業務。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或外國對我國實行被動配額的商品,一般不應在保稅區內生產出口。凡涉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國外進入保稅區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如果運入非保稅區使用,則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申請和交驗進口許可證。凡涉及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時,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申請配額、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放行。《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保稅區企業有權依法從事國際貿易。第19條規定,允許保稅區企業生產、經營的貨物、物品進口和出口。第20條規定,外國對我國實行被動配額的商品從保稅區出口,實行配額管理。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國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國外時,免領進出口許可證;運往非保稅區或者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大連保稅區管理辦法》第四章貿易管理部分規定,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有外貿經營權的國內企業有權從事國際貿易。區內其他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從事轉口貿易。國家實行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時,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如由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使用,應按有關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及有關批准文件。其他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大致類似的貿易制度。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貿易制度部分主要解決的是對外貿易經營權及配額和進出口許可證方面的問題。
7.金融法律制度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保稅區各項功能得以正常發揮的重要前提條件,這些制度主要體現在外匯使用、金融機構准入和企業融資等方面。有關保稅區立法也有相關的規定。
《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本市設立的國內銀行和外(合)資金融機構,允許進入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區內外幣、外匯業務。保稅區貨幣管理辦法,將依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另行制定並頒布。第19條規定,允許保稅區內中資企業開設外匯現匯賬戶,其經營所得外匯,稅外餘額自企業成立起5年內全部歸企業所有,存入外匯現匯賬戶。《大連保稅區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准,國內外金融機構可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第24條規定,保稅區內企業開設外匯現匯賬戶、外匯收支、外匯計價和結算,按國家有關保稅區外匯管理的辦法管理。《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第44條規定,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開設外匯現匯賬戶。沒有外匯賬戶或者外匯賬戶資金不足的企業,可以按規定向指定銀行購匯。第45條規定,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保稅區內的外資銀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第47條規定,保稅區內企業之間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五章金融和保險部分規定,經國家金融管理機關批准,國內外銀行和保險企業,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外國投資者從保稅區企業取得的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外國職工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憑完稅證明可以匯往國外。保稅區企業向國外籌借外匯資金,或者向國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籌借外匯資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保稅區企業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市場進行外匯買賣。其他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對外匯登記及外匯年檢、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及管理、外匯收支和結售匯管理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在企業融資方面,《天津港保稅區保稅科技產業發展中心優惠政策》的規定頗有特色。該《優惠政策》第2條規定,保稅區管委會每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5%,在預算支出中設立「天保科技發展金」,支持企業的研究開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鼓勵高級人才入區。第5條規定,進駐保稅科技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辦公、實驗用房,第一年由「天保科技發展金」給予補貼,實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由「天保科技發展金」補貼正常租金的60%和20%。第7條規定,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在保稅科技中心設立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由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提供500萬元人民幣資助;對設立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由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提供300萬元人民幣資助。第8、9條規定,「天保科技發展金」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
8.稅收法律制度
實行稅收優惠是保稅區吸引中外投資者的重要手段,因此,稅收法律制度也就成為相關保稅區立法的重要內容。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第八章稅收規定部分規定,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下列貨物、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進口貨物;轉口貨物;保稅區內儲存貨物;保稅區內企業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件;保稅區內建設項目所需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保稅區內企業、機構自用的機器、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燃料、維修零配件。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關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依照國家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予以退稅。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貨物進口的規定,徵收關稅和環節稅。保稅區生產供區內銷售或者運往境外的產品,免徵生產環節稅。對銷往非保稅區的產品徵收產品的生產環節稅,按照產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徵收關稅、進口環節稅。除第37條至第42條規定外,其他經營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對浦東新區的稅收規定執行。此外,還規定了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制度。
《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第六章稅收優惠部分規定,保稅區企業享受以下優惠:國家給予保稅區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國家給予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國家和天津市給予保稅區外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國家認可的其他保稅區實行的稅收優惠。《天津港保稅區管理辦法》第六章稅收優惠部分規定,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徵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或者保稅。經保稅區轉口出境的貨物,免徵關稅。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時,照章徵收關稅、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保稅區內企業產品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或境內非保稅區的貨物運入保稅區,按海關規定辦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運往境外時,免徵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時,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保稅區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天津港保稅區稅收優惠的若干規定,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大連保稅區管理辦法》第六章稅收管理部分規定,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經保稅區轉口出境的貨物,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再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時,按規定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從境內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經檢驗符合出口條件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出口應稅貨物,應照章納稅。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免稅或徵稅;產品運往境外的,免徵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產品經批准運往境內非保稅區的,應按規定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保稅區內的企業除享受保稅區的稅收優惠外,還可享受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其他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大致類似的稅收優惠制度。
