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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但不膜拜法律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法律信仰是法律生命力的基石。在法治國家,法律涵攝下的行為或事情的處理,都應遵循法律的意旨。依法辦事、依法行為是法律生命力的必然要求。任何人都必須尊重、信仰和服從法律。「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於它們,所以正是由於宗教激情、信仰的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則具有普遍性。」

我們信仰法律,但卻不能將法律頂在頭上,神明般予以頂禮膜拜。法律不能脫離民眾,必須與百姓零距離。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法律必須融入民眾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去處理社會生活實踐中的矛盾糾紛,調整社會生活實踐中的行為規範,並實踐法律自我,法律凝固的民意才能再次獲得生命力源泉的滋潤,而重新煥發出新的生命活力。法律如果凌駕於民眾之上,神明般不可觸及,將容易形成法律的壟斷、暴力和武斷,容易漠視民眾的權利與需求,容易滋生視芸芸眾生如無物的法律冷漠。這樣,法律就脫離了自身生命的根基,將不可能得到民眾的遵從。沒有信仰的法律將成為僵死的教條。但是,如果信仰成了一種膜拜,法律同樣架不住這種狂熱式的炙烤。近幾年來,司法實踐中屢屢發生的象許霆案、李昌奎案等的裁判及其爭論,就充分驗證了這一點。一個凌駕於民眾感受之上的「法律裁判」,一個凌駕於民眾感受之上的「法律言論」,無論理由多麼的冠冕堂皇,都必將是短命的,沒有市場的。

我們不能將法律頂在頭上神明般予以頂禮膜拜,也不能將法律踩在腳下,而任意踐踏。頂禮膜拜法律,讓一些「法律精英」們找到了漠視、蔑視、甚至鄙視芸芸眾生的優越感,他們視民眾為不懂法的「法盲」,視真正的民意訴求為「不良情緒」,甚至是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去破壞司法獨立、強姦法律的暴力宣洩,卻拒不承認法律的壟斷、暴力和武斷對民意的傷害,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卻還堅守心中那個自娛自樂的錯誤結論孤芳自賞而拒絕更改。這讓我們的民眾很受傷,這讓我們的法律很受傷,這讓我們的法治很受傷。我們因此不能頂禮膜拜法律,更不能任意踐踏法律。法律如果被我們踩在腳下而任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將會蕩然無存,法治的理想也將會頃刻瓦解。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人治的核心在於「主權在上」、「君權神授」、「朕即國家」。「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唯予一人有佚罰」,「聽予一人之作猷」,「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等等。因此,人治最基本的特徵是,「當權者的個人意志超乎社會之上,處理事務和管理社會生活,完全以個人的意志、願望、能力、政治素養、知識水平、道德品質為轉移。」「所有政事聽憑個人獨斷專行。」這無疑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很強的專橫性。亞里士多德認為,「單獨一人就容易因憤怒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從而損傷了他的判斷力;但全體人民總不會同時發怒,同時錯斷」。鄧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我歷來不主張誇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的。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為了克服「人治」的弊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法治」逐步走上了歷史的舞台,並取代「人治」成了人們處理社會事務和管理社會生活的主要方式。法治的核心在於「主權在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應按照人民共同的意志共同管理和處理社會生活事務。而在法治國家,人民的意志集中體現為法律。盧梭認為,「主權即國家的最高權力就是公意,公意永遠代表大多數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亞里士多德認為,「在理想的國家中,最高權力歸根結底寓於法律。」因此,法治成了理想國家的必然選擇。法律不徇私情,容易保持公正;法律是集體制定的,集中反映了民意,容易得到民眾的遵從;法律具有正義性和穩定性,具有規範和指引功能;法治易於調動全體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不僅執法者可以依法處理法律事務,而且任何民眾都可以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孟德斯鳩因此認為,法治可以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因為「任何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權利的傾向」,「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採取法治,將權力局限於法律賦權的框架內行使,以權力約束權力。法治因此將不可避免地會成為現在、乃至將來治理和管理社會事務最佳的選擇。因此,法律絕不能被我們踩在腳下任意踐踏,而再次回歸「人治」的弊端。

法律應該掌握在我們手中,作為治理和管理社會事務的工具。法律的價值就在於用來管理和調整社會生活秩序,而保持社會秩序沿著規範的軌道良性運轉。法律是我們管理社會生活秩序的武器和工具。首先,我們制定法律並不是為了欣賞的,而是用來管理和調整社會生活秩序的。通過法律的管理和調整,為我們營造一個良性的、規範的、可以預測的、有幸福感、有保障感的社會生活環境。其次,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藝術,可以給我們帶來幸福,符合人們追求幸福的心理需求。伯耳曼教授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規則,它是人們進行立法、裁判、執法和談判的活動,是分配權利與義務,並據以解決糾紛、創造合作關係的活生生的程序。」 因此,「法律是使人們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

這就要求我們在司法過程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促使法意與民意相統一,堅持法意順從民意。首先,法律本身就是民意。法律來源於民意,是民意的積澱和結晶。法律孕育於民意之中。民意是法律之母。其次,法律實踐於民意。法律的效力在於,法律必須為民意服務,作用於社會生活實踐,並順從真正民意的需求。第三,法律的發展和進步離不開民意,必須從民意中吸收養分,才能科學彌補法律自身的缺漏性、滯後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非正義性」缺陷。基於此,我們應當堅持法意順從民意。當然,這裡的民意應當是真正的民意,而不是假借民意形式宣洩的「不良情緒」的偽民意。判斷民意真偽,應當以善惡為標準,而不是以人數的多少為標準。何為善?最基本的良心和常識!

