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男青年討「戀愛花銷」 毆打劫持女友被判刑

中新網烏魯木齊7月17日電 (陳鐵軍 王雪山)90後甘肅籍男青年李青云為了索要「戀愛期間」債務,使用暴力將前女朋友小紅毆打劫取錢財。烏魯木齊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李青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其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烏魯木齊高新區法院法官17日告訴記者,這起案件近日審判完畢,事實清楚,被告人李青雲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據介紹,2013年9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李青雲夥同江鵬(已判決)、黨月(已判決)、李富建(已判決)將被害人小紅帶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二宮五隊一招待所內對小紅言語威脅並實施毆打,向其索要現金,在索要無果後李青雲、江鵬等人又搭乘計程車將小紅帶至安寧渠某賓館繼續向其要錢,並對小紅繼續實施毆打,小紅迫於無奈向家人打電話要求匯款,隨後,江鵬、黨月二人和小紅一起去安寧渠新疆農村信用社自動取款機取錢,小紅將卡內2000元取出後與身上400元現金一併交給江鵬,江鵬給小紅留下50元打車錢,李青雲和李富建在賓館等候,取錢後四人一起乘車離開,將贓款揮霍。經鑒定,被害人小紅的傷勢程度為輕微傷。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害人報案材料、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青雲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被告人李青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表示自願認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青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被害人錢財,涉案金額2400元,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依照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李青雲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青雲歸案後自願認罪,本院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un659) 原標題:90後男青年討「戀愛花銷」 毆打劫持女友被判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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