《天津港保稅區保稅科技產業發展中心優惠政策》在稅收方面的規定很有特色。具體的制度有:保稅區管委會每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5%,在預算支出中設立「天保科技發展金」,支持企業的研究開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鼓勵高級人才入區。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公司在保稅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凡對保稅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投資額占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0%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徵企業所得稅,並按該分利額50%抵扣風險投資機構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征企業所得稅3年。凡在保稅區註冊的,對保稅科技中心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於70%的,可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徵房產稅。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在保稅科技中心設立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由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提供500萬元人民幣資助;對設立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由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提供300萬元人民幣資助。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5年內,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保稅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之後5年,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保稅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扶持。經保稅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在保稅科技中心經營的計算機軟體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10年內,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免徵企業所得稅(保稅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並從認定之日起5年內,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保稅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財政扶持。之後5年,保稅區「天保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保稅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50%的財政扶持。由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組建的新企業,所發生的工資總額可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受計稅工資的限制。高級人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所獲得的獎勵和股權收益,若再用於直接投資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全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9.監管法律制度
保稅區旨在促進貿易自由化,適當的監管制度對保稅區功能的正常發揮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條例》第五章出入管理部分規定,貨物、物品從境外直接運入保稅區,或者從保稅區直接運往境外,應當向保稅區海關備案。影響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貨物,應當接受法定檢驗。貨物、物品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由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並辦理進出口手續。從非保稅區運入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運輸工具、建築材料及辦公用品等,由保稅區海關登記放行。機動車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的公安部門簽發的通行證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並接受卡口檢查站的檢查。承運保稅貨物的貨車還應當符合海關規定的監管條件。國際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駛離外高橋港區碼頭,應當事先向港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接受口岸檢查。人員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的公安部門准予使用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的卡口進出。未經管委會批准的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第11-13條規定,機動車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簽發的通行證件在指定的閘口出入,並接受海關檢查。出入保稅區人員,憑管委會准予使用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的閘口進出。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管理規定》第四章對出入保稅區人員、貨物及運輸工具的監管部分規定,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由九龍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進出保稅區的人員由邊防檢查機關和海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規定實施檢查管理。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出境的人員、貨物、車輛經保稅區一號專用通道通過;從特區進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進入特區的貨物、車輛經保稅區二號專用通道通過。進出口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其他車輛,憑管理局核發的標誌或認可的證件通行。從各稅區出境的貨物依法辦理出口手續;從保稅區運往特區的貨物依法辦理進口手續。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供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使用的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建築材料、原輔材料及辦公用品等,由海關登記驗放。國家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需要對從保稅區出入境的人員、物品依法實施檢疫。從保稅區進出口的商品由國家商品檢驗機關依法實施檢驗。外籍人員、華僑及港、澳台同胞憑本人有效護照、證件,從一號專用通道進出保稅區。已進入保稅區的外籍人員、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可持本人有效護照或證件,從保稅區進入特區。國內人員可持管理局核發的通行證,行返於保稅區與境內非保稅區。國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不得進入保稅區。
其他保稅區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也作了大致類似的規定。
由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發布的《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對海關監管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對保稅區內貨物的監管、對保稅區加工貿易貨物的管理、對進出保稅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等。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的保稅區立法對保稅區的定位和功能、一般法律原則、管理體制、投資和企業法律制度、房地產法律制度、貿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監管法律制度等都作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保障保稅區的正常運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和建設自由貿易區的要求相比,這些制度還有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借鑒國際上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法律保障制度。
劉劍文 魏建國 翟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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