促使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統一,堅持以實現實體正義為終極追求。首先,程序有自身的正義價值。「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我們不能因追求實體公正而忽視了程序的價值意義。其次,司法的最終價值追求是實現實體正義。司法只有最終實現了實體公正,才能最終實現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求。人們「討個說法」的心理並非單純地追求一個「過程」,而更是期待著一個實惠的「結果」。第三,程序正義是為實體正義服務的。程序與實體是外在與內在、形式與內容的關係。程序必須依附於實體。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那種認為,「如果裁判的結果是從正義的程序中產生的,其結果便被認為是正義的,並能排除、消化當事人的不滿情緒」的觀點,無疑誇大了程序正義的地位和功能。所以,我們應當在堅持程序正義的前提下,儘可能地去追求和實現實體正義。並且堅持有錯即改的原則,而不能為了維護一個程序正義,而忽略了應當維護實體正義的根本。

促使個案正義與普遍正義相統一,堅持以普遍正義為綱,以個案正義為本。基於法律的穩定性、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社會認知效果的一致性,司法必須追求普遍正義,做到「類似的情況類似的處理」。而基於法律的靈動性、個案適用的特殊性以及對每一位涉訴當事人訴求的尊重和滿足,司法亦應當追求個案正義,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且,普遍正義是個案正義的綱領和指引,個案正義是普遍正義的兌現和基石。沒有普遍正義,個案正義將失去了方向;同樣,沒有個案正義,普遍正義也就失去了根基。筆者並不贊成那種「以犧牲個案正義維護普遍正義」的觀點。筆者認為任何人都有享受法律福利的權利,每一個個體公民都不應該為整個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獨立承擔責任,犧牲個人利益讓其為整個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獨立承擔責任對其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個案正義對整個法律制度的正義來說也許微乎其微,但對當事人本人來說卻是事關財產甚或生命的天下大事。法律乃善良公正之藝術,其藝術性應當來源於人們個體對法律的切身感受。如果人們個體本身不能感受到法律公正善良之藝術性,法律的正義何在?並且,如果沒有一個個的個案正義,何來整個法律制度的整體正義?!因此,我們追求司法的正義時,要保持普遍正義與個案正義的協調統一,堅持以實現普通正義為綱、以實現個案正義為本的原則。

促使法律的冷酷與法律的溫情相統一,堅持良法之治與良性之治。就人們的感受來說,任何法律都具有冷酷與溫情的雙面屬性,而這兩個雙面屬性卻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追求使人民幸福的最高價值」。法律的冷酷性,在於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要像嚴冬般無情。法律的溫情,則在於對一切弱者、受害人、甚或違法犯罪分子這種對人的同情和救助所體現出的春天般溫暖。正如培根言:「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勿忘慈悲,應當以無情的眼光對事,以悲憫的眼光看人。」這要求我們在司法過程中,首先,要堅持良法之治,因為只有良法才能給人們帶來吉祥與福祉。其次,要吸納真正的民意科學彌補法律的「非正義性」的缺陷,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第三,要堅持良性之治,用法律為人民謀福利,做個「良吏」。因為,正如北宋傑出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王安石所言:「夫合天下之眾者財,理天下之財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

應當充分展示法律的魅力。法律最大的魅力,就是使人民幸福,為人民謀福利。這也是法律的終極價值。作為司法者就應當儘可能的展示和實現法律的魅力,追求法律使人民幸福的最高價值。首先,要通過大力的法律宣傳儘可能展示法律本身公正、善良的本質內涵,展示法律為人民謀福利的善良本質。其次,要儘可能地展示司法的魅力。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的魅力,必須藉助司法的魅力來表達。「以法官為核心的法律人團隊,才是法律的最根本的載體。法律人的職業活動,才是活生生的法律。法律人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無不昭示著法律的真實面目。」「社會公眾對於法律的信仰,並不是對紙面上的法律的信仰,而是對法律人所表達的『活的法律』的信仰。」一是,要展示良好的司法形象。形象是一個人內涵的外化,是帶動和影響他人的外在魅力的集中體現。法官不僅要有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等深刻的內涵,而且要通過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而展現出來,並進而形成良好的個人聲譽,使人們相信:「法律人值得依賴,法律人操持的法律值得信仰。」二是,要展示靈性的司法智慧。這主要體現為司法者在遇到複雜、疑難問題或者是面對突發事件時,所表現出來的那種沉穩鎮定、運籌帷幄、技巧嫻熟、方法得當的處理問題和化解矛盾的應對能力。司法者只有具有這種靈性的司法智慧,才能將問題和矛盾化解消融於無形,從而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和諧境界,給人以美的愉悅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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