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擬制 法律推論 法律推定 三者的聯繫與區別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某一事實推斷未知的另一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前一事實稱為前提事實,後一事實稱為推定事實,一旦前提事實得到證明,法院徑直根據前提事實認定推定的事實,無需再對推定事實加以證明。因為這種推定是建立在嚴密的邏輯推理和人們日常生活經驗的基礎之上的。可見,推定反映的是已知事實和未知事實、前提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的關係;推定的發生依據包括法律規定和經驗法則,依法律規定進行的推定稱為法律推定,依經驗法則進行的推定稱為事實推定;推定的救濟方法是反證,當事人可以提出反證推翻推定事實,從而使推定規則失去效用。證據意義上的推定,與假定、法律擬制、舉證責任倒置等概念有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1.推定與假定。在現代漢語中,假定有姑且認定、假設之意。它是對過去沒有、現在也不存在的某種事實進行猜測的一種思維形式。假定是主觀任意的產物,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假設,屬於思維的範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推定是法律允許的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特殊規則,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就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推定必須由反證證明其偽,假定必須以證據證明其真。可見,推定與假定之間有質的區別。2.推定與法律擬制。法律擬制,是根據實際需要,把某種事實甲看作另一種事實乙,使其與乙事實發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反證來否定,因而不涉及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的問題。立法者往往用「視為」一語,來表達法律擬制。如公民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民法通則》第15條);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合同法》第15條);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55條)。法律擬制與推定在形式上極為相似,都涉及到甲、乙兩個事實,並且只要甲事實的存在得到證明,法律就使它產生與乙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推定與法律擬制實質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法律擬制純粹是一種立法技巧,是立法者為了避免法律條文用語重複、冗長而採用的一種文字表述方式,它並非由一事實的存在推論出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推定則不同,它通常包含著推論,是從前提事實推論出推定事實。(2)能否用反證推翻不同。法律擬制的目的是使甲事實產生與乙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甲事實的存在得到證明後,自然不允許對方當事人再提出證據來推翻乙事實。推定則不同,法律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推定事實,只有在缺乏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事實才會被認定。(3)對舉證責任的影響不同。在法律擬制中,儘管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是後一事實的法律後果,但雙方發生爭議且需要證明的始終是前一項事實,而不允許對後一項事實進行爭議,所以不發生將後一事實的舉證責任轉移於對方當事人的問題。因此,法律擬制不影口向舉證責任的分擔。在推定中,需要證明的主要是後一項事實,即推定事實。由於推定的作用,主張推定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前提事實後,法律便假定推定事實存在,這樣,就把證明推定事實不存在的舉證責任轉移於對方當事人。可見;推定與法律擬制的區別之一,在於它有轉移推定事實的舉證責任的作用。3.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推定可以表現為訴訟上的舉證責任倒置。但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不同:從形式上看,前者為證明責任的實體分配,為實體法所規範;後者是證明責任的程序分配,為訴訟法所規範,並且在出現時間上後者在先。從實質上看,推定不同於舉證責任倒置之處主要在於實體法上的推定往往是可以推翻的,只要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就可加以駁倒;舉證責任倒置系一種程序法上的技巧,它大大改變了實體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並且使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發生逆轉。正如塞西爾·特納所指出的, 「推定雖然在形式上與證據法相聯繫,但實際上卻是用程序法語言表示出來的實體法規則。」(一)法律推定推定有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之分。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推定,具體是指,當某法律規定(A)的要件事實(甲)有待證明時,立法者為避免舉證困難或舉證不能的現象發生,乃明文規定只須就較易證明的其他事實(乙)獲得證明時,如無相反的證明(即甲事實不存在),則認為甲事實因其他法律規範(B)的規定而獲得證明。法律推定的本質在於,通過證明前提事實的存在,來使某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實之一(推定事實)也獲得證明。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實為標準,法律推定可分為直接推定和推論推定:(1)推論推定。推論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標準的推定,是依據法律從已知事實推論未知事實、從前提事實推論推定事實的結果。大陸法系學者稱之為「真正的法律上推定」。這種推定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國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蹤達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為死亡,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等。適用這種推定,可以減輕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並且可以將舉證責任從一方轉移給另一方。(2)直接推定。當法律不依賴於任何前提事實就假定某一事實存在時,這種推定即為直接推定。其典型例證是刑事法律中的「無罪推定」和民事法律中的「過錯推定」。直接推定不依賴於任何前提事實,法院在適用該推定時不要求因推定而處於有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證明任何事實,它的作用僅在於確定推定事實不存在的舉證責任由何方當事人承擔。因此,直接推定在本質上並非根據一事實與另一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作出的結論,而是以推定形式表現出來的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的實體法規範。適用法律推定必須遵循兩項要求。首先,要確認前提事實。法律推定是根據前提事實作出的推斷,不需要作為證明對象予以證明。但是,作為推斷根據的前提事實,除眾所周知的事實和法院審判上知悉的事實可由法院逕行認定外,都應由主張存在該事實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如果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前提事實,推定法則就無法適用。前提事實一旦得到證明,法院就會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存在推定事實的假定。所以,推定法則僅免除了於其有利的一方當事人對推定事實的舉證責任,而沒有免除他對前提事實的舉證責任。對於未履行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法院可責令其提供證據,否則,不能認定前提事實,也就不能確認推定事實存在。可見,法律推定(推論推定)實際上是通過變更證明的主題,用對前提事實的證明替代對推定事實的證明,使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前提事實的證明較容易地完成對本來相當困難的推定事實的證明,從而大大減輕了主張推定事實存在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其次,適用法律推定須以無反證推翻為條件。法律推定的事實,必須是能夠以相反證據推翻的事實。不能以反證推翻的推定,非為法律推定。當推定事實因前提事實的確認而被假定存在後,否認推定事實的一方要推翻該推定事實,就必須對不存在推定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依有關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一方當事人要否定這一推定事實,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於該子女出生前,已分居兩年,且無往來,從而使推定事實是否存在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在此情況下,就不能再適用推定法則認定該子女為婚生(參見昂高人民法院1956年9月《關於徐X X所生的小孩應如何斷定生父問題的復函》)。反證可以推翻推定事實,但反證必須充分、足夠,其具體標準是能夠使推定事實存在與否陷入真偽不明狀態。當相反證據不足以否定推定事實時,法院應依法認定推定事實;當反證足以推翻推定事實時,就不能適用推定。當然,對法律推定的反駁並不限於針對推定事實提出反證,為阻礙法院適用有利於對方的推定,當事人一方還可就前提事實提出爭議,並提供證據證明前提事實不存在。只要當事人提出反證使前提事實的存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就能有效地排除適用法律推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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