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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給我們帶來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給我們帶來什麼?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學專家認為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加強了對民生的保護
鄭赫南

「這次會議以139票贊成、7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2月25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閉幕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坷宣布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投票結果。

刑法修改將給我們帶來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修正案更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進一步加強了對民生的保護。

1997年以來修改最多的一次

「這是一次重大修改。」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告訴記者,此次刑法修改的規模最大,相當於前七次修改的總和,一共修改了50個條款,涉及49個問題。

參與過新中國刑法誕生、修訂全過程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也認為:「這次修改,是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改。」

這次對刑法總則首次進行了修改,「過去的七次修改,都是根據客觀需要,對分則具體罪名的修改,沒改過總則。」高銘暄說。

「總則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基本問題,此次修改的主要是其中的刑罰制度部分,修改了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改判有期徒刑,75周歲老人一般案件免除死刑,未成年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等19個問題。」戴玉忠說。

既然修改規模大,且修改總則,為何不對刑法進行全面修訂呢?郎勝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修正案是對刑法的「部分修改和補充」,而現行刑法在1997年進行過一次全面修訂,總的來看,能夠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懲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目前還沒有必要進行全面修改。

廢除13個罪名的死刑力克「死刑偏重」

修正案最引人關注的一項修改,是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它們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這13個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國刑法死刑19%多,將近五分之一。應該說……我們邁出的步子是很大的。」郎勝說。

早在草案一審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便表示:「我國的刑罰結構……在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需要通過修改刑法適當調整。」

對此,高銘暄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作富均給予高度肯定。他們都認為「生命價值要高於財產價值」,經濟類犯罪與暴力犯罪不同,理當逐步廢除死刑。

「死刑確實有威嚇作用,但是作用有限。我國刑法掛死刑的罪名,在全世界而言是比較多的。」高銘暄說。

是否會進一步廢除一些罪名的死刑?郎勝表示,「還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懲治犯罪需要,以及人民的意願再作進一步研究。」

「75周歲免死」體現「寬嚴相濟」

「此次修改,通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戴玉忠告訴記者,廢除13個罪名的死刑、75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等,體現了「寬」的一面,而對死緩期滿改判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的調整,體現了「嚴」的一面。

「75周歲免死」,在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時,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與會人員關注的焦點。姜興長、庄先等委員認為可適當放寬至70周歲;蔡力峰代表認為該規定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罪刑一致」的精神不符;彭祖意委員擔心該規定可能會在司法實踐中導致老年人犯罪數量上升;王雲龍、林強等委員建議,除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外,可適用「75周歲」標準。

草案二審稿考慮了大家的意見,將該內容修改為「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內容被保留至最終通過的表決稿中。

「一老一小」的從寬,都在修正案視野內。根據修正案,不滿18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而現行刑法規定的是「可以」;不滿18周歲的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五年內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再犯罪的,不再構成「累犯」;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將不再有「前科報告義務」。

「這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就應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高銘暄表示。

「從嚴」方面,主要體現在刑罰執行上:

——減刑方面,修正案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些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0年。

——數罪併罰方面,修正案規定,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最高判處25年;35年以下的,最高判處20年;而原來規定的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修正案中還首次出現了「13年」這一法定數字,即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3年以上,符合條件方可假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期限不能少於13年。

「這是為了避免『倒掛』。」高銘暄解釋說,因修正案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後的最高刑期改為25年,那麼在符合減刑、假釋條件時,一個被判25年有期徒刑的人可能實際執行期為12.5年,而依據現行刑法,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10年,「無期徒刑可能比有期徒刑輕,顯然不合適。」草案一審時,信春鷹委員也提出過類似意見。

修正案的上述改動,在郎勝看來,「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使刑罰的結構更趨合理。」

「醉駕」、「惡意欠薪」入刑保護民生

「修正案將一些行為納入懲治範圍,如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醉酒駕車、飆車等。」郎勝在闡述修正案加強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時這樣表示。

「醉駕」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追究刑事責任。而「醉駕」入罪則是行為犯,無論後果如何,有「醉駕」行為即入罪。

而有專業人士認為,「醉駕」很多時候是過於自信的「間接故意」,並非過失犯罪。該罪是否規定得過於嚴厲?

高銘暄不這麼看:「現在各地醉駕比較普遍,一般的行政拘留不管用,而又沒有更加嚴厲有效的行政處罰手段,所以,入罪後對醉駕行為將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而且當場取證,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醉駕也不複雜。」

「從網上徵求意見和草案發往全國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贊成草案現在這樣的規定……因醉酒駕車已經成為一種嚴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的新的形式。」郎勝表示,從這些年執法的實踐看,醉酒有比較明確的、客觀的標準,這個標準比較好把握。

此外,針對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惡意欠薪」行為,修正案規定,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對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修正案還對強迫勞動、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罪名作出了新的規定。

「這都是在保護老百姓的生命和生計。」高銘暄認為,分則罪名的改動,大多體現了這一點。

修正案還首次規定對管制、緩刑和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郎勝表示,這將改變過去由公安機關執行或者監督、考察此類犯罪人的規定,是非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的一項重要改革。目的是對這部分犯罪人採取更有效的監督管理的方法,也便於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會。

「儘管還沒有正式的社區矯正法,但是刑法規定社區矯正,有利於推進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建立。」戴玉忠說。

2011年5月1日,修正案將正式施行。高銘暄解釋說:「這給了執法者和廣大公民一個學習、研究、準備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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